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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7月1日了解到,新版《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新規進一步嚴格了許可要求,提升了產品品質。
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供給6到36個月齡較大嬰兒和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輔食營養補充品。新版細則征求意見稿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的原輔料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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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司嬰配食品注冊處處長 馬朝輝:聚焦原料帶入風險,要求嚴格執行新國標,禁止使用蜂蜜,防范肉毒桿菌中毒等風險。對主要原料供應商開展現場審核,對可能出現的摻雜使假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
征求意見稿,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輔料供應商審核制度與采購驗收管理制度:對大米、小米、小麥、果蔬、畜禽、水產、乳和乳制品、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生產商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另外在原料入庫前要查驗原料的全項目檢驗報告;畜禽應來自自建或自控的規模化集中養殖的養殖場,嚴禁使用從散戶采購的畜禽來源類原料。
強化致敏原料管理和共線生產要求
此次發布的新版細則征求意見稿除了對嬰幼兒輔食的生產原輔料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相比較現行生產許可要求,在致敏原料管理、食品生產過程、生產工藝等方面也有不少新變化。
征求意見稿首次制定了對可能導致過敏的原料貯存管理要求,要求對致敏物質有特殊要求產品的原料應與含有該特定致敏物質的原料進行分隔或專區存放,并明確標識;在同一生產線上生產時,如果上一批次產品含有后續產品需管控的致敏物質,應進行有效清潔。
企業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產品關鍵工序及工藝參數開展驗證并形成驗證報告。同時明確生產企業應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并符合相關要求。
明確委托生產模式的責任劃分
此外,新版細則征求意見稿針對目前一些嬰幼兒輔食產品實施委托生產的模式,提出了詳細的要求。
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司嬰配食品注冊處處長 馬朝輝:委托雙方必須書面簽訂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按要求進行標識。委托方負總責,受托方對生產負責,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開展委托生產活動,委托雙方應在委托生產合同訂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各自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托方應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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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還專門強調,嬰幼兒輔食生產企業要按照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對出廠產品每批進行全項目自檢。每批產品應有批生產記錄,能夠有效追溯產品的生產過程和質量安全情況。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呼和浩特市婦聯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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