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城,一男子醉酒后去足療店做按摩,主動問技師有沒有“特殊服務”,出價500元。技師手頭正緊,猶豫了一下答應了。男子脫了衣服,技師穿著吊帶裙從床頭柜摸出兩個TT扔到床上,正準備行事,警方接到舉報破門而入——男子光著身子愣在床上,女技師蹲在地上抱著衣服,滿地貼身衣物。
事后男子大喊冤枉:“我進門就醉倒了,什么都不知道,肯定是被陷害的!”
警方認定違法罰款500元。男子不服,復議、告到法院,一路打到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法庭上,他搬出法律術語“孤證不能定案”——整個案子就技師一個人的口供,憑什么罰我?
法院的判決,給所有心存僥幸的人上了一課。
一、500元談妥“特殊服務”,警方破門抓個正著
2019年6月13日晚上,李某跟兩個朋友喝酒,三人推杯換盞,都喝得有點多。
酒足飯飽之后,有人提議去洗個腳放松一下。三人來到一家足療店,到店時已經快晚上11點了。
李某被單獨安排到二樓211房間,技師趙某隨后進來,準備給他做泰式按摩。
接下來的事情,雙方說法完全不同。
趙某向警方陳述:按摩過程中李某提出要發生關系,她一開始拒絕了。李某說給500塊錢,趙某手頭正緊,咬了咬牙就答應了。隨后兩人脫了衣服,李某從床頭柜抽屜里摸出兩個TT扔到床上,正準備行事,警察就敲門進來了。
李某的說法則是:他進房間就醉倒了,一直昏睡,直到被吵醒才發現警察站在面前。他對什么交易、什么500塊錢,完全不知情,甚至懷疑是被人設局陷害了。
就在當晚23時46分,警方接到一個匿名舉報電話,說這家足療店有人從事非法交易。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檢查,推開211房間門一看——李某光著身子躺在床上,趙某穿著吊帶睡裙站在屋里,地上散落著她的貼身衣物,床上還有兩個TT。
現場照片拍了、證據固定了,兩人被帶回派出所調查。
二、男子辯稱“醉酒昏睡”,搬出“孤證不能定案”
在派出所里,趙某把事情的經過原原本本交代了一遍,連500塊錢怎么談的、TT從哪兒拿的都說得清清楚楚。
李某呢?從頭到尾就一句話:我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
警方還問了足療店二樓的主管姚某,對方說店里明令禁止特殊服務,而且房間本來就不配TT。跟李某一起來的兩個朋友也沒幫上忙——一個說自己在鄰房做精油開背,隱約聽到點動靜但沒在意;另一個說自己也喝多了,一進房間就睡著了。
警方綜合了所有證據——趙某的詳細陳述、現場查獲的物證、執法記錄儀畫面、主管的證言——認定李某構成PC,2019年6月14日對他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李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結果復議機關維持了處罰決定。
李某還是不服,2019年9月29日把公安機關和復議機關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
法庭上,李某的律師打出了一張牌——“孤證不能定案”。
什么意思?就是說整個案子最核心的證據只有技師趙某一個人的口供。趙某自己也是違法嫌疑人,她的陳述怎么能單獨拿來定罪?現場那些沒穿衣服、TT之類的,能證明什么?萬一有人設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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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間接證據形成鏈條,一樣能定案
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明確認定。
第一,趙某的陳述可信度很高。
趙某是成年人,她很清楚自己交代的是違法行為——一旦承認,她自己也要被處罰。如果事實不是這樣,她沒有任何理由編造一個對自己這么不利的說法。她沒有推卸責任,也沒有誣陷李某的動機。這種“自陷于不利”的陳述,自愿性和真實性都比較高,證明力很強。
第二,趙某的陳述有客觀物證印證。
趙某說TT是李某從床頭柜抽屜里拿出來扔到床上的——警方到現場一看,床上確實有兩個TT。她說兩人已經脫了衣服準備行事——警方進門看到的場景跟她說的一模一樣。這些細節不是隨便編就能編出來的,跟現場物證、執法記錄儀畫面完全吻合。
第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足療店主管明確說店里不配TT,這就排除了TT是店里提供的可能性。李某說自己是被人設局陷害的,但拿不出任何證據——誰害他?怎么害的?為什么害他?什么線索都提供不了。
法院指出:認定違法事實不要求必須有直接目擊證人或者當事人自己承認。通過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同樣可以作出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500塊錢罰款,他一分不少得交。
討論話題
1. 你覺得李某是真的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還是在裝糊涂?
2. “孤證不能定案”這個說法,你覺得在本案中適用嗎?
3. 匿名舉報電話就能讓警方破門檢查,你覺得這種執法方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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