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母親起訴否認孩子與丈夫的血緣關系,丈夫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不支持母親否認!
【入庫編號】2023-14-2-021-001 【案件名稱】劉某甲訴張某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為該子女的父親。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鑒定報告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推定否認一方的主張成立。
案情簡介
劉某甲與張某于2015年結婚,2018年劉某甲生育一男孩。2021年,劉某甲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又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稱孩子系其與他人一夜情所生,并提交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孩子與案外人劉某乙具有血緣關系,與張某沒有血緣關系。張某辯稱孩子的出生證、戶口簿均登記其為父親,其無義務配合做親子鑒定。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劉某甲雖然提供了親子鑒定意見書,但該鑒定書真實性無法確認,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具備"提供了必要證據"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張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就當然適用推定規則。最終駁回劉某甲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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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借婚姻索取財物,全額返還彩禮
【入庫編號】2024-07-2-014-002 【案件名稱】張某文訴宋某欣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
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應當綜合考慮雙方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離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對于接受彩禮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
案情簡介
張某文與宋某欣于2020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當月訂婚、登記結婚,次月舉行婚禮。宋某欣婚后一直不與張某文同房,不斷索要錢物,并多次借故挑起事端。二人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個月。另查明,宋某欣在短短四年多時間內已涉及三起離婚糾紛,前兩段婚姻同樣存在男方主張"婚后無夫妻之實""借結婚索要彩禮"的情形,且宋某欣均未返還彩禮。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宋某欣在多次婚姻中均以結婚為名收取較高數額彩禮,婚后無夫妻之實,發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張某文為結婚支付大額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結合多起案件事實,能夠印證宋某欣有通過訂立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二審改判宋某欣全額返還彩禮86000元。
案例三:離婚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法院判少分
【指導案例66號】 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案情簡介
雷某某與宋某某于2003年結婚,2013年起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雷某某起訴離婚。訴訟中,宋某某主張雷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有共同存款25萬元。雷某某提交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余額僅262.37元。二審期間,法院調取銀行流水發現,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方式將19.5萬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對款項去向先后稱"用于家庭開銷""償還外債",但均未提供證據。
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依法對其可以少分。判決雷某某名下的存款歸其所有,但需補償宋某某12萬元(即轉移款19.5萬元的60%以上)。
案例四: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構成遺棄
【入庫編號】2024-07-2-014-003 【案件名稱】徐某貴訴張某琴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拒絕扶養、不支付醫療費、不接回家,造成事實上遺棄對方的,應當認定為離婚過錯方,并承擔損害賠償金。
案情簡介
徐某貴與張某琴于2016年登記結婚(均系再婚)。2019年9月,張某琴患腦出血住院,徐某貴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并參與照顧,后因與張某琴之女發生爭吵,便不再去醫院看望。醫院通知辦理出院時,徐某貴以張某琴尚需治療及自己身體原因為由拒絕辦理,也不接其回家。張某琴被女兒接回后,徐某貴再未履行扶養義務。后徐某貴兩次起訴離婚。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徐某貴拒絕為妻子辦理出院手續及接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養義務,系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結合案情,酌情判令徐某貴賠償張某琴3萬元。同時,因張某琴患病致殘、退休金微薄,屬生活困難,判令徐某貴給付經濟幫助金3萬元。
案例五:離婚后仍共同生活,虐待照樣定罪
【案例名稱】朱某某虐待案
裁判要旨
夫妻離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應當視為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實施經常性、持續性的毆打、摧殘,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案情簡介
朱某某與劉某于1998年結婚,2007年協議離婚,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后及共同生活期間,朱某某多次因感情問題、家庭瑣事毆打劉某,致使劉某多次受傷。2011年7月,朱某某因懷疑女兒非親生等事由,拿皮帶毆打劉某,劉某持匕首自殺身亡。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朱某某與劉某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應當視為家庭成員。朱某某經常性、持續性地虐待劉某,致使劉某不堪忍受而自殺,其虐待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構成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可主張撫養費
【案件名稱】王小某訴王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王某與張某系夫妻,2009年生育兒子王小某。2015年起,王小某因上學與母親搬離,與父親王某分開居住。王某自結婚至今沒有工作,也未支付過撫養費。家庭開銷一直由母親承擔。母親身有殘疾,月收入不足5000元。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雖然父母尚未離婚,但父親長期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綜合考慮實際需要、雙方負擔能力等因素,判令王某按每月8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
案例七:成年大學生不能主張撫養費
【入庫編號】2024-07-2-022-001 【案件名稱】王某靜訴史某華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學及以上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張撫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王某靜25歲,大學本科畢業后到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無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其父母已離婚,王某靜認為父母離婚協議未涉及自己的生活費、學費,自己無經濟來源,訴請母親每年支付4萬元。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王某靜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可通過減、免、助、貸、獎等渠道或勤工儉學完成學業,父母無繼續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八: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起訴離婚為前提
【入庫編號】2023-07-2-442-001 【案件名稱】耿某申請訴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不以受理離婚訴訟為前提。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簡介
耿某與曹某系夫妻。婚后耿某多次被曹某毆打致傷,2015年9月、2016年5月、2017年9月連續發生家暴事件。耿某未起訴離婚,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耿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條件,當即作出裁定:禁止曹某對耿某實施辱罵、恐嚇、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例九:監護人挪用撫養費,法院支持變更保管人
【案件名稱】陶某嬌等訴侯某琴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存在明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挪用撫養費用于個人消費),尚未達到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的,不直接撫養一方可以要求將自己支付的撫養費交由實際照顧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代為保管,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陶某與侯某琴離婚,約定三個女兒由陶某直接撫養,侯某琴支付10萬元撫養費(已付8萬,尚欠2萬)。陶某收到8萬元后,僅將3萬余元用于子女撫養,其余用于購買摩托車、經營生意、借與他人等個人支出。三個女兒實際由爺爺、奶奶照顧。侯某琴同意支付剩余2萬元,但要求將款項直接匯入奶奶的賬戶。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陶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保障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與學習支出,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判令侯某琴將剩余2奶奶共同代為管理并用于三個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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