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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檢察日報·聲音周刊》整版
原標題
多一雙慧眼,守望看得見的公正
安徽滁州:打造人民監督員嵌入檢察履職全過程的實踐樣本
本報全媒體記者 吳貽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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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市檢察院聯合開展人民監督員聘任暨初任培訓。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健全檢察權外部監督制約機制、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人民監督員由此被人們形象地稱之為檢察辦案的“第三只眼”。他們的作用發揮如何,不僅關乎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關乎司法公正和檢察公信力。
在安徽省滁州市檢察機關,從對關系到30萬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的水源地保護案的全程參與,到對高墻內服刑人員能否被假釋的審慎考量,再到對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區域活動的跟進監督,人民監督員的作用發揮被嵌入檢察履職的全流程、各方面。
記者日前在滁州市檢察院采訪時了解到,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表揚的“表現突出的人民監督員工作集體”,該市檢察機關已構建起“全程參與、深度介入、專業監督、閉環問效”的工作機制,確保人民監督員在參與“四大檢察”履職中真監督、真建言、真采納。
“人民監督員不是檢察辦案的‘裝飾品’,而是發現問題、提供智慧、凝聚共識的‘合伙人’。”滁州市檢察院檢察長李玉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千年西澗:
全程參與助力衡量“改與沒改”
“獨憐幽草澗邊生,上有黃鸝深樹鳴。春潮帶雨晚來急,野渡無人舟自橫。”唐代詩人韋應物在任滁州刺史時所寫的這首《滁州西澗》,描繪的正是現如今滁州市城西水庫(西澗湖)的幽深景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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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西水庫
城西水庫坐落于滁州城西瑯琊山東麓,流域控制面積168平方千米,屬全國重點中型水庫,年供水量4000萬立方米,承擔著滁州城區30萬居民生活用水保障任務,兼具城市供水、防洪、農業灌溉功能,生態價值與人文底蘊深厚,是滁州市重要水利與文旅地標。
2025年12月30日,“益心為公”志愿者向檢察機關發來線索稱,城西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內被大量傾倒固體廢物,危及城區飲水安全。滁州市檢察院初步核查后立案調查,同時邀請具備環保專業背景的滁州市人民監督員、安徽晨光國際旅行社黨支部書記陸梅同步參與監督。
現場勘驗發現,非法傾倒點位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城西村湯家灣區域內,距水源地不足10米,固體廢物堆高約2米、占地約60平方米,還混雜著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機修廢棄物。“傾倒點距水源不足10米,固廢堆高2米,這不只是垃圾問題,更是迫在眉睫的公共安全危機。”現場勘驗情況讓陸梅頗為震驚。
今年1月7日,滁州市檢察院與該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第一次磋商,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過了幾天,檢察機關再次邀請陸梅前往現場進行復勘。通過無人機航拍發現,不僅傾倒面積擴大近一倍,還新增了化纖棉類工業固廢,周邊多處凹陷坑存在掩埋固廢隱患,污染持續擴大。
“案涉傾倒點毗鄰飲用水源地,周邊挖掘有多個較大凹陷坑,存在掩埋固體廢物隱患,且污染面積不降反增,這說明第一次磋商后的整改效果不佳,相關行政機關在水源地保護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陸梅當即指出。
1月13日,滁州市檢察院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依法向該市生態環境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案涉湯家灣附近違規傾倒固體廢物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情形依法予以整改,全面清理處置現場固廢,并落實相關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收到檢察建議后,滁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快速響應,聯合城管、公安以及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等單位開展專項整治,累計清理生活垃圾及一般固體廢物40余噸,全部規范轉運至垃圾焚燒廠作無害化處置。該市生態環境部門還以此案整改為契機,聯合多部門健全水源地保護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水源地區域管理職責,優化固體廢物收集轉運流程,更新保護區警示標識與宣傳設施,強化跨部門聯合執法巡查,構建起“源頭防控、過程監管、末端處置”的全鏈條防護體系。
