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時,爭奪孩子的情況屢見不鮮。有些當事人為了在日后的離婚訴訟中爭取主動,甚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上演“搶孩子”“藏孩子”的鬧劇。那么,如果一方強行抱走并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能否通過法律途徑把孩子要回來?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的監護權糾紛案,為您解答這背后的法律考量。
PART.1
案情簡介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2019年登記結婚,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張某提起離婚訴訟,期間雙方處于分居狀態(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
2021年7月,李某的母親劉某未經張某同意,擅自將尚在母乳喂養期的孫女接走。此后,李某與劉某將孩子藏匿,李某對張某探望孩子的要求持消極態度,導致張某長期無法見到不足一周歲的女兒。無奈之下,張某以監護權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劉某送回孩子,并由自己繼續依法行使監護權。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PART.2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行使權利時也不應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權利。
李某與劉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幼女接走并藏匿,強行導致不足一周歲的孩子中斷母乳,剝奪了孩子享受母愛的權利。這不僅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嚴重侵害了張某平等的監護權。該行為違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原則,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關于撫養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在雙方分居且矛盾激化的情況下,未滿兩周歲的婚生女暫由母親張某直接撫養為宜。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李某、劉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孩子送交張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同時依法保障李某的探望權(每月最少探望2次),張某予以協助配合。
PART.3
律師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強行搶奪、藏匿孩子,受害方能否獲得法律救濟。
司法實踐中,部分人存在“先下手為強”“搶到孩子就能贏得撫養權”的嚴重誤區。事實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特別是尚在哺乳期的嬰兒,完全背離了“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的初衷,是對孩子身心健康的嚴重傷害。
本案打破了“沒離婚就不能起訴爭取撫養權”的觀念盲區。法院明確指出,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婚內搶奪、藏匿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的,受害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暫時確定分居期間孩子的直接撫養權、探望權事宜,并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本案的判決,充分貫徹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定基本原則,同時有力地維護了婦女平等行使監護權的合法權益,向社會傳遞了“搶奪藏匿孩子不僅違法,更得不償失”的鮮明司法導向。
PART.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
來源:贛州女性
編輯:肖燚琦
審核:楊建華
審定:林慧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