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司曉迪再度放出鹿晗等多位男星視頻截圖、私密照片,附帶曖昧私生活說法,全網熱議。很多人認為明星是公眾人物,私生活可以隨意曝光。法律上明星的隱私、肖像到底受不受保護?曝光照片+編造關系,是否構成名譽侵權與誹謗?
大家好,我是律師周兆成。
7月6日,網紅司曉迪在社交平臺再次發布多位男藝人的視頻通話截圖、私密影像,并附帶私生活相關說法,話題沖上熱搜。涉事藝人工作室集體轉發此前辟謠聲明,固定證據正式啟動法律維權。結合《民法典》人格權編,做兩點客觀普法解讀。
法律金句:公眾人物僅工作公開領域隱私適當受限,私下聊天、視頻畫面屬于法定隱私;偽造影像+編造不實私生活信息,符合名譽侵權、誹謗的認定要件。
1.司法統一規則:藝人作為公眾人物,隱私權并非全盤放棄,僅公開工作行程、公開活動可以被拍攝討論,私下視頻通話、非公開合照、私密聊天記錄,屬于嚴格受保護的私密信息,任何人不得私自截取、全網公開傳播。
2.肖像權規則:即便影像來源為私下合照,未經本人許可,擅自對外公開發布,同樣侵犯肖像權;用AI技術合成偽造人像,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侵害肖像行為。
3.合理使用例外極少,吃瓜爆料、博取流量,不屬于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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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定性:曝光照片+編造信息,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誹謗
1.只單純發圖片,不編造關系、不進行負面描述,主要構成隱私權、肖像權侵權,承擔刪帖、賠禮道歉、民事賠償。
2.如果在發布照片的同時,捏造戀愛、不正當交往等不實情節,刻意降低藝人社會評價,已經滿足名譽侵權構成要件。
3.經鑒定照片為AI合成,依托偽造證據大范圍傳播虛假事實,情節嚴重的,已經涉嫌誹謗。平臺刪除賬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藝人可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三、理性總結
網絡爆料不能以“吃瓜”為名突破法律底線。公眾人物有接受輿論監督的義務,但不等于私生活可以被隨意扒取、偽造造謠。依靠拼接、合成影像博取流量,最終都要承擔人格權侵權的法律后果。普通網友也不要盲目轉發擴散不實截圖,避免連帶侵權風險。
周兆成提醒:人格尊嚴人人平等,明星不自帶“隱私豁免權”。靠編造私密緋聞炒作,看似短期收獲流量,后續大概率面臨訴訟追責。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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