為驗收整改效果,4月10日,滁州市檢察院召開檢察聽證會,就生態環境部門是否及時清理固廢并采取具體水源地保護措施進行聽證,陸梅受邀參加聽證會。聽證會前,滁州市檢察院還特地安排人民監督員、聽證員對案件整改現場進行實地查看。經評議,聽證員們一致認可整改成效,陸梅在現場鄭重簽下了“整改成效認可”的意見。
從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核查、立案調查、現場勘查,到磋商聽證、整改驗收,人民監督員陸梅全程參與、深度介入,并且提供了專業監督意見,為保護城西水庫生態環境與歷史文化資源作出了積極貢獻。
跨省通勤:
深度介入助力裁量“準與不準”
天長市毗鄰江蘇省揚州市,兩地人員日常往來密切,其中跨省務工人員相對較多,居住在天長市秦欄鎮的于某就在揚州市某實業公司務工。今年1月14日,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后于某在天長市接受社區矯正,矯正期限自今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
于某家庭情況比較特殊,家里多名成員身患殘疾。于某是家中唯一的勞動力,全家生活全靠于某務工收入維系。因就業崗位位于外省區域,于某日常需長期、高頻次跨省通勤往返。天長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依托該院設立的秦欄鎮檢察巡回工作站,在日常下沉駐點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于某存在未經批準跨區域前往揚州務工的違法情形,遂依法啟動監督程序。一方面,檢察機關向天長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糾正意見,另一方面指導于某依法向天長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交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審批申請。
考慮到于某的申請屬于跨省性質的經常性跨市縣活動,辦案的難點在于如何平衡“社區矯正監管安全剛性要求”與“特困家庭基本生計保障”,為精準查清案件事實、科學評估監管風險、穩妥處置民生訴求,天長市檢察院與該市司法局協商,專門邀請滁州市人民監督員繆月琴全程參與、監督辦理該起案件。
繆月琴是天長市人大代表、天長市仁和集鎮蘆龍社區居委會主任,對基層治理非常熟悉。她和辦案檢察官一起實地走訪核實,全面核查于某日常社區矯正表現、遵紀守法情況、日常通勤路線、工作作息規律及家庭殘疾人員特困實際情況。
在隨后召開的案件會商會上,繆月琴根據親歷核查情況,結合自身基層履職經驗和社會治理專業認知,圍繞案件核心問題,提出了三條監督意見:一是于某矯正期間態度端正、表現良好,經監督提醒后無脫管、漏管、違法違規記錄,主觀惡性小、社會危險性低,具備常態化跨區域活動的監管基礎條件;二是于某跨省務工并非個人隨意出行,而是固定崗位、固定路線、固定時段的常態化通勤,是維系家庭生計的唯一經濟來源,駁回申請將直接導致其家庭陷入困境;三是跨市縣活動風險并非不可管控,可通過強化信息化監管、動態定位核查、定期報備報告等精細化措施防范脫管漏管風險。
為進一步提升案件辦理的透明度和社會認可度,天長市檢察院決定就該案在秦欄鎮檢察巡回工作站召開公開聽證會,并再次邀請繆月琴以聽證員身份參加獨立評議。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詳細闡釋了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審批的法律依據和監管要求,介紹了案件的線索來源、于某的矯正表現、家庭困難情況、跨省通勤剛需及核查結果。聽證員們經評議認為,本案應當堅持“監管底線不松、民生保障有度”的辦案原則,在嚴格落實監管措施的前提下依法準予申請。同時建議結合基層社區矯正管理實際,跳出個案審批思維,通過實時定位、每日核查、定期書面匯報、重大情況即時報備等一系列措施防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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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安徽省天長市檢察院在秦欄鎮檢察巡回工作站召開聽證會,就于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審查案進行聽證。
今年4月3日,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天長市檢察院全面采納人民監督員和聽證員的監督意見,依法向該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準予申請等監督意見,該局據此依法批準于某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同時跟進落實動態監管措施。
案件辦結一段時間后,繆月琴還專門進行了回訪調查,確認于某能夠遵守法律法規,未發生脫管漏管問題,其家庭生活也得到了穩定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多關乎就業謀生、家庭生計、生產經營等民生需求,人民監督員能夠立足社會公眾視角,兼顧法律剛性和民生柔性,助力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精準裁量,既避免了機械執法,也實現了矯正一人、穩定一戶、平安一方的治理效果。”滁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夏勇說。
提請假釋:
專業智慧助力考量“放與不放”
