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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滎陽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高空拋物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多次實施高空拋擲物品行為,而且“情節嚴重”。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滎陽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高空拋物罪嗎?什么是高空拋物罪?對于高空拋物罪中的“物”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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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滎陽市看守所地址:滎陽市連共線(國道310)與滎密路交叉口向西400米轉向南500米。
導航:滎陽市實驗高中
滎陽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滎陽市汽車站乘坐滎陽火車站至鄭崗公交車到中原路塔山路口站下車,步行至中原西路萬山路口站乘坐滎陽19路公交車至中原西路蔡新莊路口站下車,向北步行2.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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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滎陽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所謂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建筑物和其他高空以下空間的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高空拋物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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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高空拋物罪中的“物”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呢?
對于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物品”的范圍,原則上無須作特別的種類限定,只要行為人從“高處”拋擲物品的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被拋擲的物品即可能被評價為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物品”。當然,考慮到從“高處”拋擲一根正常的頭發、一張平常的餐巾紙等物品一般不會侵害公眾的安全感、公眾生活的安定性或者危及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因此對于該類行為,通常不應評價為高空拋物罪。
在實踐中,即使認為從“高處”拋擲某些物品的行為通常不宜被評價為高空拋物罪,但鑒于難以從物品的門類本身出發對該些物品進行“定型”,且可以通過法益侵害可能性有無的判斷對拋擲該些物品的行為作出合理定性,故無須對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物品”作出特別的范圍限定。【滎陽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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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當如何區分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例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高空拋物罪存在明顯的區別,它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
從特征角度來看,如許多刑法學者提出的觀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以“公眾性”與“社會性”為基礎,具有“多數人”和“不特定”的特點。而高空拋物行為,它可以具備“公眾性”和“社會性”的特點,但是并不以此為基礎。同時,高空拋物行為往往不滿足“多數人”的特點。
從法益角度來看,高空拋物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類別,但從高空拋物行為本身來看,高空拋物的罪犯并不屬于危險犯,不需要進行“具體危險”的判斷。對此,學界很多學者從手段、方法等的角度入手,明確指出了在進行高空拋物案件認定時,應著重地對一些方面和條件進行判斷分析,厘清重點和關鍵問題所在。如對高空拋物的判定往往是在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兩種利益相比較權衡的結果。
對比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與高空拋物此類行為的特征,高空拋物行為遠沒有達到像爆炸等足夠的危險性。筆者認為,高空拋物行為雖侵害了公共秩序的法益,但其不屬于危險犯,所以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滎陽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滎陽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滎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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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滎陽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滎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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