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997年岳陽律協"刑事罷辯"事件,是中國律師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行業集體維權行動。當律師劉正清因依法調查取證被檢察機關當場抓捕、常規救濟渠道全部失靈之時,岳陽律師以全市停辦刑事辯護的方式,向公權力濫用作出了正面回應。在這場維權行動中,湯敏煌律師是全程親歷者與核心組織者。從會議上力排眾議主張"先救人",到自費奔走長沙、北京尋求媒體支持,他以理性與勇氣推動事件最終得以圓滿解決。這場維權始終被約束在法律框架之內,為行業留下了一份關于團結與規則的珍貴范本。事件雖已過去二十九年,但其留下的追問至今未止:律師執業權利如何得到切實保障?律協作為行業"娘家人",是否還能在同行危難時挺身而出?重溫這段歷史,不是為了懷舊,而是為了警醒與傳承——今天的執業環境來之不易,而權利的每一次進步,都離不開勇敢者的擔當。
2026年7月9日,當律師朋友圈被《》刷屏時,我在正好在湖南岳陽邂逅該事件的主人公湯敏煌律師。他跟我在中南、人大都有校友交集,也有很多共同的朋友,所以一見如故,相談甚歡,于是有了一篇獨家訪談。下面奉上原汁原味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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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時間:2026年7月9日
訪談地點:湖南岳陽溫德姆709房間
受訪人:湯敏煌(1997年岳陽律協常務理事、維權委員會主任,親歷者,現北京安通律師事務所主任)
訪談人:吳老絲
吳老絲:湯律師您好。1997年岳陽律協“刑事罷辯”事件被載入中國律師史冊,二十九年后的今天回望,您認為這起事件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應該占據一個什么樣的坐標?
湯敏煌:我認為這是中國律師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維權事件。
吳老絲:有人說這是中國律師第一次集體說“不”,您認同這個表述嗎?
湯敏煌:完全認同。當時岳陽全市各區縣律師總共才三百人左右,能組織起上百名律師參與旁聽、全行業統一停辦刑案,這在當時是極為難得的。
吳老絲:劉正清律師當年因刑事調查取證被捕,核心爭議點是什么?他獲取的“關鍵證據”到底是什么?
湯敏煌:核心爭議是那兩萬元屬于借款還是受賄。一審時唐威律師做無罪辯護,法院判三緩四。劉正清接手二審后,拿到了磚廠承包人林根生等人的證言,證明那是借款不是行賄。這份證據直接推動岳陽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但也因此激化了與公訴方的矛盾。
吳老絲:云溪檢察院在庭審結束當場抓捕辯護律師,這在法律程序上最致命的違法點在哪里?
湯敏煌:程序上完全違法。1996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妨害證據罪、偽證罪的偵查管轄權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無權自行立案偵查。此外,偽證罪的成立必須以上游案件的當事人最終構成犯罪為前提。丁伯初受賄案尚未終審定罪,劉正清不可能構成妨害證據類犯罪。這在本質上是控辯對抗后對律師的報復,完全破壞了控辯平等的制度基礎。
吳老絲:事發后,岳陽律協和云夢律所第一時間向市委、市人大、政法委等渠道匯報求助,結果如何?
湯敏煌:全部石沉大海。我們向所有能想到的黨政部門匯報,沒有任何實質性回應,更沒有什么聯合調查組。常規公權力救濟渠道完全失靈,這種情況持續了近一個月。正是這種“叫天天不應”的絕望,最終逼出了12月2日的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和罷辯決策。
吳老絲:12月2日的會議上,一開始有人提出先對劉正清“私自收費”作行業處罰?
湯敏煌:對。云夢所是國辦所,提出劉正清代理該案收取一千元,只上繳所里兩百元,存在私自收費情形,提議先對他作出行業處罰。我當場反對,主張擱置內部紀律爭議,集中一切力量營救被違法羈押的同行。人先救出來,其他事情后面再說。我們不能人都沒出來就先來個處罰,以后怎么維權?
吳老絲:您當時提出檢察機關程序違法的判斷,是法律界的共識嗎?
湯敏煌:這是我依據法律規定推導出的個人獨立見解。我從程序和實體兩個層面講清楚了:程序上,這個罪名的偵查權在公安不在檢察;實體上,必須先等丁伯初案終審定罪,才能談劉正清是否構成妨害證據。這套邏輯說服了全部參會人員。
吳老絲:您當場捐款一千元,這在1997年相當于您多少個月的收入?
湯敏煌:三個月的工資,是現場情緒驅動的舉動。因為我本人1995年曾被岳陽市檢察院以包庇、行賄、受賄、貪污、偷稅等多項莫須有罪名錯誤羈押過49天,那種蒙冤入獄、孤立無援的痛苦我感同身受。所以我的主張很明確:先救人,不惜代價。
吳老絲:您建議“不等會長回來,當場蓋章發文”,當時最擔心的是什么?
湯敏煌:我擔心會長回來不敢簽。會長易思源當時兼具司法局副局長和律協會長雙重身份,行政身份讓她顧慮重重。如果等她回來,這份文件大概率會被擱置。所以我說,律協是行業自治組織,既然決議已全票通過,就應該立即執行。從提議到決議到蓋章發文,全程只用了三個小時,蓋章頒發立即散會執行。
吳老絲:1997年12月22日庭審現場,便衣人員當庭指揮法警拘留律師、搶紙條、打人,您當時在場嗎?
湯敏煌:在場。那天岳陽律協組織了上百名律師到場旁聽。那個便衣是一審承辦法官曾某某,按規定他應該回避,結果他不僅不回避,還在法庭上公然指揮法警抓人。我當時憤怒到了極點,但刻意保持了克制,并安排支持我們的司法局局長在對面賓館等候,避免他被卷入沖突。我們就是想看看,他們究竟能把事情鬧到多大。
吳老絲:您提到云溪法院大廳鑲嵌“陰陽八卦圖”,這有什么特殊含義嗎?