假釋作為一項重要的刑罰變更執行制度,為確有悔改表現、無再犯罪危險的罪犯搭建了回歸社會的通道。如何強化對提請假釋案件的審查把關,更好地守住刑罰執行的“最后一公里”?滁州市檢察院一個有效的做法是,引入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以程序透明保障實體公正,以外部監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崔某原是一名個體經營者,住在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2022年因犯職務侵占罪(與被害單位內部人員共同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75.3萬余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2023年3月,崔某被交付滁州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崔某認罪悔罪,遵守監規。2024年5月,崔某通過借款全額履行財產性判項。鑒于崔某已被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綜合其改造表現,2024年7月,滁州監獄向滁州市檢察院提請假釋。
承辦檢察官重點對三大核心問題進行了審查,即崔某戶籍地房產為其前妻所有,房屋所有人與經常居住人不一致,是否符合“有固定居所”條件;崔某對其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時間與監獄報請假釋時間之間只有2個月,是否屬“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進而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崔某如被假釋,有無“再犯罪危險”。
針對以上三個重點問題,承辦檢察官通過調取崔某的服刑檔案、原審法院審判與執行卷宗,詢問家屬,實地走訪蘇州工業園區司法所等方式查明,原審法院執行庭就崔某的財產性判項一直未立案執行,也未對崔某財產進行“查扣凍”;履行滯后系客觀原因所致,崔某的父親于2022年底確診肺癌,因家庭變故導致房產變現困難,其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款系借款籌集,且崔某2019年已離婚,其前妻財產與案件無關,因此不能認定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此外,崔某的父母在其戶籍地房產居住近20年,其前妻也書面承諾作為固定居所。崔某的弟弟系公職人員,愿意提供擔保,并予以就業幫扶;當地司法所、社區、家人及被害單位均對假釋無異議。調查中,承辦檢察官還發現原審法院執行庭一直未將退賠款返還被害單位。
在檢察官全面調查的基礎上,為確保假釋審查公開透明、于法有據,滁州市檢察院決定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此案特點,特定邀請三位具有不同專業背景的市級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進行監督: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治理工作,熟悉社區矯正監管實務的滁州市人大代表、滁州市瑯琊區鼓樓社區黨委書記汪星;具有豐富參政議政經驗,對企業的經營發展比較了解的滁州市政協委員、滁州市政協人資環委專職副主任史軍;具備刑事執行和治安管理專業經驗的滁州市公安局退休人員周天秋。
2024年8月6日,該提請假釋案聽證會舉行,承辦檢察官全面通報案件事實和調查核實情況,重點圍繞有無固定居所、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和有無再犯罪危險等三大焦點問題逐一出示證據。汪星、史軍和周天秋三位人民監督員則結合各自專業背景,圍繞關鍵問題深入詢問并發表意見。
“崔某父母長期穩定居住、親屬擔任公職人員提供擔保等條件具備,社區監管基礎扎實。”汪星重點評估崔某接受社區矯正的監管條件,詳細詢問了當地司法所的評估流程、矯正小組成員構成及日常走訪安排情況。“崔某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經驗,家庭支持體系也比較完善,回歸社會后就業有保障,這些都有利于降低再犯罪風險。”史軍側重從崔某獲假釋后從事個體經營的風險可控性角度進行了分析。周天秋則從治安管理角度,結合崔某無前科、無不良嗜好、此次系共同犯罪而非被害單位內部人員等情節,對其再犯罪可能性作了專業分析判斷。
經獨立評議,三位人民監督員一致認為,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工作深入扎實,對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固定居所等爭議問題的認定事實清楚、于法有據,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支持對崔某予以假釋的意見。針對審查中發現的法院怠于返還被害企業退賠款問題,他們建議檢察機關督促法院及時返還,以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聽證會后,滁州市檢察院依法向滁州監獄提出同意提請假釋的檢察意見。2024年9月9日,滁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對崔某予以假釋。在檢察機關的督促下,原審法院很快將75.3萬余元退賠款返還給了被害單位。
2025年3月6日,滁州市檢察院會同滁州監獄赴蘇州工業園區司法所開展假釋回訪。經了解,崔某假釋后表現良好,家庭關系和睦,已租賃廠房注冊公司,聘用5名員工從事模具生產,順利融入社會。對于該回訪情況,檢察機關及時向人民監督員進行了通報。
“改與沒改、準與不準、放與不放,以上三起案件的辦理都充分發揮了人民監督員的外部監督作用,取得了非常好的辦案效果,這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在檢察工作中具象化、法治化的生動呈現。”全國人大代表、安徽廣播電視臺文化演藝中心副總監呂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滁州市檢察機關的實踐證明,最有力的監督,無疑來自人民;最堅實的公信,必然植根于人民;而高質效的檢察履職,則應是善于、敢于并樂于接受人民監督。”
第10414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檢察日報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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