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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阮某與黃某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后因雙方感情不和,阮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黃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黃某因腦內出血去世。阮某認為,黃某已經去世,其與黃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消除,于是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撤訴申請,希望撤回確認婚姻無效的起訴。
裁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阮某的母親楊某1與黃某的母親楊某2系同胞姐妹關系,阮某與黃某系親表兄妹關系,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阮某與黃某辦理結婚登記違反法律關于禁止結婚的規定,阮某與黃某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對阮某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應繼續對婚姻效力進行審理。本案中,雖然黃某已經去世,但阮某與黃某系近親結婚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法院最終判決確認阮某與黃某的婚姻無效。
法官普法
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區別與離婚訴訟,屬于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婚姻制度的確認之訴,并非單純私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禁止近親屬結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事關優生優育、倫理秩序,當事人無權通過撤訴方式規避法律審查,人民法院負有主動審查婚姻效力的法定職責,只要查實存在無效情形,必須依職權作出裁判,不受原告撤訴意愿約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李應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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