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筆者曾代理過一起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訴訟案件,案情如下:
原告對某公司享有仍有未能清償的債務,李某、鄭某、楊某作為某公司注銷時的清算組成員,存在違反法定清算義務、出具虛假清算報告以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以及注銷時做了保結承諾等行為。因此起訴要求李某、鄭某、楊某對未能清償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楊某委托筆者代理案件,筆者經了解發現,楊某只是給股東鄭某開車的,并不在該公司工作 ,對公司有無清算并不清楚。之所以是清算組成員是因為工商部門對清算組有人數要求。
那么問題來了:
1. 在公司簡易注銷/自行清算注銷實務中,工商備案登記列明的清算組成員是否一律需要因公司清算違法、股東出具債務保結承諾而對公司遺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司法裁判如何區分實際履職清算組成員與僅掛名、未參與清算的名義清算組成員的法律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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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觀點
1.清算組未依法履行清算職責的,視為全體清算組成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構成共同侵權,進而由全體成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清算組成員的侵權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應當綜合成員身份、能力、履 職可能性等客觀情況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絕履職等主觀因素予以區分認定。
清算組成員若知悉并掌握公司債權債務及財產狀況,應當并且能夠積極、勤勉地組織進行清算。如果消極不進行清算并放任虛構清算結果,對造成債權人損失具有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清算組成員的清算賠償責任。
2.清算組成員若能舉證證明自己不具備獨立履行清算職責的能力和權利,實際受制于其他清算組成員致使客觀上無法履行清算職責,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能夠履行職責而拖延或拒絕履行的行為,或具有逃避或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主觀動機的,應當認定為對清算組未履行清算職責的行為不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免于承擔該侵權賠償責任。
3.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屬于上述掛名清算組成員情形,因楊某屬于掛名人員,被實際控制人架空、無法接觸財務資料、全程未參與清算的,可憑客觀履職障礙排除自身過錯,故此判決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日常實用提醒
普通人切勿隨意簽字掛名清算組成員.很多人礙于親友情面隨手簽字備案,無形中背負法定清算義務。不得已掛名時,留存聊天記錄、錄音、用工證明等材料,留存自身未參與經營、無清算權限的證據,作為日后免責關鍵依據。
作者簡介:布安山律師河南澄析律師事務所主任。鄭州大學法律碩士,2007年從事律師工作,擁有近20年商事法律執業經驗。深耕公司法賽道,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法律服務。
核心商事訴訟業務|股東資格確認、認繳出資責任、股權轉讓糾紛、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公司解散、清算責任。
核心企業非訴專項服務|公司注冊設立、股權架構規劃、投融資風控方案設計、投資并購盡調、企業常年合規顧問、企業解散注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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