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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共16章262條,無人機、低空經濟、通用航空為本次修法核心新增板塊,法律效力高于《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761號令),二者沖突時以本法為準。
范圍界定:本法第七章專設通用航空,總則、適航、機場、空域、法律責任、低空發展促進章節系統性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含eVTOL載人飛行器)。
整體邏輯:一邊法治化放開低空經濟、簡化通用航空準入,一邊全鏈條閉環監管無人機、大幅提高違法處罰。
第一部分:第七章通用航空
第一百五十七條【通用航空法定定義,納入無人機】
原文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工業、農業、林業、建筑業作業,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測繪、教育培訓、文化體育、旅游等方面的飛行活動,包含符合條件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解讀
立法重大突破: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無人機飛行屬于通用航空范疇,統一傳統通航直升機、固定翼、無人機、載人eVTOL監管體系,結束無人機監管單獨游離的局面。
產業價值:植保、航拍、巡檢、低空物流、載人低空出行全部歸入通用航空,全部適用通航經營、空域、安全、保險統一規則。
第一百五十八條【通航經營分類許可/備案制度(含商用無人機企業)】
原文
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含商用無人機作業):須境內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中國公民,取得通用航空運營許可證;從事通航定期載客運輸,實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配齊航空器、持證人員、場地、安全制度。僅可在許可范圍運營。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個人/單位自用無人機、私人飛行、培訓自用):僅需向民航主管部門備案,無需辦證。
解讀
商用無人機公司(測繪、巡檢、物流、文旅航拍)屬于經營性通用航空主體,必須辦理通航運營許可證,不再僅靠無人機備案;
個人娛樂無人機、單位內部自用巡檢無人機屬于非經營性,簡化為備案制,大幅降低個人門檻;
設立注冊資本門檻,針對載人低空交通、大型貨運無人機等高風險業態,強化企業安全兜底能力。
第一百六十一條【通航飛行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無人機通用)】
原文
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應當投保相應責任保險;從事通航定期運輸、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的,還應當提高責任保險保額。
解讀
所有商用無人機作業強制買三者險;4kg以上中大型工業無人機、載人eVTOL需提高保額;
無保險開展飛行屬于法定違法,可直接吊銷運營許可、處以高額罰款。
第一百七十二條【通用航空分類分級安全管理(無人機差異化監管依據)】
原文
通用航空活動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民航主管部門根據航空器類型、運行風險、業務場景制定差異化安全標準與監管辦法。
解讀
為本法無人機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分級管控提供上位法依據,區分消費娛樂、輕型航拍、大型工業、載人飛行器四類差異化規則,兼顧安全與低空產業發展。
第二部分:無人機專項核心法條
一、第三十四條無人機全生命周期適航管理+一機一碼RID強制制度
原文
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設計、生產、進口、維修和飛行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適航許可,按照規定無需取得適航許可的除外。
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解讀
無人機設計、制造、進口、維修、飛行五大環節全部納入適航許可管理,改變過去僅管控飛行的短板;微型、輕型低風險無人機由國家另行出臺豁免清單,無需單獨申請適航證,但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標準。
出廠內置不可篡改身份編碼,飛行全程自動廣播位置、高度、設備信息;實現“一機一身份證”,黑飛、肇事可溯源至生產企業、機主、飛手。
合規影響
廠商:未加裝RID、篡改識別碼,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30萬元罰款;
用戶:改裝、刷機屏蔽RID定位、拆除識別模塊,屬于破壞航空器監管設備,觸發高額行政處罰;
存量設備:無RID老舊無人機需按期升級模塊,到期禁止銷售、升空。
二、第六十一條機場周邊無人機管制空域+機場反制設備法定要求
原文
