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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員工周某下午3點30分提前離崗。
正常下班時間是4點30分。
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雙方同等責任。
隨后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一路打官司。
結果一審輸了,二審還是輸了。
公司最大的觀點很簡單:工傷認定要求「合理時間」。
我們正常4點30下班,但是他3點30就跑了啊。
而且沒請假。
這還能叫合理時間?
對,這是合理時間!
法院的邏輯是:員工提前下班,確實違反公司制度。
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扣工資也好、處分也好、甚至達到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也好。
這是企業管理權的問題。
工傷認定看的是另外一個問題。
員工是不是處于「下班途中」。
法院認為:提前下班屬于違紀,但沒有改變下班回家這個事實本身。
他不是去打架、不是去賭博、不是繞路去辦其他事情;是在離開單位后返回住所途中發生事故。
因此仍然屬于上下班途中。
案號:(2020)蘇09行終481號。
案件出來后,很多HR都在說:如果不早退就不會出事故。
是的,這個邏輯是成立的。
但法院是不認的。
這種屬于典型的事后反推。
按照這個邏輯:如果他今天請假就不會出事故;如果他辭職就不會出事故;如果他沒出生也不會出事故。
這樣的推論沒有邊界。
所以法院通常不會這樣判斷。
這個案例真正的爭議點其實就一個:
「合理時間」到底怎么理解?
支持公司的觀點認為:提前1小時已經明顯超出合理時間。
支持員工的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本來就是社會保障制度。
違紀和工傷是兩個不同問題。
員工違紀可以處罰。
但不能因為違紀就直接剝奪法定保障。
其實從近幾年大量案例來看。
法院越來越傾向于一個思路:工傷認定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定條件。
至于遲到、早退、違反考勤制度,原則上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問題。
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屬于排除工傷情形。
否則一般不會直接影響工傷認定。
所以大家會發現:
前面有員工遲到路上出事故認定工傷。
現在又有員工早退路上出事故認定工傷。
底層邏輯其實是一致的。
也有HR來問:那如果提前2小時呢?提前4小時呢?提前半天呢?
目前司法實踐里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
1小時和4小時顯然不是一個概念。
早退時間越長。
法院認定「不屬于合理時間」的概率也會越來越高。
所以這個案例最值得企業關注的,不是去爭論員工有沒有違紀。
要明白:違反公司制度,不等于喪失工傷資格。
企業管理歸企業管理。
工傷認定歸工傷認定。
很多時候,這是兩套完全不同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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