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2021)魯 10 刑終 49 號案件中,一份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制定的《辦案說明》,成為法院認定陳東構成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核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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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份支撐定罪的關鍵文書,本身存在多重無法彌補的硬傷,完全不具備合法證據效力。
第一,這份《辦案說明》開篇即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但一個驚人的事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頒布過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法律!
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這份《辦案說明》的經辦人,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的林喜軍,被舉報直接編造了一部不存在的國家法律,并以此作為其行政行為乃至影響刑事判決的依據。這已非簡單的“工作失誤”,而是對法律尊嚴的公然踐踏。
第二,全市公安系統無對應正式文件,屬于無依據單方私制文書。威海市公安局官方答復:機關存檔、制發的正式文件里,不存在該類制度規范。換言之,這份被法院采信定罪的核心書證,沒有任何官方備案、上級文件支撐,僅僅是支隊臨時出具的內部單方說明,不屬于對外生效的統一執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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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與國家移民管理局上位規范直接沖突,地方部門越權增設許可門檻。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明確,外國人簽證延期法定受理材料僅包含護照、事由證明等,國家層面從未將住宿登記列為簽證辦理硬性前置條件。根據《行政許可法》,基層公安機關無權擅自增設行政許可申請環節,這份《辦案說明》以內部說明之名增設辦證門檻,下位文件直接對抗國家統一法規,本身屬于違法無效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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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辦案說明法定證據屬性不足,不能單獨作為定罪核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八類法定證據,“辦案說明” 僅為程序性輔助材料,最高法、最高檢辦案指引明確,不得依靠情況說明單獨認定主觀明知、犯罪構成等核心定罪事實。本案一二審法院完全依托這份瑕疵文書推導被告人主觀故意,搭建完整定罪邏輯,沒有配套正式法律法規、統一辦事規范等有效書證佐證,嚴重違背證據裁判規則。
第五,文書存在明顯證據閉環漏洞,當事人維權被層層阻隔。陳東多次質疑這份《辦案說明》的合法性。威海中院以行政機關職權為由拒絕審查,在行政訴訟中又以刑事問題而拒不受理,拒絕糾正文書本身存在的問題。一份本身存疑、違規出具的內部說明,反倒成為威海中院定罪的 “核心利器”。
一紙漏洞百出、于法無據的“說明”,被用來定罪量刑,嚴重沖擊公眾對司法證據體系的信任。我們呼吁相關監督部門徹查該《辦案說明》出具全過程,核查經辦人員違規出具無效文書的責任,同時啟動案件復查,剝離這份瑕疵文書的定案效力,嚴守證據合法、真實、有效的司法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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