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社區負責人鄭志成因選舉前夕組織當地民眾前往大陸多地參訪,被當地檢方依據所謂《反滲透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7月10日高雄高等分院二審宣判,依舊維持無罪結果,案件仍可繼續上訴。法院明確,檢方無法證實資金對價、未針對特定候選人宣傳,相關兩岸和平理念發言屬于言論自由范疇,不滿足法條定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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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志成是前新黨民意代表鄭龍水的弟弟,同時擔任高雄茄萣區社區發展協會前理事長、泛藍團體成員。島內上一輪地區公職選舉周期,他先后組織5批、總計上百名里長與普通居民前往山東、山西等地參訪。
檢方起訴內容顯示:參訪團團員僅自行承擔2.4萬至3.6萬新臺幣機票費用,抵達大陸后的食宿、交通、景區門票均由當地安排招待;宴席期間大陸相關工作人員提及堅持九二共識(核心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呼吁藍綠輪替等觀點,鄭志成現場附和,檢方認定其接受大陸相關機構資助、意圖干預島內選舉。
隨后檢方援引當地所謂《反滲透法》、選舉相關法規起訴鄭志成,主張其存在干預選舉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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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階段,多名參訪團員出庭陳述,成為案件關鍵佐證:
1. 團員表示僅知曉是普通兩岸參訪旅行,事前并不了解行程帶有宣傳目的,若知曉相關內容不會報名參加;
2. 團員確認自身支付了機票費用,并未享受全程免費福利,不認為存在利益交換;
綜合證詞與現有線索,一審法官指出,檢方無法拿出完整資金流水證明鄭志成收取專項資助,也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存在收買、影響選民投票的意圖,不滿足《反滲透法》定罪條件,當庭判決鄭志成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高雄高等分院二審完整復核全部證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無罪,核心理由分為三點:
1. 無實質資金對價證據
法條認定涉滲透犯罪,必須證實行為人接受境外機構專項資助,并以此換取選民投票傾向。但全案無完整金流記錄證明相關單位承擔參訪全部開銷,團員均自行支付機票,不存在完整利益交換鏈條。
2. 發言僅闡述兩岸理念,未針對特定候選人宣傳
宴席上提及的“堅持九二共識、藍綠輪替”,屬于島內不同政黨公開主張的兩岸和平理念,沒有點名任何參選的公職候選人,不存在針對性競選宣傳行為。
3. 兩岸和平相關論述受言論自由保障
支持兩岸和平統一、認同一個中國原則的相關表述,屬于正常意見表達,受島內相關言論自由規定保護,不能單純依據座談會口頭發言推定存在犯罪意圖。
法官補充說明:僅憑主觀猜測無法定罪,必須同時具備資金資助、主觀犯意、針對性競選行為三項完整證據鏈,本案現有材料均無法達成該標準,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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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反滲透法》自出臺以來,長期被在野陣營質疑存在打壓兩岸民間交流、限制正常民間往來的問題。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該法條定罪門檻極高,檢方起訴多起同類案件,大量案件最終因證據鏈殘缺被法院判無罪。
兩岸民間旅游、基層交流是促進同胞相互理解的正常渠道,多地基層民眾自發組團赴大陸觀光、參訪早已成為常態,單純以參訪行程中理念交流為由起訴,很難獲得司法層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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