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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某至某小區維修家電,完成工作后自9樓步行下樓至6樓時,發現6樓某戶房門虛掩,即推門入室,在獨居的被害人吳某睡覺的情況下,從室內柜子中竊得金手鐲一只、手表一只、(經鑒定與核實,金手鐲價值人民幣14260元、手表價值人民幣6800元)。被告人向某在欲離開時,因被驚醒的吳某發現,向某隨即闖入衛生間,在被害人吳某跟隨過來后,反身用身體抵住吳某,將其推倒至臥室床上,后用身體壓住吳某,用左手先后捂住吳某嘴巴、眼睛,用右手撫摸吳某胸部,在被害人明確告訴其在生理期的情況下,向某表示“那又怎樣”,后被吳某推開,在看到吳某抽出的帶血跡的衛生巾后攜帶財物離開現場。次日,被告人向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關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全部涉案財物被同時繳獲。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搶劫和強奸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那么,對于轉化型搶劫中對行為人的入戶目的以及暴力程度應該如何判定?被告人向某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轉化型搶劫?其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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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向某入戶盜竊,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另外,被告人向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向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但是,基于被告人向某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搶劫和強奸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向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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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對被告人向某的入戶目的及暴力程度如何判定,此種情況下向某是否構成搶劫罪。依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對入戶搶劫的目的作了專門的規定,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此規定不同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關于入戶搶劫的規定,即“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指導意見》對入戶的目的作了擴大解釋,從之前的入戶盜竊、搶劫等侵財行為擴大到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的侵財類犯罪等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向某雖以盜竊為目的進入戶內,但本案的盜竊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欲離開時被被害人發現,在被害人并不明確知道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情況下,被告人向某進而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被害人處于生理期而放棄強奸行為,被告人向某此時的暴力行為目的并非侵犯財產,而是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依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其系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為目的,入戶后實施了搶劫行為,故可認定為具有搶劫的主觀目的。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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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在于對被告人向某的暴力行為如何評定,其暴力程度是否達到轉化為搶劫的標準。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此處的用語是“應當”而非“可以”,即只要實施了暴力行為,即應轉化為搶劫罪。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對被害人實施了捂嘴、推倒在床、以身體壓制的行為,過程中被害人并未反抗及呼救,從整體來看,被告人的暴力行為時間較短,程度較輕,未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的后果。但因被害人系獨身居住的女子,此種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系為強奸而實施的暴力行為,用身體壓倒被害人,達到了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其范圍已超出了轉化搶劫中所能容忍的輕微的為脫身而使用暴力的范圍,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的身體,且被告人的行為并非為脫身逃離而使用的暴力,而是為實施強奸而使用暴力,故認為被告人向某的行為定性已經從侵財行為本身發生轉化,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鄭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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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虐待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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