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賣了幾十萬元假貨”,為什么有人看銷售額,有人卻要算利潤?
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家屬經常拿著銀行流水問:“賬戶收了幾十萬元,是不是就按幾十萬元判刑?”
不一定。
此類案件中,最容易混淆的三個數字是: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和貨值金額。三者的計算對象、證明方式以及定罪量刑作用完全不同。一個數字認定錯誤,可能直接影響是否構罪、是否升檔,甚至影響刑期能否從三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
一、銷售金額:已經賣出去的假貨,共收了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銷售金額,是指行為人出售侵權產品后,已經取得和應當取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簡單理解,就是假貨已經賣出后形成的營業收入,不是利潤。
例如,一批假冒商品進貨成本30萬元,對外銷售50萬元,即使實際只賺了20萬元,銷售金額原則上仍是50萬元。
現行司法解釋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達到相應標準十倍,即通常達到50萬元以上,可能進入“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評價范圍。
但賬戶流水不當然等于銷售金額。正常商品貨款、朋友轉賬、借款、退款、刷單交易以及與涉案假貨無關的收入,都不能簡單計入。
最高檢官網刊載的辦案文章也明確指出,認定銷售金額應當結合平臺訂單、賬冊、銀行流水、支付寶記錄、物流信息等證據逐筆核實;能夠證明屬于正品交易或者刷單形成的金額,應當扣除。
二、違法所得:賣假貨實際取得的“進銷差價”
違法所得不是全部流水,也不是通常財務意義上的凈利潤。
按照最新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是銷售侵權產品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成本或者所售產品的購進價款后形成的數額。
例如,假貨銷售金額50萬元,能夠查明購進價款為35萬元,違法所得原則上為15萬元。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房租、人工工資、推廣費、快遞費、水電費等經營支出,并未被司法解釋明確列入扣除范圍,不能當然全部作為成本扣減。最高檢官網此前刊載的研究文章也認為,違法所得主要體現為售假產生的進銷差價,原則上扣除購進價款,而不是將所有犯罪經營成本全部扣除。
現行標準下,違法所得達到3萬元以上,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達到30萬元以上,可能構成“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這意味著,進貨憑證、上游轉賬記錄、采購聊天記錄、物流單據能否形成完整證據鏈,可能直接影響違法所得的認定。
三、貨值金額:倉庫里還沒有賣出去的假貨值多少錢
貨值金額主要針對尚未銷售的侵權商品。
司法解釋規定,尚未銷售商品的價值,優先按照已經查清的同類侵權商品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按照侵權商品標價計算;實際銷售價格和標價均無法查清的,才按照被侵權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因此,倉庫里查獲1000件假貨,不能當然全部按照正品專柜價格計算。假貨平時實際賣多少錢、標價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批發價和零售價差異,都需要審查。
一般情況下,未銷售商品貨值金額達到銷售金額入罪標準的三倍,即通常達到15萬元以上,或者已銷售金額與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可能按照犯罪未遂評價;達到相應標準十倍的,還可能影響量刑檔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案例中,黃某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與尚未銷售假冒商品的貨值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法院最終按照犯罪未遂處理,并結合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緩刑。該案說明,庫存沒有賣出去,并不代表沒有刑事風險;但未銷售部分與已經完成銷售,在犯罪形態和量刑評價上仍有區別。
四、為什么必須把三個數字分別核對
最高檢官網2025年刊載的一起案例評析中,被告人銷售假冒名酒的銷售金額為72萬元,違法所得只有7.3萬元,另有未銷售商品貨值9.5萬元。
同一個案件中,按照違法所得判斷,可能落在第一檔法定刑;按照銷售金額判斷,卻可能進入更重的第二檔法定刑。最高檢刊載文章認為,當不同指標分別達到不同量刑檔次時,應重視各項法定情節的獨立評價。
因此,銷假案件不能只看公安機關統計出的總流水。辯護中至少應逐項審查:哪些訂單確實屬于假貨,哪些屬于正品或者其他商品;刷單、退款和取消訂單是否扣除;購進價款是否有證據證明;未銷售庫存采用什么價格計算;查獲商品是否均具有銷售目的;個人實際參與期間及對應金額能否準確區分。
銷售金額決定的是已經完成的銷售規模,違法所得反映的是售假取得的進銷差價,貨值金額評價的是尚未銷售部分的犯罪危險。三者看似只是數字,背后卻對應不同的犯罪事實和量刑規則。
銷假案件中,真正有價值的辯護,不是籠統地說“金額太高”,而是把每一筆流水、每一批貨物、每一項成本重新放回證據鏈中核算。很多案件最終認定金額下降,并不是所謂“運作”,而是因為原來的統計口徑經不起逐筆審查。
何陽律師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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