湯敏煌:那是水磨石地板上永久性鑲嵌的圖案,在今天的法庭建筑中已不可想象。但這直觀地反映了上世紀九十年代基層司法機關法治意識薄弱的現實。在這樣的環境里,律師執業權利被隨意侵犯,并非偶然。
吳老絲:常規渠道全部失效后,您選擇借助媒體。當時是自費去的?
湯敏煌:是的。我先自費去長沙找《湘聲報》,記者易偉寫了整版報道。后來檢察院四處告狀,我又自費去北京找《中國律師》的劉桂明總編。他當時說雜志是月刊周期太長,主動幫我對接了周二刊的《中國律師報》。全程我沒透露身份,沒人知道是我爆的料,所以沒有受到直接壓力。
吳老絲:如果當年沒有媒體報道,案件能平反嗎?
湯敏煌:很難。媒體報道不一定直接決定結果,但它帶來的全國性影響是巨大的。各地律協和律師的關注形成了一種外部監督壓力,這是推動問題解決的重要力量。
吳老絲:劉正清最終獲賠一萬一千元,但所有違法辦案人員未受任何處分,您怎么看這個結局?
湯敏煌:遺憾,但這是那個時代必然的妥協。一萬一千元在當時相當于現在的十幾萬元,是一大筆錢。能在1998年拿到國家賠償、恢復名譽,已是非常不錯的結果。至于追責,我們已經管不了了。這就是只糾錯、不追責的歷史遺憾。
吳老絲:張思之老先生評價岳陽律協“做得太漂亮了,自愧不如”,這對您意味著什么?
湯敏煌:張老多次公開說過這個話,私下見面時也當面給我豎過大拇指。能得到他這樣的前輩肯定,我深感欣慰。我們當年確實是把律協當成了律師的“娘家”在做事。
吳老絲:您本人1995年被錯誤羈押49天的經歷,對您在1997年事件中的行動有多大影響?
湯敏煌:那是決定性的。正因為我自己蒙冤親身經歷過,我才深刻理解劉正清在看守所里的絕望。如果我沒有那段經歷,我可能不會那樣堅定,甚至會退縮。坦率地說,這里面也包含了一種想報當年“一箭之仇”的心態。
吳老絲:事件之后,岳陽的刑辯環境有什么實質改變嗎?
湯敏煌:有實質性改善。至少沒有再出現公權力直接抓捕辯護律師的情況,整個岳陽律師行業對執業環境的信心也得以恢復。劉正清案成為本地律師群體集體維權的重要記憶,在全國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吳老絲: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國因辯護被追責的律師數量激增,根本原因是什么?
湯敏煌:法律條文漏洞和執法觀念滯后兩方面都有。最核心的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第306條——律師偽證罪。這條法律就像懸在刑辯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從那時起直到今天,我再也沒有辦理過任何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業務,風險太高了。
吳老絲:和1997年相比,今天律師調查取證的風險有什么變化?
湯敏煌:有改善。現在檢察機關已無權直接在庭審現場抓捕辯護律師,至少在程序規范性上有了本質提升。但第306條一天不廢止,律師的執業風險就一天沒有徹底消除。
吳老絲:您認為今天的律協在維護律師權益方面,比1997年的岳陽律協做得更好嗎?
湯敏煌:不如。當時的岳陽律協在易思源會長、周大山副會長等人支持下,真正做到了為律師撐腰。現在一些地方的律協在這方面反而不及當年。這個話說出來可能有些尖銳,但確是事實。
吳老絲:您后來成為當時全國罕見的、以純執業律師身份當選的岳陽律協副會長,這意味著什么?
湯敏煌:在那之前,律協領導層全由行政官員擔任,執業律師最多只能任理事、常務理事。我這次當選確是破天荒的事情,全國都很少見。這也從側面反映出那個時代律師行業自治的限度——行政色彩依然濃厚。
吳老絲:您后來為什么選擇離開湖南北上?
湯敏煌:1995年被抓就已埋下伏筆。1997年罷辯事件之后,加上1999年參與游行維權,我在湖南成了“重點關照對象”。稅務局一年查我十次,我出什么庭都如臨大敵,實在待不下去了,才選擇北上。來北京二十多年,從未被稅務局查過。如果重新選擇,我還是會離開岳陽去北京。
吳老絲:您和劉正清現在還有聯系嗎?業內稱他為“抗暴英雄”。
湯敏煌:加了微信,但沒有更多聯系。關于“抗暴英雄”這個評價,我今天可以解密一個細節:我們當年所有的營救活動,全程都沒有告知劉正清。他在看守所里完全不知情,不知道外面有人在為他奔走。這篇文章發布后,他本人還點了個贊。
吳老絲:1997年維權成功,離不開體制內開明領導的支持,也離不開外部輿論壓力。今天這種模式還適用嗎?
湯敏煌:已經不適用了。當年譚煌湘局長、易思源會長等人是冒著風險在支持我們,這在今天看來殊為難得。當年的“雙輪驅動”模式在今天已完全不具備適用基礎,這更凸顯出制度化維權通道建設的緊迫性。
吳老絲:最后一個問題。如果用一句話告訴今天的年輕律師,1997年“刑事罷辯”事件留給你們最寶貴的精神遺產是什么?
湯敏煌:律協應當回歸本源,真正成為律師的“娘家人”——既要象母親一樣規范律師執業行為,更象母親一樣要堅決維護律師的合法執業權利。這是我們當年用行動寫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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