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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評論》2026年第3期要目
【卷首語】
1.《民法典》實施五周年:成就、問題與展望
孫憲忠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研究的貢獻與未來期待
姚建龍
【專論·《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
3.論民營公司產權清晰化的挑戰與對策
劉俊海
4.民營企業賬款支付保障的行政履職困境及紓解路徑
陳云良
【專論·民法典擔保制度疑難問題研究】
5.共同擔保的規則檢視、補遺與矯正
劉保玉
6.抵押財產轉讓規則的體系展開
——以“帶押過戶”的實現為中心
高圣平
7.論債權人對擔保財產權屬的審查義務
羅 帥
【思想·數據產權制度研究】
8.數據產權的創設基礎與制度功能
姚 佳
9.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理論邏輯與制度激勵
汪慶華、楊璐璐
10.獵鷹的回旋:衍生數據的財產規則
許 可
11.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背景下數據產權登記制度之設計
劉 云
【影像】
12.中國法官培訓百年掠影
付寧馨
【策略】
13.積極老齡化下養老服務供給的行政法治應對
胡敏潔
14.基本權利疊加干預的合憲性審查:以信息干預為例
梁芷澄
15.彩禮返還要素的動態調整
滕佳一
16.誰應為智能體的錯誤負責?
——智能體自主行動的法理分析與責任分配
付新華
【卷首語】
1.《民法典》實施五周年:成就、問題與展望
作者: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五年來的法治實踐證明,《民法典》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實實在在地發揮了“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大作用。《民法典》以前所未有的體系化、科學化力量確立了國家基礎法治的基石,極大提升了民事權利保護的規范層級與司法裁判的可預期性。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刻轉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民事生活領域涌現出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中部分既有規定顯現出滯后性或銜接不暢。另外,一些法典編纂過程中沒有解決的問題,在實踐中也造成了執法和司法的難點。這些問題都需要及時通過立法修繕解決,以更及時高效地回應市場經濟運行和權利保障的現實需要。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研究的貢獻與未來期待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2026年是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并發表“5·17”重要講話的十周年。在過去十年里,中國法學界圍繞“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命題進行闡釋,已初步完成該命題的內涵界定、正當性證成和可能性探索。學界的研究始于法理學的一般理論研究,但已擴大至對所有傳統部門法學和多數領域法學、交叉學科的自主性探討。現有研究在研究群體上存在明顯的代際差異,呈現出以中青年及更年長的學者和高校科研機構學者為主的特征;在研究對象上,呈現出從宏觀到微觀轉變的特征;在研究方法上,主要以概念分析、價值分析、比較分析、歷史分析、教義學分析為主。當前研究之貢獻主要在于明確了基本范疇和核心問題意識、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學術共同體等。但其也存在“自主性泛化”、研究對象覆蓋面不足、研究過程缺乏學術爭鳴、研究主體單一等問題。以“5·17”重要講話十周年為新的起點,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研究即將邁向新的階段。在新階段中,應當致力于從單一群體的分散性研究到多群體協同研究,引導青年學者和實務部門專家參與;推動以學科為中心,尤其是以“科層制學科+國家戰略急需學科”為中心的法學自主知識生產機制,防止“泛自主化”帶來的學術僵化、教條化問題;在研究進路上,應當從“正當性+可能性”轉向“目標+任務+保障”,在有組織科研理念下,推進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這一系統工程的建設。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5·17”重要講話;研究綜述
【專論·《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
《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兩個毫不動搖”方針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該法實施一年來,其規范意義已經不止于宣示平等保護、優化營商環境和穩定發展預期,更在于將民營經濟發展中長期存在的產權保護、賬款支付、融資支持、公平競爭、政商關系等問題,納入可解釋、可適用、可落實的法治框架。如何在法律實施初期及時觀察制度運行中的關鍵堵點,推動原則性規范轉化為可操作的裁判規則、行政機制與治理方案,既關乎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實成效,也關乎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制度韌性。本期專論選取民營公司產權清晰化與民營企業賬款支付保障兩個具有代表性的議題,邀請相關專家展開深入探討,以饗讀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論民營公司產權清晰化的挑戰與對策》一文,從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角度回應《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要求。