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更新。法寶現收錄333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56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111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6月30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12265位作者的340696篇文章,總期數22114期,總字數32.5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東方法學》2026年第3期要目
【理論前沿】
1.目的落空作為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
王利明
2.金融基本法的規范屬性
孟飛
3.中國保險法的功能主義范式轉向
馬寧
4.刑事司法中“跨法參照”現象研究
劉濤
5.科技創新促進中政府行為的法治邊界與制度優化
彭詩程
【智慧法治】
6.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規制
陳洪磊
7.基于功能主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排他性判斷標準
趙自軒
8.信息網絡犯罪并案處理的程序困境與制度建構
奚哲涵
9.適老化具身智能“監護”與生活安寧權的沖突及調適
楊睿
【涉外法治】
10.人工智能貿易的RTA區域治理范式:挑戰與應對
謝迪揚
11.剛柔并濟:商事調解治理中硬法與軟法的分工與協同
段明
【元宇宙法治】
12.論對區塊鏈的法律介入——以作為修辭的去中心化為研究起點
李志穎
13.語言游戲視角下元宇宙的個性化法律是否可能?
翁壯壯
【理論前沿】
1.目的落空作為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63條總結原《合同法》第94條的立法經驗,以目的落空作為判斷根本違約的標準。較之于比較法上的違約具有嚴重性、造成嚴重損害、實質性地剝奪期待利益的判斷標準更具合理性,我國《民法典》采取目的落空標準更加明確、具體,對于區分締約目的和動機,正確引導合同解釋,促進合同履行符合目的,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畢竟目的落空是較為抽象的概念,在適用中理解并不統一,需要在個案中采用當事人約定、是否違反主給付義務、履行利益是否喪失、是否造成重大損害等規則予以確定。在不同的違約形態下,也應該根據目的落空標準具體認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關鍵詞:根本違約;法定解除;締約目的;目的落空;主給付義務;履行利益
2.金融基本法的規范屬性
作者:孟飛(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金融法》作為金融領域基本法的定位已經明確,但理論界對其定位的精確內涵及其體現的規范屬性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認知,難以為立法者提供明確的理論參考。對此,領域法理論和法體系理論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從領域基本法的定位來看,《金融法》應是金融領域法律體系的統合基本法,具有綱領法、框架法、公私融合法的規范品格。據此,金融基本法的規范屬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以金融體系自身及其與實體經濟的關系為規制對象,具備規范內容的齊整性;二是以法律關系為支點,整合形成監管組織法、監管行為法、規制性私法、促進措施法等多元規范類型;三是在規范效力位階上,與單行法具有同等形式效力,但在法律適用層面對單行法發揮實質優先的指引功能。
關鍵詞:金融法;金融基本法;金融法律體系;金融體系;領域法;領域基本法
3.中國保險法的功能主義范式轉向
作者:馬寧(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應對理論與實踐的變遷,中國保險法需要完成功能主義范式的轉向。此種范式的保險法應然規范主要指向從不同功能視角抽象得出的法律原則與規則。具體而言,為助力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實現,立法應以意思自治、對價平衡與合理期待為核心原則,指引保險人說明義務與內容控制等規則的完善;社會管理功能的實現需要肯認風險治理原則,并完善安全維護義務與責任保險人的抗辯與和解義務規則;資金融通功能的實現則需要確保收支相等、資金運用安全與投保人保護原則得到貫徹,并確立保險業反壟斷豁免制度、完善保險人破產規則。正是保險法各種功能背后隱藏的法律原則與保障規則,共同構成了完整和完善的保險法體系。
關鍵詞:保險法;功能主義范式;經濟補償功能;社會管理功能;資金融通功能
4.刑事司法中“跨法參照”現象研究
作者:劉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刑事司法實踐中,針對舊法形成的司法解釋、批復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現行《刑法》適用中繼續被援引的現象長期存在。相較于新舊法交替初期的過渡性銜接,更值得關注的是,現行《刑法》實施多年以來,舊有解釋仍持續影響構成要件理解、罪量判斷和程序處理。跨法參照雖具有維持概念解釋穩定、延續規范性預期、緩解規則供給不足等現實功能,但這些功能只能說明其何以存在,不能直接構成其正當性根據。真正決定跨法參照能否成立的,仍然是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當舊解釋所表達的結論仍可被現行法條文、體系和規范目的所容納,且不會導致對行為人的實質不利擴張時,相關參照方可被理解為對現行法的解釋續接;反之,凡借舊解釋填補現行法空白、擴張構成要件或固化過時制度背景者,均應受到嚴格限制。由此,跨法參照不應被視為舊解釋當然延續的結果,而應被置于法條、事實、控辯與學理共同參與的規范性競爭之中,經由公開說理接受檢驗,從而在規范穩定與個案正義之間形成更具說服力的平衡。
關鍵詞:跨法參照;刑事司法解釋;罪刑法定;規范性競爭;邊界控制;公開說理
5.科技創新促進中政府行為的法治邊界與制度優化
