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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幫助當行長的哥哥洗錢,結果領刑1年。
2026年6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張某洗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26)粵0802刑初33號】披露了廣發銀行湛江分行一位行長因行賄受賄被判刑17年。
《判決書》顯示,張某甲,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經常居住地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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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桷樹pro查詢得知,張某甲是張某乙的弟弟,張某乙擔任過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行長。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期間,張某乙利用擔任某乙公司董事長、某銀行湛江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梁某辦理貸款、承建工程項目給予幫助,收取梁某行賄款900萬元、港幣2萬元、美金2萬元,其中,有550萬元是由梁某于2010年12月24日匯入張某乙指定的潘某名下尾號4764建設銀行賬戶。2024年10月30日,張某乙因上述以及其他犯罪事實被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行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
2012年,為了掩飾受賄款的來源與性質,張某乙以上述受賄款550萬元作為收購某甲公司的定金,支付給黃某甲(在逃),并指使張某甲代其擔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張某甲在無實際出資且明知胞兄張某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購、經營某甲公司的資金遠超其正常工資收入水平的情況下,仍聽從張某乙的指使,代為擔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幫助張某乙轉移、掩飾550萬元受賄資金,兌換為公司資產。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的資料,包括:廣東發展銀行出具的關于張某乙的收入證明、履職資料。
2025年5月28日,張某甲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為掩飾、隱瞞他人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協助他人通過投資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55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張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從輕處罰,懇請法庭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2026年3月8日,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甲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刑期自2025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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