文章以產權清晰為核心,圍繞股權不清、法人產權不清以及股東與公司資產混同三類難題展開分析,強調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對于穩定投資信心、預防產權糾紛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意義。文章不僅對股權代持、VIE架構、股東資格確認、股權變動與公示效力等復雜問題作出體系梳理,也對法人產權保護、公司人格否認及公司集團資金歸集等實務難題提出規范化建議。該文由此將民營經濟保護從外部營商環境延伸至企業內部治理,為民營公司產權結構清晰化提供了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向的制度方案。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陳云良教授《民營企業賬款支付保障的行政履職困境及紓解路徑》一文,聚焦《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中極具現實緊迫性的拖欠賬款治理問題。文章從流動性約束切入,指出賬款支付保障不僅是企業經營問題,更是檢驗法治政府建設成色與公權力誠信度的重要命題。文章系統揭示了工信部門在清欠治理中面臨的橫向監督乏力、屬地利益牽制與治理手段剛性不足等困境,并進一步提出以縱向行政監督激活層級組織、以司法機關協同參與強化外部制衡的制度方案。該文的突出價值在于,沒有停留于一般性的清欠呼吁,而是深入行政權運行結構內部,嘗試為支付保障條款的落地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治理路徑。
【專論·民法典擔保制度疑難問題研究】
主持人: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民法典》中最具制度創新意義的內容莫過于擔保制度。結合我國社會信用狀況和信貸實踐,《民法典》設計出了不少我國獨有的特色制度,如共同擔保、擔保財產轉讓規則等。這些規則都極大地影響著擔保法的學說發展和實務展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了一系列配套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解釋分歧,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爭議,亟待理論界予以澄清。本期專論選取了目前實務中最富有爭議的三大問題,邀請相關專家展開深入探討,以饗讀者。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劉保玉教授《共同擔保規則的檢視、補遺與矯正》一文,體系化梳理了共同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責任形態,并將其區分為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四種類型。文章進一步澄清了實務中較易混淆的限額擔保中的“擔保范圍”與按份共同擔保中的“擔保份額”之區別,并明確主張,對于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之間的內部責任份額,應當以各自擔保范圍與債權數額之間的比例關系為基礎進行統一計算。該文由此為共同擔保中擔保人內部追償規則的適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圣平教授《抵押財產轉讓規則的體系展開——以“帶押過戶”的實現為中心》一文,以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帶押過戶”政策的貫徹落實為問題意識,系統分析了抵押財產轉讓規則與“帶押過戶”實踐之間的規范張力。文章細致考察了禁轉特約登記的法律效力及我國各地“帶押過戶”的實踐模式,提出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即具有解除已登記禁轉特約之法律效果;并進一步主張采納“抵押權變更模式”,以突破“有轉讓則必有提前清償以消滅舊抵押權”的固有思維。該文由此為“帶押過戶”的制度展開提供了體系化的學理支撐。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羅帥《論債權人對擔保財產權屬的審查義務》一文則以裁判實踐中的解釋分歧為基礎,結合比較法上的“知悉規則”,賦予“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這一教義以新的規范內涵。文章主張債權人不能僅信賴擔保財產權利的公示,而是需要對擔保財產權屬進行實質審查,以排除關于擔保財產權屬的合理懷疑。該文進一步結合擔保人設立擔保是否構成無權處分,區分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為金融機構等民事主體相關業務的展開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思想·數據產權制度研究】
數據產權制度目前已經進入“如何建立健全”的重要階段。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首次系統性提出“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結合數據要素特性強化高質量數據要素供給”,到《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再到“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體系”,可以看出,數據產權制度已從政策倡議逐步進入制度構建階段。國家數據局發布《數據產權登記工作指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表明國家已將數據產權制度作為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構建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的基石性制度。上述政策上的改革發展探索將為國家立法積累社會共識和產業實踐基礎。