國家在民用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依法劃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會公布。
民用機場應當具備相應的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防范和處置能力,依法配備必要的探測、反制設備,在有關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使用。
解讀
法律首次硬性要求全域機場劃定無人機專屬管制禁飛區,凈空保護有上位法支撐,機場周邊黑飛執法依據大幅強化;
所有民航機場必須配齊無人機雷達探測、無線電反制設備,明確機場具備合法處置違規無人機權限;
禁止在機場管制空域內未經許可飛行無人機,干擾航班飛行將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三、第七十四條空域劃分法定原則
原文
劃分空域,應當兼顧民用航空和國防安全、低空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公眾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解讀
歷史性突破:將低空經濟發展寫入空域劃分法定考量因素,為120米以下適飛空域放開、低空物流、低空旅游、城市空中交通開放提供法律保障;
配套分級空域規則(與761條例銜接):
微型無人機(<250g):適飛區50米以下,實名登記、簡易報備即可;
輕型無人機(250g—4kg):適飛區120米以下,免復雜空域審批;
120米以上監視/管制空域:商用、工業無人機必須提前空域報備/申請許可。
四、第二百二十五條低空經濟發展促進專條
原文
國家采取措施優化低空空域資源配置,推動建設民用低空飛行和應用相關監管服務平臺,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飛行管理等制度和標準,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垂直起降飛行器研發制造與商業化應用。
解讀
國家層面立法鼓勵無人機產業、載人eVTOL發展,要求民航出臺適配新型航空器的簡化適航標準;
法定要求建設全國統一低空數字化監管平臺,統一無人機實名、空域報備、飛行監視一體化線上系統,降低企業運營審批成本;
明確產業扶持導向:低空物流、低空文旅、應急巡檢、城市空中交通屬于法定支持業態。
五、第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一條無人機飛行數據安全法定約束
原文
民航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實施飛行監管,依法保護飛行活動采集的數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主體不得非法采集個人信息、測繪涉密地理數據,不得向境外非法傳輸航空、地理、人員數據。
解讀
無人機航拍、測繪、巡檢企業數據合規上升至法律義務;
禁止境外品牌無人機私自回傳國內地理影像、敏感設施數據,違規企業可吊銷通航運營許可。
第三部分:無人機、通用航空違法法律責任
1.無證經營商用無人機(經營性通航無運營許可證)
企業:責令停止運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2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吊銷相關資質。
2.無人機無RID識別碼、篡改設備編碼、屏蔽遠程識別
生產企業:3萬—30萬元罰款;
個人/作業單位:1萬—20萬元罰款,扣押無人機。
3.無人機違規黑飛、闖入機場管制空域、軍事禁區
個人:1—20萬元罰款;造成航班干擾、安全事故的,疊加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10—100萬元罰款,吊銷通航運營許可。
4.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開展商用無人機通航作業
責令暫停飛行,限期投保,并處2萬—10萬元罰款。
5.無適航許可生產、進口、改裝工業無人機
沒收整機與違法所得,并處5萬—50萬元罰款。
第四部分:新法實施核心變化總結
一、對無人機生產廠商
強制一機一RID識別碼,全流程適航監管;
微型、輕型可適用豁免適航許可,但必須滿足國標;
違法處罰上限大幅提升,倒逼淘汰三無改裝、拼裝無人機。
二、對商用無人機企業
法定歸類經營性通用航空,必須辦理通用航空運營許可證;
操作人員需持有民航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強制投保高額三者險;
120米以上空域必須線上報備/申請,留存完整飛行記錄;
數據采集、傳輸嚴格遵守國家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條款。
三、對個人消費飛手
<250g微型機:實名登記、50米內適飛區、視距內飛行,無需考證;
250g—4kg輕型機:120米以下合規區域可娛樂飛行,接單商用即屬于經營性通航,必須辦證、持證;
嚴禁拆除定位、篡改設備編碼、闖入機場/黨政/軍事禁飛區,違法成本顯著提高。
四、對通用航空行業整體
統一傳統通航與無人機、載人eVTOL法律框架,低空經濟正式法治化;
區分經營/非經營、高/低風險分級管理,兼顧安全與產業開放;
空域、適航、運營、安全、保險形成完整閉環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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