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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加強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范、倫理準則”。在此部署下,我國算法治理頂層設計不斷完善。2026年1月,中央網信委印發《生活服務類平臺算法負面清單(試行)》(以下簡稱《算法負面清單》),標志著我國算法治理從原則性倡導走向具體化規制,從“事后糾偏”邁入“事前劃界”的新階段。截至2026年5月,19家重點平臺已實施優化改進措施63項,初步釋放了制度創新效能。然而,我國算法治理仍存隱憂。中央網信辦在通報算法治理實施進展時明確指出,個別平臺存在“選擇性整改”“別人不改我不改”等問題,使算法治理陷入處罰后反彈、反彈后再處罰的循環困局。究其本質,平臺以“表面合規”替代“實質治理”,使制度約束在“象征性執行”中被虛化。因此,算法治理的深層挑戰在于,揭示并破解平臺機會主義整改的生成邏輯,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制度創新機制,使算法治理從“有形”走向“有效”。
平臺機會主義整改的底層邏輯
與傳統企業不同,平臺企業憑借信息優勢、技術壁壘與規則定義權,能夠在合規名義下策略性地規避制度約束。機會主義整改是平臺在市場競爭、短期效益、能力約束三重壓力下的策略性逐利行為,其成因可歸結為三重邏輯的疊加。其一,博弈論視角下,缺乏有效外部約束時,每個平臺的占優策略是“等待他人先合規”,以避免率先合規帶來的成本劣勢,導致行業陷入逐底競爭。其二,風險—收益視角下,嚴格合規的增量成本由平臺即時承擔,而違規懲罰具有滯后性與概率性,“等等看、慢慢改”便成為個體理性下的最優策略。其三,路徑依賴視角下,“效率至上”的算法邏輯已貫穿平臺商業模式,算法整改面臨較高的技術重構與管理轉型成本,使平臺更傾向于既有路徑的“小修小補”。在此背景下,算法治理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算法技術壁壘使外部監管難以穿透平臺內部的運行邏輯,技術迭代與監管規則更新之間形成結構性錯位。二是以“正面清單”為主的傳統治理模式偏重原則性倡導,難以形成實質性制度約束。三是算法治理不能完全依賴平臺的“自我糾錯”,當前多部門監管格局下的權責劃分與監管標準尚需進一步理順。
算法治理的制度創新框架
破解平臺機會主義整改困局,需從治理理念、治理工具、治理主體三個方面推進制度創新,共同構成算法治理制度創新的核心框架。
第一,治理理念的創新,從“技術應對”到“制度規制”。目前,我國算法治理正經歷從“合規驅動”向“信任驅動”的轉型,其核心在于構建可信賴的算法治理模式。為此,要逐步建立起兼顧個體權益保障與公共價值維護的治理模式,推動治理重心從技術應對向制度規制轉移,并圍繞公開透明、信息保護、公平公正、內容保障四大支柱,搭建起技術、規則、平臺三位一體的治理結構。
第二,治理工具的創新,從“正面倡導”到“底線規制”。《算法負面清單》等制度的出臺,是對現有法規體系的重要補充與創新,突破了“正面倡導”的軟約束困境。一方面,負面清單通過明確列舉禁止性條款,從源頭上壓縮機會主義的生存空間,以規則變革重塑平臺主體的行為模式。另一方面,以類型化規制將隱蔽的算法偏見轉化為可識別、可追責的具體行為,覆蓋勞動者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等多個維度,增強治理的針對性與實效性。
第三,治理主體的創新,從“單一監管”到“多元共治”。西方國家側重于個體賦權與公權力約束路徑,治理核心圍繞個體與平臺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與之不同,我國在算法治理實踐中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平臺主責、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結構,有效彌補單一監管力量的不足,形成多主體協同發力的算法治理體系,彰顯了中國特色算法治理的制度優勢與治理合力。
從“有形覆蓋”走向“有效治理”
制度創新的生命力在于系統設計與有效執行的統一。破解平臺機會主義整改困局,需在科技倫理審查、多元問責、正向激勵與分層分類管理四個維度實現制度的系統性突破。唯有在底線剛性與制度韌性的有機統一中,以制度創新引領技術向善,算法治理方能從“有形覆蓋”走向“有效治理”,最終構建起公平公正、智能向善的算法生態。
第一,以科技倫理審查制度實現治理重心的前移與全流程閉環。近年來,我國出臺一系列規章制度以加速構建科技倫理審查體系;未來,應進一步推動各項制度的銜接與協同,形成“負面清單劃底線、倫理審查控源頭、備案評估強監管、協商共治促落實”的治理框架。這一制度框架的核心在于雙重轉型:一是治理重心的戰略性前移,將倫理審查嵌入算法設計與開發的前端;二是治理流程的系統性閉環,使各環節相互銜接、循環反饋,實現全生命周期的治理監管。
第二,以多元問責的剛性制度終結“選擇性整改”。具體來說,就是要構建行政、司法、社會三重問責相互銜接的制度體系。在行政層面,有關部門應持續強化平臺整改監管,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對整改不力的平臺依法處置。在司法層面,探索算法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與因果關系認定規則,降低受害者維權門檻。在社會層面,逐步建立算法影響評估與公開制度,引入第三方審計與公眾評議;凡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開發主體,須設立科技倫理委員會并開展常態化自查。其目的在于通過三重問責的制度協同,使算法違規的預期成本顯著高于合規投入,以制度剛性破除機會主義困局。
第三,以正向激勵制度重構平臺的合規認知。懲罰性規制難以實現可持續治理,需同步推進正向激勵制度建設。2025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推動網絡交易平臺企業落實合規管理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首次要求平臺企業配備合規管理人員,并初步建立起合規激勵與差異化監管的聯動機制。在此基礎上,需建立先行者激勵機制,使率先合規的平臺在融資便利、牌照審批、監管審查等關鍵環節獲得制度性傾斜;傳遞激勵政策信號,引導平臺從短期策略權衡轉向長期戰略投入,推動合規從成本負擔轉化為競爭優勢,打破“誰合規誰吃虧”的逆向選擇困局。
第四,以分層分類管理提升制度與場景的適配性。統一剛性的制度要求雖能強化規制效力,卻面臨“一刀切”的執行困境。制度創新需引入差異化治理邏輯:按風險等級分類,根據算法的應用場景與危害程度實施差異化監管;按平臺規模與發展階段分級,對中小平臺給予過渡期和技術援助;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定期評估分類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先導計劃,在國家人工智能產業創新應用先導區所在省份率先開展先行先試。通過分層分類管理,在保持制度剛性的同時嵌入必要的彈性空間,使算法治理既有規制的力度,又具備護航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韌性。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數字平臺生態系統的算法管控與治理機制研究”(24AGL010)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廈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 問嚴鍇
新媒體編輯:宗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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