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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維護員工醫療保障權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烏蘭察布市職工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現就我市各類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依法參加職工醫保的法定責任
各用人單位要認真學習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為在崗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職工依法享有的基本醫療保障權利。依法參保繳費既能保障職工就醫報銷、門診統籌、大病保險等醫保合法權益,防范職工因病致困風險,也有利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提升企業信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請各單位主動開展參保自查,嚴格落實“應參盡參、應繳盡繳”工作要求。
二、依法及時為職工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內,為新錄用職工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不得拖延、漏辦參保。
用人單位須如實申報職工醫保繳費工資基數,依法履行醫保費代扣代繳義務,按時足額向稅務部門繳納單位和個人部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
每月申報繳納職工醫保費前,要及時核對本單位職工人員增減變動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新增、停保、轉移等異動申報,真實準確填報參保職工身份、用工等參保信息。
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政策自主申報繳費。
三、嚴格規范職工參保行為,嚴禁各類違規參保情形
(一)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自愿簽署放棄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承諾書、私下免責協議等任何理由,拒絕為職工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
(二)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私下約定規避單位參保義務,不得以“日結”“臨時”等名義規避用工主體責任,要求職工以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身份自行繳納醫保、或者用商業醫療保險替代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嚴禁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用工證明、變造盜用身份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違規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登記、掛靠參保;嚴禁虛構用工信息騙取醫保參保資格,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處理,相關線索同步移交稅務、行政執法等部門追責。
(四)不得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參保情形。
烏蘭察布市醫療保障局
2026年6月27日
來源:烏蘭察布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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