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遇交通事故,女子李某受傷致殘,同行的兒子死亡。在獲得賠償款、捐款等共160多萬元后,時隔5年,李某以丈夫孔某支付醫療費后拒絕返還其專屬個人財產及應享有的分割份額為由,將丈夫訴至法院,索還其因交通事故致殘獲得的賠償款、保險金、捐款等專屬財產及應得的賠償份額共計110萬元。
7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山東費縣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底作出一審判決,孔某返還李某賠償款、捐款共計1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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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36歲的李某和34歲的孔某均住費縣。針對李某的起訴,孔某辯稱,他與李某系夫妻關系,有權管理所述款項。
法院認定,兩人系夫妻關系。2019年1月,李某及長子在臨沂市某路段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傷,其長子死亡。同年6月,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李某受傷后,先后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共產生醫療費25.7萬余元。事發后,通過某平臺為李某籌得款項79099元,收款人為孔某。李某供職的某公司捐款5萬元,公司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給付殘疾保險金28萬元,款項由孔某支取。
2019年6月,李某、孔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另一法院,索賠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孔某經濟損失共計62萬元,已支付17.4萬元,剩余44.6萬元匯入孔某賬戶。后保險公司依約將賠償款支付至孔某賬戶。此外,李某、孔某與趙某達成賠償協議,趙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孔某各項經濟損失共60萬元。在法院裁定確認該協議法律效力后,補償款已由孔某領取。
2020年開始,李某回父母家居住,主要由其父母照料生活。
另查明,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后至宣判前,孔某以李某可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對李某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并請求中止審理本案。因本案未中止審理,孔某又另案提起離婚訴訟,但判決未準許離婚。
法院認為,李某訴訟請求不屬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法律關系,雙方夫妻關系并不影響夫妻一方基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要求對方返還取得的不當利益。李某本人的人身損害各項賠償、保險理賠款、眾籌款及捐款均應屬李某個人財產,由李某個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雙方長子的死亡賠償金系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應由其近親屬即李某、孔某共有,考慮到李某傷殘情況,其應分得更高份額,但其訴請只返還50%份額并無不當。孔某取得應屬李某個人財產及長子死亡賠償金中屬于其個人份額部分,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關于李某個人財產數額及份額的具體核算。依據相關庭審筆錄及民事調解書,該案中李某長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77萬余元,某保險公司實際賠償62萬元,其中屬于李某的死亡賠償金份額應為29.6萬余元。依據相關民事裁定書,除某保險公司實際賠償62萬元外,趙某賠償李某及孔某的一切損失共60萬元。李某按照事發時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應為56.7萬余元(四級、十級),醫療費按25.7萬余元,誤工費5.64萬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3840元,殘后護理費108萬余元,營養費5400元,精神撫慰金按4萬元計算,共計應賠償204萬余元;加上其長子未獲賠償數額15萬余元,共計219萬余元。按照賠償比例計算,賠償款60萬元中李某所占份額為55.8萬余元。法院認為,上述計算方式符合事實及法理原則,予以支持。再加上眾籌款79099元、殘疾保險金28萬元、捐款5萬元,李某應得賠償款、捐款、保險理賠款、眾籌款等個人財產共計126.4萬余元。扣減醫療費、訴訟費,孔某應返還數額為100萬余元。
據此,今年4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孔某返還李某賠償款、捐款共計100萬余元及相應利息,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郭宇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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