作者:彭詩程(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背景下,政府在科技創新促進中承擔制度供給、資源配置、公共服務和風險監管等重要職責。科技創新的有效推進,既有賴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也離不開政府在基礎研究支持、創新環境營造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積極作為。政府在介入科技創新的過程中,其行為模式可以歸類為管理型政府行為、調控型政府行為以及賦能型政府行為。政府促進科技創新的法治化路徑,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運行規律,在法治軌道上合理界定政府權限邊界,優化政府服務科技創新的職責配置,進而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為科技強國建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關鍵詞:科技創新;政府行為;資源配置;職能邊界;科技法治;國家創新體系
【智慧法治】
6.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規制
作者:陳洪磊(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
內容提要:“單人+AI”的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作為一種新型創業范式,正在重塑我國的企業組織形態,其鐫刻著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基因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經濟需求,在數字技術賦能的基礎上,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優勢,已在我國各地廣泛興起。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以一人公司為法律載體,具有明顯的勞動雇傭資本、經營管理高度智能化以及企業家中心主義突出等特點。既有的公司法規制體系仍以傳統商事主體為規制原型,未能供給充足且適配的激勵性機制與約束性機制,難以實現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此,在激勵機制端,于準入方面,應當緩和公司住所的登記限制,允許人力資本作價出資;于運營方面,應當為人工智能參與公司治理預留制度通道,搭建適配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多元融資渠道;于退出方面,應當調試公司簡易注銷制度,激活歇業制度,創設人工智能一人公司極簡注銷機制。在約束機制端,應當強化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內部的監督力量,要求創業者承擔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實現的義務和監督“數字員工”的義務,落實內部主體的個人責任。
關鍵詞: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公司法;企業組織形態變革;包容審慎
7.基于功能主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排他性判斷標準
作者:趙自軒(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科學的判斷標準是網絡虛擬財產立法的基本前提,作為制度性事實,網絡虛擬財產與有體物存在本質區別,基于有體物特征的判斷標準難以用來準確識別網絡虛擬財產。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判斷應采取功能主義排他性標準,并采用兩個階段依次鑒別:第一階段,基于功能對齊的方法,堅持技術中立原則,將依法屬于數字財產的網絡事物排除在外,防止網絡虛擬財產與數字財產混淆;第二階段,依據構成網絡事物的網絡技術、網絡協議、法律法規等因素,對網絡事物的排他性作出判斷。只有依法能夠被排他性利用的網絡事物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違法取得的網絡事物應被視為違法數據,不具有現實資產連接功能的非同質化代幣應被視為特殊數據。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制度性事實;功能屬性;排他性;數字財產;數據
8.信息網絡犯罪并案處理的程序困境與制度建構
作者:奚哲涵(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信息網絡犯罪的跨地域性與鏈條化特征對傳統刑事管轄制度構成深刻挑戰,使得并案處理成為司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的重要程序機制。然而,理論與實踐中常將其與并案管轄混同,且該機制在適用過程中逐漸顯現出突破立法框架的傾向。通過厘清并案處理與并案管轄的概念邊界、梳理其規范演進與實踐運行的具體樣態可發現,司法實踐中存在并案范圍突破程序法定原則、“犯罪存在關聯”認定標準模糊、程序規范體系缺失、被追訴人實質性程序參與權缺位等核心困境。有鑒于此,應立足程序法定原則,在立法上增設以牽連管轄制度為并案處理整體規制路徑的相關規定,將并案范圍嚴格限定于間接關聯案件;同時,應完善案件移送管轄機制,細化并案流轉的程序規范,設立違法并案的責任體系,并賦予被追訴人知情權與異議權等程序保障。通過系統化的程序構建與制度完善,在打擊信息網絡犯罪與權利保障、提升訴訟效率與維護司法公正之間實現平衡,推動并案處理機制的規范化運行,從而為信息網絡空間的法治化治理提供刑事程序層面的有力支撐。
關鍵詞:信息網絡犯罪;并案處理;刑事管轄;程序法定;程序保障;并案流轉
9.適老化具身智能“監護”與生活安寧權的沖突及調適
