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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裝修工人王先生(化名)駕車前往長寧區天山街道某小區,準備開展工作。但因小區車位緊張,小區保安張某(化名)遂告知其無空余車位,拒絕王先生的車輛進入。二人發生口角,后升級為肢體沖突,張某身上兩處受傷,后經司法鑒定,分別被評定為輕微傷和輕傷二級。
事后,雙方始終無法就賠償金達成一致,糾紛陷入僵局。6月,雙方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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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伊始,雙方情緒激動,對立明顯。張某向王先生提出了包含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費等共計56萬元的賠償要求,王先生認為是獅子大開口,拒不接受。
見狀,調解員采取“背靠背”調解法。一方面,調解員向張某明確法律規定,降低其心理預期,指出,張某所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勸導其先計算醫療費等直接損失。
另一方面,調解員對王先生進行批評教育,向其明確輕傷二級已涉及刑事犯罪范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調解員勸導王先生拿出誠意,在合理范圍內提高賠償數額,爭取張某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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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員斡旋下,張某表示將重新計算索賠金額,王先生則表示了歉意并提出愿意就賠償金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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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雙方態度均有所軟化,調解員轉變方法展開“面對面”調解。調解現場,王先生向張某表達了歉意。調解員則趁熱打鐵,與雙方一起對賠償金額進行重新計算,并通過細化調解協議,幫助雙方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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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共同擬定了調解協議。根據協議,王先生當場一次性支付10萬元賠償,張某則當場出具諒解書,并放棄刑事訴訟權利,雙方就此事“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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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基層人民調解化解重大民事糾紛的典型案例。調解在認定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找到了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讓王先生以可承受的經濟代價避免了更嚴重的法律后果,也讓張某快速獲得了合理的實質性賠償,最終促成“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社會效果。
來 源|促進法治科
編 輯|王 冠
校 核|楊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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