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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楊先生從父輩開始就一直經營農業機械、犁等農具產品,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主要面向東三省銷售相關產品,父親無力經營后,原告楊先生開始接手經營家族產業,經過多年的經營發展,產品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很多加盟商主動上門洽談合作和經銷業務,門店在長春市雙陽區已有60年的發展歷程。為了促進品牌的發展經營,原告2019年創立“水曲柳”品牌,其憑借在農業機械等農具產品行業的影響力和專業經驗,該品牌經過實際使用和宣傳,建立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也成為當地的標桿品牌。
案情介紹
第三人楊某與原告楊先生系親叔侄關系,與原告處于相同地域,對于原告楊先生經營的行業以及“水曲柳”品牌明顯知曉,為了攀附“水曲柳”品牌商譽和知名度,于2019-11-08在當地成立“雙陽區明輝農具廠”從事相同的農業機械行業,并在第07類別于2023-05-05申請、2023-11-14注冊第71343408號“農發水曲柳”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并在快手短視頻平臺有意攀附原告“水曲柳”品牌知名度,發布多個標題含有“水曲柳犁”、“水曲柳牌扣半犁”等視頻肆意進行宣傳推廣,嚴重擾亂了原告楊先生的市場經營。
為了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楊先生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對“農發水曲柳”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評審審查,沒有支持其無效申請,裁定訴爭商標維持注冊。
原告楊先生維權決心堅定,遂委托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承辦案涉商標行政訴訟一審程序。律師代理團隊接收案件后,對全部案卷材料開展系統性分析,指導當事人完成證據搜集、并完善分類整理工作;開庭前編制詳盡完備的庭審提綱;在庭審階段,承辦律師結合證據與焦點問題充分主張和辯論,最終律師團隊不負當事人殷切托付,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采納了原告的部分主張,本案一審斬獲勝訴。
判決認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認定:本案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農業機械;犁;鏟草皮犁;犁鏵”等部分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呼叫、含義、外觀上相近,構成近似標志。第三人與原告系同地域、同行業經營者,且存在親屬關系,對原告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理應知曉,卻未盡合理避讓義務,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在主觀上難謂善意。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此外,第三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義
關于商標近似的司法判定,本案法院采用多維度綜合審查標準:不僅對比商標標識近似度、區分核定商品的同類類似關系,還全面核查原告與第三人的屬地、經營行業,并結合二者存在親屬關系的客觀背景綜合研判。結合前述事實,法院認定第三人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明顯主觀攀附惡意,據此判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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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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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莉坤律師
麻莉坤,資深專業知識產權律師,深耕知識產權行業多年,專注于知識產權商標授權確權、民事維權、不正當競爭、合同撰寫等專業領域,辦理過千余件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能夠最大限度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精準的法律服務,先后服務于羚銳制藥、神威藥業、長天藥業、劍南春、蘭陵美酒、思遠影業、口水娃、江蘇伊例家、青島帝森、動視云科技、德遠食品等國內外知名企業,贏得當事人的一致認可、信任和好評!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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