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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順義消防聯合屬地街道開展常態化夜查行動過程中,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發現一起電動自行車蓄電池與車分離的隱患行為,疑似蓄電池已被帶回家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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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通過調取監控錄像和小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臺賬,結合電動自行車車牌、型號、外觀標識等特征,與登記信息逐一比對,確定車主為3號樓2單元某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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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檢查人員上門對該業主進行勸阻教育,詳細講解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切忌在家中充電,一旦發生短路、熱失控引發自燃爆炸,短短數秒就會躥起明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后產生的大量有毒濃煙會給整棟樓帶來極大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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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耐心的講解和勸導,車主深刻認識到了自身行為的危險性,當場將蓄電池轉移至室外并歸位,并承諾今后一定會杜絕此類行為,在小區指定區域充電。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有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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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條例》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居民住宅區、單位工作生活區等應當按照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和充電。 單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制止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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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停放、放置以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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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
第十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六)加強本單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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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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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火災特點
01
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為何不進樓、不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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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部件為
塑料、橡膠和聚氨酯材料
燃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
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
短時間內就能致人昏迷
濃煙30秒可灌滿樓道
徹底堵死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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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為何不進樓、不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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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大多采用鋰電池
一旦失火燃燒迅速、猛烈
100秒溫度飆升至1200℃
多數家庭都沒有能力和時間
進行有效處置
且鋰電池熱失控后
潑水、干粉滅火器都無法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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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
不管是在充電還是靜置狀態下都存在爆炸風險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應在指定的
電動自行車棚、電池充電柜內進行
規范使用 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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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胡乃赫、 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來 源:順義區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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