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設立的初衷,是區分商品來源、保護合法經營、鼓勵原創創新,但當下大量批量商標訴訟徹底偏離立法本意,演變為針對小微商戶、個體門店的收割手段,形成典型商標霸權。從外資 LV 跨類全覆蓋起訴,到國內連鎖品牌批量圍獵夫妻小店,再到空殼公司囤積商標專職牟利,三類濫訴模式輪番上演,中小經營者維權難、應訴成本高,亟須清晰抗辯體系與司法糾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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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
公開司法數據顯示,LV 相關訴訟總量超 2.7 萬起,起訴范圍完全脫離箱包主業,奶茶店、鴨血粉絲鋪、平價餐飲、房產廣告等毫無關聯行業全部被納入起訴名單,批量訴訟儼然成為穩定盈利生意。LV 依托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規則,將源自我國商周柿蒂紋、隋唐寶相花的傳統紋樣注冊定型圖案,反向起訴國內普通商戶,把全民公共文化資源圈占為私產,在輿論層面 “贏官司輸人心”,大眾普遍質疑其商標霸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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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同類亂象同樣突出,2024 年以來遇見小面批量發起多起商標訴訟,大量被告是年營收不足十萬元的街邊小微面館,雙方客單價、消費圈層完全割裂,本地無品牌門店卻動輒索賠數萬,依靠通用漢字、近似字號擠壓底層經營者生存空間。更典型的牟利式囤標案例為英國寐谷資本關聯案件,其上游收云公司囤積 173 枚商標,寐谷公司僅兩名員工,主營業務與美發行業無任何交集,無法舉證商標真實經營使用,卻在全國二十省份提起上百起訴訟,依靠外包律所流水線取證、批量起訴,以和解索賠作為核心盈利渠道。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就此作出標桿判決,直接認定該行為構成權利濫用,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為同類案件劃定裁判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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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霸權濫訴,本質是將法定訴權異化為收割中小企業的工具。這類案件具備統一特征:原告或為空殼無實體經營主體,或擁有頭部品牌資本優勢,通過全類別囤標、通用文字 / 傳統圖形搶注,依托律所批量代理形成完整牟利鏈條;訴訟對象優先選擇資金薄弱、缺乏法律認知的夫妻店,利用商戶懼怕停業、高額索賠的心理逼迫私下和解,即便商戶無刻意攀附、僅正常使用行業通用名稱或傳統裝飾紋樣,也難逃傳票。此類行為違背《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標法》“以使用為核心” 底層邏輯,破壞公平營商環境,擠壓本土文創、餐飲行業原創設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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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商標霸權濫訴,中小商戶無需被動和解,完整抗辯體系可從四大維度層層突破,直擊原告訴權根基,具體如下:
第一,權利濫用抗辯,也是當前最有效的核心路徑。庭審提交原告工商信息、商標囤積檢索記錄、全國批量裁判文書、虛假使用補貼證據,證明其無實體經營、囤標超經營需求、以訴訟牟利,參考張家港寐谷案裁判邏輯,法院可直接駁回全部訴求。
第二,正當使用與在先使用抗辯。若店名、裝飾圖案使用早于對方商標注冊時間,留存早年門頭照片、工商登記、經營票據,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主張在先善意使用;若僅使用 “東尼”“寶相花” 等行業通用、傳統公共元素,可主張描述性正當使用,原告無權壟斷公共資源。
第三,無混淆抗辯。《商標法》第57條明確規定:標識近似不等于侵權,必須“容易導致混淆”才構成侵權。這是很多商戶忽略的關鍵點。聚焦商標侵權核心構成要件,從雙方行業、客群、地域、品牌知名度舉證,證明普通消費者不會產生來源誤判,即便圖形、文字近似也不滿足侵權認定標準,尤其適用于 LV 奢侈品起訴平價餐飲、跨行業訴訟場景。
第四,反向追責維權成本。2027 年施行新《商標法》第81條,明確惡意訴訟需承擔被告律師費、公證、交通等全部應訴開支,商戶勝訴后可一并主張賠償,形成反向懲戒機制。同時應訴期間可同步提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從根源瓦解對方權利基礎。
區分不同濫訴主體,抗辯側重點各有不同。針對 LV 類外資馳名商標跨類濫訴,重點論證案涉紋樣屬于傳統公有文化元素、自身僅作裝飾使用、行業完全隔離無混淆;針對遇見小面類通用文字批量起訴,聚焦地名、行業通用詞正當使用、本地無品牌布局、不存在客戶混淆;針對寐谷式空殼囤標企業,集中舉證無實際經營、大規模囤標、全國批量牟利,主張權利濫用。司法層面應當統一裁判尺度,摒棄機械圖形、文字近似判定標準,拒絕不分行業、不分主觀過錯一刀切高額賠償,嚴格限縮馳名商標跨類保護適用邊界,區分惡意仿冒與傳統紋樣、通用名稱善意使用。立法端依托新版《商標法》,強化囤積商標、惡意訴訟處罰力度,壓縮商標霸權生存空間。
知識產權保護不能淪為資本收割小微商戶的武器。商標權有清晰邊界,公共文化資源、行業通用名稱不屬于任何企業私產。司法機關應當穿透式審查訴訟真實目的,平衡品牌私權與市場公共利益,中小商戶主動應訴、善用多重抗辯路徑,才能打破商標霸權帶來的不公困境,讓商標制度回歸區分商品、鼓勵實體經濟的本源。
作者黃貴耕,原資深法治新聞調查記者,曾任職于《人民法治》《法治日報》等多家新聞機構,現為專職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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