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山東省滕州市中心人民醫院治療“腎積水”近四年,被確診“尿毒癥”,后因“心梗”去世。
6月28日,邱某良的兒子邱某軍告訴“法度Law”,他認為該醫院存在“偽造病例簽名”“未告知患者、家屬相關病情”“違反臨床診療指南”“未予患者事實急救措施”等問題,并于2025年11月5日向滕州市衛生健康局(下稱“滕州衛健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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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局回復)
據滕州衛健局5月14日作出的《關于對邱某軍舉報涉及滕州市中心人民醫院(下稱“滕州醫院”)及醫務人員違規行為調查情況的回復》顯示,滕州醫院未按規定封存病例的行為屬實;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行為屬實;醫院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行為屬實。分別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對滕州醫院進行處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邱某軍告訴“法度Law”,2021年6月,他父親因右腎積水做了穿刺造瘺引流少許尿液、右腎無功能到滕州醫院泌尿外科門診檢查。診療完之后,醫生稱還要右腎穿刺造瘺管繼續引流,讓他們半年去“插一次管”,沒有交代病情。從2021年6月到2025年8月他父親去世,一共到醫院插了6次引管,主要作用為“引流尿液”。每次都是一樣的流程,更換引管、輸液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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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
據出院記錄顯示,2021年6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3月,邱某良多次到滕州醫院進行“右腎穿刺造瘺術”“右腎造瘺管更換術”;2025年7月,做了“經尿道輸尿管鏡右側輸尿管內雙J管置入術”。邱某軍說,“這是更換導管的替代治療方案,但是醫院也沒有依法告知給我們,而是一個病友說的。”
邱某軍稱,他事后查閱相關資料并咨詢醫生才知道,右腎無功能腎,是不需要后期反復住院穿刺造瘺,而是直接把萎縮無功能的腎臟切除即可,這樣就不需要每年反復的入院治療,對另一側功能良好的腎臟也是一種保護。
邱某軍稱,2025年2月,因父親病情忽然惡化,他便帶父親至當地縣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被告知為“重度腎衰竭尿毒癥”。
2025年3月,邱某軍帶父親轉回滕州醫院繼續診療。滕州醫院診斷證明顯示,邱某梁被確診為“腎盂積水”,并伴有慢性腎衰竭、梗阻性腎病等多種并發癥狀。邱某軍稱,醫生告訴他,確實到了“尿毒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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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2025年8月16日,邱某梁住院時突發“心梗”,8月17日,因搶救無效不幸辭世。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邱某軍稱,父親去世之后自己難以接受,認為與滕州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脫不了關系,懷疑滕州醫院借過度醫療行為騙取醫保費用。遂分別向滕州市衛生健康局和醫保局進行了舉報,還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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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局回復)
除了上述衛生健康局確認滕州醫院存在違法行為外,滕州市醫保基金稽核中心就邱某軍的舉報回復稱,經專家論證泌尿外二科相關診療行為,基本符合常規診療規范,未發現過度診療、過度檢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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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書)
2025年10月13日,滕州市公安局北辛派出所向邱某軍下發了《不予立案告知書》,認為其所報稱的“邱某梁患慢性腎衰竭和心梗死亡”一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邱某軍稱,公安機關表示可以幫他立“行政案件”,但被他拒絕。他認為,滕州醫院相關醫務人員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7月7日下午,“法度Law”多次致電滕州市衛生健康局,但未獲有效回復。
那么,衛生健康局對涉事醫院做出的處罰意味著什么呢?
北京市長濟律師事務所主任丁國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首先,國家衛生健康局的職責范圍包括:?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管?,對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安全等實施全行業管理,制定醫療服務規范和人員執業規則,建立醫療服務評價、績效考評和監督體系,同步推進心理健康、精神衛生、護理康復、采供血行業管理和醫療衛生行風建設?(參見國家衛生健康局官網)。
而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其醫療行為全部應接受衛生健康局的監管。理論上講,任何醫療機構任何違反醫療服務規范和人員執業規則的行為,都應該接受衛生健康局的調查和處理。依法應予處罰的,衛生健康局應依法處罰。近些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覺醒,患方對醫療機構的投訴在增加,衛生健康局對醫院的處罰并不鮮見。
丁國文表示,衛生健康局作出上述決定,說明國家機關對醫院的具體醫療行為已立案調查。依法應予處罰的,衛生健康局會依法處罰。當然,如果衛生健康局的處罰違法,醫療機構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衛生健康局對醫院的處罰,可以證明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患方在對醫院提起的訴訟中,衛生健康局的處罰意見,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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