本期專題的四篇文章圍繞數據產權的創設基礎與制度功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理論邏輯與制度激勵、衍生數據的財產規則以及數據產權登記的制度設計等基礎性問題,深入討論數據產權制度中的一系列概念、方法和理論脈絡。著眼于數據作為數字經濟內生發展動力的功能,數據的流通利用價值將在智能時代不斷發展出新領地,數據產權制度將作為一個不斷完善的新型財產制度,護航智能經濟并結出更多的“果實”。
8.數據產權的創設基礎與制度功能
作者:姚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內容提要:數據作為兼具財產、資源和知識等多重屬性的要素性工具,承載多維價值形態并體現為多元利益交織,這就使其制度建構體現出極高的復雜性,而數據產權制度只是諸多制度中的一個維度。數據產權作為由政策提出的概念,雖有其形式上的演進脈絡,但更應將其置于數據權屬、數據權利(益)、數據權利束等理論坐標系中加以理解。作為“元概念”的數據,其內涵也從實踐形態視角不斷豐富。數據產權的創設基礎與制度目的,主要基于要素視角下的數據特征以及國家在實現數字經濟目標中所發揮的引導作用。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體現出制度在已有數據相關權利制度基礎上的創新性補充與價值嵌入。數據持有權主要體現為權利人享有的“防御權”;數據使用權在于通過加工、聚合、分析等創造性勞動,實現數據從資源或原始數據向衍生數據等創新形態的價值轉化;數據經營權通過轉讓、許可、出資或設立擔保等多元化方式實現數據的市場價值,意在激勵市場發展。只有將數據產權制度置于理論與政策、傳統理論與制度創新、回應當下與容納未來等多維視角下加以審視,才能理解其創設基礎與制度功能。
關鍵詞:數據產權;數據要素;數據持有權;數據使用權;數據經營權
9.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理論邏輯與制度激勵
作者:汪慶華、楊璐璐(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二十條》以權利束的方式奠定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產權基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公共機構借助社會主體實現公共數據開放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新型公私合作模式。我國雖已建立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制度框架,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仍存在規范構造需要細化、收益分配機制有待完善以及激勵不足等問題。為實現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制度化激勵,授權運營可按照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進行類型化,在經營型授權運營中采用市場化的定價方式,并進行彈性監管,形成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的結合。
關鍵詞: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數據產權;公私合作;激勵機制
10.獵鷹的回旋:衍生數據的財產規則
作者:許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衍生數據是數據處理者在“源數據”基礎上,通過專業知識加工、建模分析、關鍵信息提取等方式實現數據內容、形式、結構等實質改變,所形成的“經濟價值顯著提升”的數據。作為數據權益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衍生數據財產規則面臨激勵數據創新與保護各方權益的平衡難題,“數據處理者擅自加工他人數據”由此成為焦點所在。衍生數據財產規則之建構應跳出《民法典》第322條和《著作權法》第13條的窠臼,立足“經濟價值顯著提升”的本質特征,探尋制度成本最小化和生產效益最大化的解決方案。在綜合考量市場交易成本、數據處理者主觀狀態和法院估量成本等要素的背景下,集多種財產規則和補償規則于一體的“彈性規則”成為衍生數據財產規則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源數據;添附;財產規則;補償規則
11.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背景下數據產權登記制度之設計
作者:劉云(清華大學智庫中心)
內容提要: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持續推進的背景下,數據產權登記制度正逐步成為支撐數據流通、價值實現與權益保護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圍繞數據要素確權難、流通難與合規風險高等現實問題,有必要構建分層遞進的數據產權登記功能體系:以事實證明性登記為基礎,強化數據來源、處理過程及權屬狀態的可追溯性與可驗證性;以合規宣示性登記為進階,通過嵌入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審查機制,提升數據流通的制度合規性與交易可信度;以權利對抗性登記為高階目標,逐步賦予登記結果以對世效力,為數據交易提供穩定的權利預期與法律保障。在登記機構模式上,現實中已形成政府主導與市場化主體并存的多元格局,但不同類型登記制度之間存在功能重疊與規則分散問題,尤其是數據產權登記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在權利確認功能上的交叉,亟須通過制度整合實現統一規范。公信力構建是制度有效運行的關鍵,應通過引入實質性審查標準、建設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平臺以及完善責任規則體系,逐步形成類似傳統財產登記的社會信賴基礎。在制度實施層面,應對重復登記、登記錯誤責任及登記憑證有效期等關鍵問題進行規范設計,以提升制度的穩定性與可操作性。總體而言,數據產權登記制度需在實踐探索與規則完善中不斷演進,并通過立法加以確認與固化,最終服務于全國統一數據要素市場的構建與數字經濟新形態的發展。