作者:楊睿(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家事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具身智能與養老服務的深度融合旨在應對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護理資源供需失衡,但具身智能的全時段物理在場與擬人化凝視對老年人的物理空間、精神安寧及行為自由構成實質性干預,形成了生存安全剛需與生活安寧保護的深層張力。在涉及生命救助的緊急監護場域下,知情同意規則因生存依賴而面臨適用局限,相關主體基于避責動機實施過度監管,侵權責任認定亦面臨定性、損害后果量化與因果證明等多重難題。化解此種沖突需通過精細化的法益衡量,構建基于法益位階的動態平衡機制。應確立人格尊嚴的基礎性規范邊界,以最小傷害原則界定技術干預的合理限度,并構建場景分級治理機制:在緊急救助場景確立生命法益絕對優先,在常態化監護場景回歸安寧法益優位。同時,通過配置物理阻斷功能以強化技術正當程序,并建立責任豁免機制以緩解產業界的風險壓力,最終實現老年人權益保障與數字技術發展的協同演進。
關鍵詞:具身智能;老齡化;生活安寧權;法益位階;場景分級治理;最小傷害原則
【涉外法治】
10.人工智能貿易的RTA區域治理范式:挑戰與應對
作者:謝迪揚(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貿易是以人工智能本身為標的的貿易活動,現已發展出人工智能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貨物貿易和綜合貿易四種類型。人工智能貿易的RTA區域治理范式可歸納為“要素化治理”,即通過知識產權、數據、硬件產品等條款,規制人工智能“三駕馬車”(算法、數據和算力)的跨境移轉。在貿易治理重心從多邊向區域轉移的大背景下,這一范式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對主要RTA人工智能貿易相關規則深度的評估表明,RTA治理范式面臨“俱樂部式”“不完全”和“碎片化”三重挑戰,不僅影響中國人工智能產業與貿易的發展以及國際規則制定權競爭,更會使國際社會陷入“智能鴻溝”加速擴大的被動局面。我國可以以制度型開放為引領,深化數字包容性的雙多邊規則構建,健全人工智能貿易中算法、算力等新議題的治理機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RTA人工智能專門性條款或章節,以完善的法治助力全球人工智能貿易行穩致遠。
關鍵詞: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貿易;RTA;數字貿易;包容性;制度型開放
11.剛柔并濟:商事調解治理中硬法與軟法的分工與協同
作者:段明(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商事調解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商事調解邁入法治化發展的新階段。商事調解的靈活性與多樣性決定了單純依賴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硬法難以實現對商事調解行業的有效治理,而亟需構建一種硬法與軟法協同共治的模式。但在實踐中,商事調解的軟硬法協同治理仍面臨軟法效能不足、硬法監管過度以及軟硬法協同不暢等現實難題。深化商事調解的軟硬法協同治理,應當兼顧商事調解的靈活性與確定性、規范性與促進性、本土化與國際化。為此,須在明確硬法與軟法角色分工的基礎上,系統提升商事調解軟法質量,構建規則互補的商事調解規范體系,促進行業自治與硬法監管的深度融合,形成軟硬法“剛柔并濟”的協同治理格局,從而為商事調解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商事調解;軟法;硬法;協同治理;《商事調解條例》;行業自治
【元宇宙法治】
12.論對區塊鏈的法律介入——以作為修辭的去中心化為研究起點
作者:李志穎(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
內容提要:法律如何介入區塊鏈是法律與區塊鏈法理研究的基本議題。該議題以“作為修辭的去中心化”為研究起點,可以導向法律如何評價區塊鏈引發的權力科層結構改變這一研究思路,并為法律如何介入區塊鏈提供融貫的理論框架。若法律對權力科層結構的改變持消極評價,則會抑制這一結構的改變,從而形成對區塊鏈的監管邏輯;若法律對權力科層結構改變持積極評價,則會接受這一結構的改變并協同區塊鏈演進為新的法律秩序,進而形成對區塊鏈的協同邏輯。此外,該理論框架還能與法規范的性質相匹配。在法律表達上,監管邏輯側重對風險的處理,而協同邏輯則側重對新權力科層結構的安置。由此,該理論框架既能融貫地解釋當下區塊鏈法律實踐,亦能指導未來區塊鏈法治的發展。
關鍵詞:法律介入區塊鏈;去中心化;權力科層結構;監管協同;法律秩序
13.語言游戲視角下元宇宙的個性化法律是否可能?
作者:翁壯壯(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元宇宙由概念敘事轉入沉浸式平臺并對權利義務進行差異化配置,使個性化法律看似具備可能性。但問題的核心不在于技術能否實現,而在于法律作為語言游戲所依賴的語用前提是否仍得到滿足。法律并非命令集合,而是在共同體中被使用的規則體系,其具備公共性、可追隨性與語境依賴性,并通過規則使用者的理由交換構建語用共同體。元宇宙中,個性化法律加劇了規則個性化與規則共同性之間的悖論,規則的差異化生成機制導致規則意義不可通約。此時,既有規范的“行為—后果”鏈條被模型的“輸入—輸出”邏輯改寫,法律交往結構也因此趨于靜默。通過克服元宇宙法律制定與實施的溝通障礙,劃定個性化法律的容納邊界,并借助程序性機制重構與法治化安排,可使個性化法律回溯于公共規則與公共理由。否則,所謂個性化法律將徒具法律之名,而在實質上淪為針對個體的情境化指令,缺乏法律應有的品格。
關鍵詞:元宇宙;個性化;法律;語言游戲;法律交往結構;規則容納邊界
《東方法學》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市法學會主辦的高端法學理論專業期刊。《東方法學》是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核心期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知網CI值排序Q1區法學期刊。2020年成為CLSCI來源期刊。《東方法學》以交流學術思想、創新學術理論為宗旨;以原創性、前瞻性、學術性為編輯標準;以推動法治進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開設本期關注、理論前沿、智慧法治、青年論壇、域外之窗等欄目,是法學、法律專業人士的理想讀物。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本文聲 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