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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一般情況下應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鄭州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雖然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亦不屬于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但醉酒犯罪與正常狀態下犯罪畢竟有所區別,對于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在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這是因為,刑法明文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極其嚴重,應從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不能偏重其中的一個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實現罪與刑的均衡,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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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醉酒殺人犯罪:
首先,社會危害性方面。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僅看客觀的、物質的損害結果,還要考慮我國的國情、社情和民情,分析行為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等社會心理造成的影響。我國酒文化歷史悠久,酒文化已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社會公眾對醉酒人的辨控能力減弱存有共識,對酒后滋事傷人現象易于諒解。因此,醉酒殺人與正常狀態下殺人所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不同,社會危害性也相應存在差別。
其次,主觀惡性方面。醉酒會導致人的辨認控制能力減弱,這一點已為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所認同,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酒后駕車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在辨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況下實施殺人犯罪,與正常狀態下實施的殺人犯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道德非難程度也相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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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人身危險性方面。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應從行為人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犯罪后的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把握。人在醉酒狀態下易出現情緒興奮、行為失控等表現,醉酒殺人犯罪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事前沒有任何矛盾的情況突然發生,行為人多系初犯,酒醒之后懊悔不已,因此,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相對較小。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那些預謀犯罪而故意酒后殺人即借酒行兇的犯罪分子,由于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不屬于因醉酒而酌情考慮的范疇,仍應依法從嚴懲處。【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鄭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擅長刑事辯護全流程代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庭審經驗,在刑事辯護中展現出極強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與當事人的充分溝通。對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對常見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來,對刑事案件重點辯護的方向能夠快速作出判斷。要永輝律師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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