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結(jié)報酬1.5萬元到15萬元,征信好就能辦,月供不用還。”上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以“購車返租”為名,以高額報酬為誘餌,吸引全國220多名受害人,非法募集資金9700余萬元。
經(jīng)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2月,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某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李某、陳某某有期徒刑2年11個月至2年2個月不等,分別并處罰金。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從閔行區(qū)檢察院獲悉了這起案件的詳細情況。
日結(jié)“餡餅”是陷阱
2023年9月,上班族張先生在網(wǎng)上看到一則高薪招聘信息,信息中稱,只需幫忙辦理貸款購車,便可日入過萬元,月供由公司承擔。被“日結(jié)1.5萬元”“月供不用還”等關(guān)鍵詞吸引,張先生聯(lián)系了招聘信息的發(fā)布者。
客服陳某某為張先生介紹了“購車返租”模式:張先生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購買公司的新能源汽車,再將車租給公司運營。公司承諾償還全部月供,并一次性支付1.5萬元至2.3萬元“車輛殘值費”作為報酬。
隨后,張先生被邀請至公司詳談。陳某某給出兩種選擇:一是5年后提車,每月獲取少量利潤;二是不提車,一次性領(lǐng)取“車輛殘值費”。張先生選擇了后者。
通過貸款中介夏某某安排,張先生在多家銀行辦理了3筆共55萬元貸款,款項直接轉(zhuǎn)入夏某某指定賬戶,并與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和車輛租賃合同。當天,他拿到了6萬元“車輛殘值費”。
嘗到“甜頭”后,張先生接連簽署多份合同,累計拿到近40萬元傭金。2024年1月,在“買10輛車以上收益更高”的誘惑下,他通過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簽下18輛車的購車、租賃合同,共背負近500萬元貸款。
然而,2024年9月,某公司開始拖欠月供和“車輛殘值費”,而隨著陳某某等人徹底失聯(lián),張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落入了騙局,此時,他背負的貸款已經(jīng)成為無法擺脫的債務(wù)。
非法集資近億元
張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
隨著警方的調(diào)查,陳某某所在的犯罪團伙逐漸浮出水面。2025年1月,銷售中介陳某某被抓獲,另一銷售中介李某、貸款中介夏某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史某某主動投案。
經(jīng)查,史某某于2021年嘗試“車貸返租”模式,初期尚能真實購車、按時還款。2022年底,公司資金鏈瀕臨斷裂,史某某等人知道公司持續(xù)虧損、無力償還,將“購車返租”變?yōu)榱朔欠Y的工具。
2023年起,史某某雇傭中介在線上廣泛發(fā)布“無需還款、白拿高傭金”的廣告,吸引有良好征信、渴望“賺快錢”的人員以裝修、消費等名義貸出款項,轉(zhuǎn)入公司賬戶。受害人本以為找到了“財富密碼”,實際卻會背負巨額債務(wù)。
“這是一起披著‘購車返租’外衣的新型金融犯罪,法律定性是首要問題,要確定本案究竟是一起普通的經(jīng)濟糾紛,還是一起刑事案件。”承辦檢察官對記者說。
辦案團隊首先與公安偵查人員召開案件研討會,多次派員引導(dǎo)偵查,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某公司總體吸收金額9700余萬元,造成220多名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達6400余萬元。
檢察官指出,公司表面簽訂購車、返租兩份合同,承諾代還月供、支付殘值傭金,實則將大部分資金用于填補虧損、支付中介提成、償還舊債,形成典型的“龐氏騙局”。受害人獲得的一次性傭金視為收益,公司承諾代還月供視為保本,加上車輛作為“保障”,本質(zhì)上屬于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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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黑產(chǎn)一條鏈
2025年2月20日,閔行區(qū)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史某某等人批準逮捕。
史某某作為對公司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明知公司資不抵債、模式不可持續(xù),仍夸大還款能力,隱瞞大部分資金未實際購車的事實,騙取受害人財物,其個人行為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
李某、陳某某作為銷售中介,負責(zé)在線上渠道發(fā)布廣告招攬客戶;夏某某作為助貸中介,負責(zé)對接銀行、幫客戶辦理貸款,形成完整犯罪鏈條。但三人并非公司員工,不拿基本工資,僅獲取傭金,為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應(yīng)追究刑責(zé)。檢察官認為,李某等三人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因不實際掌握資金,對公司虧損情況不知情,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故不認定集資詐騙罪。
2025年10月28日,閔行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26年2月依法作出前述判決。案件辦理過程中,史某某、李某、夏某某三人主動退贓,其中史某某退贓132萬余元,李某退贓15萬元,夏某某退贓10萬元,三人共計退贓157萬余元。
檢察官表示,與一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受害人損失自有資金不同,本案的“購車返租”模式讓受害人背負銀行貸款,面臨歸還貸款及利息,甚至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等后果,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檢察官提醒,要警惕宣稱“零成本、高回報、無需擔責(zé)”的投資活動,其背后極有可能是陷阱。
(本報記者 張海燕 《法制與新聞》記者 黃浩棟)本文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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