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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報·新湖南客戶端訊(通訊員 徐帆 范質惠)因涉嫌詐騙犯罪需向被害人退賠,男子譚某向他人借款用于賠償并出具借條,事后卻以未實際收到款項、借款用途違法為由拒絕還款。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特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歷經上訴,已維持原判。
2024年,譚某因違規收取學生家長單招補錄費用涉嫌詐騙犯罪,需向多名被害人退賠損失。因個人銀行卡被凍結無資金賠付,譚某找到鄧某借款用于退賠事宜 。2024年6月1日,譚某、鄧某、楊某及受害人代表陳某四方協商約定:鄧某按譚某要求,將144000元現金直接交付給楊某,用于7名學生家長的退賠安撫;譚某當場向鄧某出具借條,且借條載明:借款144000元,用于資金周轉,約定6月7日歸還。該借款用于譚某刑事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后,鄧某多次催討無果,將譚某訴至赫山區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44000元。庭審中,譚某辯稱自己未直接收到144000元現金,款項交付無憑證。借款用于辦理免試入學,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譚某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明確承認因銀行卡凍結,為處理退賠事宜向鄧某借款144000元,并出具了借條,證人楊某證實已收到該筆款項并已用于學生家長退賠,該賠償也是譚某獲得刑事諒解的重要依據;鄧某提供的取款記錄、借條、刑事判決書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了借款真實發生與款項已按要求交付,完成了出借義務;借款用途合法,用于刑事被害人退賠、化解糾紛,并非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借貸意思表示真實,譚某出具借條并簽字捺印,認可借貸關系。判決譚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鄧某借款本金144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譚某提起上訴,由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是刑民交叉背景下民間借貸認定的典型案例,應明確三點:一、借款人涉刑不等于借貸無效。只要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符合借款合同無效情形的,應受法律保護;二、要求交付不等于未交付。按借款人明確要求將款項交付第三方(如被害人、收款人),視為完成出借義務,借款人不能以未經手款項為由拒絕還款。三、借款用途為刑事退賠不等于不法債務。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修復社會關系的借款,不屬于借款合同無效情形。
出借資金給他人,需明確借款用途,理性借款。涉刑借貸,應更慎之又慎,除此案的特殊情形,如若明知用于賭博、詐騙等違法活動仍出借資金的,借貸關系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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