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司法局廟子司法所成功調處一起親屬之間林地租賃、租金拖欠及民間借貸復合型矛盾糾紛,既依法厘清權責,又成功修復親屬親情關系。
案件事實
王某與李某系近親屬。早年王某為發展中藥材種植,承租李某名下林地,雙方口頭約定租賃期限20年。租期屆滿后,承租方王某從未支付過林地租金,同時王某此前向李某借款8000元,一直拒不償還。
更讓李某心寒的是,多次上門、致電協商,換來的卻是王某的長期失聯、拒接電話與刻意躲避。雙方在林地的歸還、地上種植的黑藥中藥材處置,以及租金借款清償等問題上分歧嚴重,矛盾持續升級,極有可能演變為信訪或治安案件。
高效調解
接到調解申請后,廟子司法所第一時間下沉村組,核實權屬證書、調取轉賬記錄、固定影像證據,找準矛盾“死結”。針對雙方特殊關系,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疏導情緒、面對面釋法說理”的策略,為當事人算清了四筆“法律賬”:
林地返還法律依據。調解員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王某繼續占用林地已無法律依據,必須依法歸還。
拖欠租金違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足額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限期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林地。承租方長期拖欠二十年租金,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依法應當承擔足額支付租金的民事責任。
地上中藥材青苗處置規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參照該司法解釋精神,案涉黑藥為王某栽植,依法屬于承租人投入的地上青苗,出租方不得私自開挖變賣,否則構成財產侵權。調解員同步告知李某合法清地路徑,杜絕私自處置藥材引發次生糾紛。
民間借貸債務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六條,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返還借款,逾期還款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義務。8000元借款與林地租金可一并統籌處置。
調解結果
調解員一方面向王某闡明逃避法律義務的嚴重后果,勸導其珍惜手足親情、主動擔責;另一方面安撫李某情緒,引導其依法維權、杜絕私力復仇。經過數輪上門勸導與集中協商,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現場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該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現實意義
本案的圓滿化解,不僅守住了土地流轉與合同履約的法律紅線,更在鄉村熟人社會的肌理中,縫合了一道深刻的親情裂痕。下一步,廟子司法所將持續聚焦土地流轉、鄰里地界、家庭債務等高頻矛盾,堅持排查在早、調解在前,把法律服務送到田間地頭,將糾紛隱患消弭于未發,全力筑牢鄉村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馮燕芝)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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