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航空工業機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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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簡言之,它就是逃避監督、體外循環的“私房錢”,既是違規違紀的“雷區”,更是滋生“四風”問題與腐敗行為的“溫床”。
NO.01
“小金庫”的主要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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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在商品銷售環節,對部分零散客戶不開具正規發票,采用“大頭小尾”開票或直接收取現金的方式截留銷售收入;
2.私下違規承攬業務截取收入;
3.將閑置資產出租,取得收入未納入公司賬務管理;
4.隱匿收取的水電費用,直接用于支付項目評審費;
5.隱瞞股權投資取得分紅收益用于違規發放補貼等。
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通過虛開發票套取資金;
2.虛增接待/會議人數、虛構接待/會議事項、提高單客接待/會議標準等形式套取資金;
3.與供應商串通簽訂“陰陽合同”,以高于實際采購價金額結算套取資金;
4.虛構技術研發合作協議、產品檢測服務合同、市場推廣服務費、渠道拓展手續費等虛假合同套取資金等。
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虛構價值高、體積小、易變現的專用設備的“報廢手續”,將這批設備秘密出售給指定回收商套取資金;
2.以虛假會計核算轉移生產用原材料,私自賣出后套取資金;
3.通過精心設計的虛假關聯交易轉移公司利益等。
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1.廢舊物資違規處置套取資金;
2.贈與資產長期不入賬,取得收益形成“小金庫”。
NO.02
“小金庫”觸犯哪些法規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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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的最終用途主要是,發放規定之外的福利、獎金、過節費、購物卡等以規避工資總額限制或稅收;也有的用于違規吃喝、超標準接待、購買無法入賬的禮品或公關費用;更有甚者被少數人貪污、私分,或用于行賄等違法活動。
近年來,一批黨員干部因私設立、管理或使用“小金庫”受到嚴肅查處,有的被開除黨籍、撤銷公職,有的甚至身陷囹圄。有些人認為,設立“小金庫”是為集體謀福利、方便單位辦事,不算什么大事。但是,紀律面前沒有“好意”與“無意”之分,法律和紀律都有明確規定:
行政違法:
設立“小金庫”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私設會計賬簿。
黨紀處分: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明確將違反財經紀律列為重點懲戒內容,觸碰者必受嚴處。
政紀處分:
依據《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責任人員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分。
刑事犯罪:
當“小金庫”資金的使用超越行政違規范疇時,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等。
黨紀國法均有明確規定,為何“小金庫”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
部分人員紀法意識淡薄,抱有“手段隱蔽”“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
財務人員放棄職守,盲目聽命于違規指令,甚至協同違紀;
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審批、記賬、稽核各環節脫節,監管出現“斷鏈”。
然而,審計、巡察與日常監督已織密監督網絡,賬外有賬必被查,暗處伸手必被捉,再隱蔽的“小金庫”也無處遁形。全體黨員干部、職工群眾要筑牢思想防線,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切勿將“小金庫”視為“小毛病”,始終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要嚴守制度規矩,確保所有收入全額入賬、所有支出合規審批,讓每一分錢都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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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看似涉及金額不大,實則危害極大,一次違規操作,可能終身背負責任。紀律面前沒有例外,制度之下不存在盲區。希望大家以案為鏡,管好公家“錢袋子”,守住個人“清白身”,共同營造風清氣正、依規依紀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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