關鍵詞:數據產權登記;公示公信;一體化數據市場;數據資產
【影像·中國法官培訓百年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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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1929年至2026年的近百載春秋,這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一百年,是人民司法組織從“裁判委員會”走向“智慧法院”的一百年,更是黨領導下的法官培訓事業從無到有、從碎片化到體系化的一百年。從興國縣土地革命干部訓練班到國家法官學院,中國法官培訓事業始終與民族復興同向奔赴,與法治建設同頻共振。
本期影像由國家法官學院講師付寧馨供稿。
【策略】
13.積極老齡化下養老服務供給的行政法治應對
作者:胡敏潔(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積極老齡化已被明確確立為我國養老事業發展的國家戰略。基于我國憲法規范基礎,養老服務供給對象涵蓋一般和特殊兩種情形,供給主體則包括國家、社會與家庭。在這一框架下審視養老領域的實踐問題,不難發現家庭養老、機構養老及社區養老等新興養老模式仍面臨不少法律挑戰。若要更好地回應積極老齡化的現實需求,系統性構建行政法治路徑,需重點關注以下三個維度,即以照護為核心的居家養老公法化;針對不同類型的養老機構構建各有側重的行政法律制度,并在相關規范中補充對新型養老模式的回應條款。
關鍵詞:積極老齡化;家庭養老;養老服務機構;政府監管
14.基本權利疊加干預的合憲性審查:以信息干預為例
作者:梁芷澄(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信息干預措施通常因對個體造成的基本權利負擔較為輕微,容易規避合憲性審查。其往往以“權利負擔輕微,措施組合適用”的方式達成治理目標。傳統基本權利的審查理論只關注單一行為對特定個體的負擔,忽視了復數負擔的累積效應。疊加干預理論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推動審查機關重視基本權利負擔的整體效果。信息技術的進步改變了國家權力的運行狀態,使權力的行使在微觀層面發展出一種全新的規訓性權力。這種演進使“疊加干預”呈現出兩種不同樣態:垂直的疊加干預關注多個干預手段之間的疊加效應,其防御對象是壓制性權力;水平的疊加干預關注單項措施對多個權利主體造成的分散性損害,其防御對象是規訓性權力。規訓性權力所帶來的權利負擔擴散效應,直接威脅基本權利的客觀法面向。這一變化使基本權利的審查從主觀權利擴展至客觀法層面,強化了基本權利對信息干預的防御功能。在法律保留上,垂直的疊加干預要求對各單項措施進行個別審查,并強調立法與執法之間的協調義務。水平的疊加干預則需要根據規訓性權力的干預強度,判斷不同程度的法律保留標準。比例原則的適用也需結合疊加干預的特殊結構進行調整,以實現基本權利的全面保障。
關鍵詞:大規模數據收集;公共監控;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基本權利客觀法面向
15.彩禮返還要素的動態調整
作者:滕佳一(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既有彩禮返還規則以結婚登記作為首要標準的做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均存在明顯的不周延性。彩禮給付雖源于締結婚姻之目的,卻不要求婚約雙方完成結婚登記。婚姻本質在于建立穩定的家庭成員關系,而結婚登記并不等同于婚姻本身。在彩禮返還標準上,應以家庭成員要素重塑結婚登記要素,建立家庭成員和彩禮金額的雙層構造模式。具備家庭成員要素通常不再返還彩禮,例外情形是出現高額彩禮。當彩禮金額高昂時,成立彩禮返還請求權,但家庭成員要素介入時,返還比例通常較低。彩禮返還請求權的成立和彩禮返還比例系不同體系,應予區分。前一體系的要素為家庭成員和彩禮金額(高昂),后一體系的要素除上述二者外,還包括雙方過錯,但家庭成員要素的作用在于降低返還比例。彩禮實際使用和嫁妝情況應屬于返還請求權的抗辯事由,而非要素。
關鍵詞:彩禮返還請求權;動態體系論;家庭成員;彩禮金額;《彩禮糾紛規定》;結婚登記
16.誰應為智能體的錯誤負責?
——智能體自主行動的法理分析與責任分配
作者:付新華(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數據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智能體推動人工智能從“生成式AI”向“行動式AI”演進,其自主行動能力打破了傳統線性因果鏈條,引發深層歸責困境。將智能體擬制為代理人,難以回應主體資格缺失、意思表示歸屬、權限邊界消解與風險激勵錯位等問題。在現行法框架下,智能體的定性要有所區分:一般情形下應將其視為高度自主的網絡服務;在部分條件下可認定為數字產品;而在特定高風險場景中宜被界定為新型數字危險源。在此基礎上,構建“外部效力歸屬—內部治理追償—剩余風險分擔”的責任體系:對外以風險開啟與信賴保護維系交易秩序,對內以控制力與過錯為基礎實現責任追償,在高風險場景中通過責任保險與救濟基金等機制吸收既有歸責路徑難以消化的剩余風險,以實現損害填補、交易安全與創新容錯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智能體;人工智能;責任分配;自主行動;數字危險源
《中國法律評論》于2014年3月創刊并公開發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辦的國家A類學術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
《中國法律評論》秉持“思想之庫府,策略之機樞”之理念,立足于大中華,借鑒國際經驗,聚焦中國社會的法治問題,檢視法治缺失與沖突,闡釋法律思想,弘揚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擬治理策略,為建設法治中國服務,為提升法治效能服務,為繁榮法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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