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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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2026年7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錢塘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2026年7月13日9時39分,我局接群眾報警稱,轄區某甜品店門口發生一起持刀傷人警情。接警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處置及傷員救治工作。上午11時許,我局在省內將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抓捕歸案。經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男,54歲,某紡織廠員工)持刀將受害人邵某某(男,27歲,某甜品店店主)刺傷后逃離現場。受害人邵某某經送醫搶救無效不幸身亡。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法律分析
新聞中,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罪名的定性是本案的一個重要問題。從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是客體要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保護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保護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重要件,死亡結果本身不是基本犯要保護的直接客體,而是加重情節。本案受害人邵某某已經死亡,死亡結果已發生,兩罪在客體層面的差別僅能回過頭從行為人對“傷”還是“死”的主觀認知反推,僅看結果無法體現。
二是客觀方面。(1)危害行為:金某某“持刀將邵某某刺傷”——刀刺屬于具有高度致命危險的暴力行為,既可以是殺的行為樣態,也可以是傷的行為樣態;(2)危害結果:邵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對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是既遂結果,對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是結果加重犯的結果;(3)因果關系:持刀刺擊→受傷→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因果鏈清晰,未見明顯介入因素(如醫療重大過失)中斷因果的跡象。客觀方面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罪間高度重疊,僅憑目前警情通報難以對金某某的行為明確定性。
三是主觀方面。這是兩罪的真正分水嶺。故意殺人的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對“他人死亡”這一結果持直接故意(希望)或間接故意(放任),即金某某要么主動追求邵某某死亡,要么明知捅刀可能致死仍實施、對死亡結果持無所謂態度。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則是一個復合結構:對“傷害”結果持故意(希望或放任傷),對“死亡”結果持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傷害行為可能導致死亡但因疏忽未預見,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換言之,定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死亡,需證明金某某想傷邵某某,但對邵某某死亡這一結果,他是“沒料到”或“料到了但覺得不至于”——死亡非他追求的目標,亦非放任對象。主觀方面需借助客觀證據推定,關鍵考量包括:犯罪工具(是否提前準備)、刺擊部位(要害或非要害)、刺擊次數(連刺多刀或一刀即止)、起因(瑣事或民間糾紛雖不單獨決定定性,但影響對“殺故意”的推定強度,例如長期積怨激化與偶發口角,對二百三十二條“情節較輕”的認定亦有影響)。
四是主體要件。金某某54歲、邵某某27歲,均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無精神病史、未涉及不滿14/16/18周歲的特殊減免情形),主體適格。金某某54歲亦不屬于"已滿75周歲從寬"檔,主體層面無爭議。
綜上,金某某行為性質的定性,仍需更多證據佐證客觀事實,以判斷其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是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若定性為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尚有“情節較輕”通道可爭(3-10年);若定性為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則在死刑適用上更為審慎,且法定刑雖同為“10年以上/無期/死刑”,但司法實踐對第234條致人死亡判死刑的門檻高于第232條。兩罪定性不同,辯護策略亦應相應調整。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案例分享
胡某、胡某飛、童某峰故意殺人案
2005年國慶節期間,被告人胡某因懷疑被害人李某耀在其販賣毒品時從中作梗,便指使被告人胡某飛教訓李某耀一頓,將其打致“住院”,并答應事后給胡某飛好處。隨后胡某帶胡某飛到李某耀居住處對李進行了指認,并交給胡某飛人民幣1500元。10月7日晚,胡某飛糾集了被告人童某峰一同作案,并購買了兩把彈簧刀。當晚8時許,胡某飛、童某峰看見李某耀出門在路上行走,胡某飛即沖上前持刀朝李某耀背部捅刺。李被刺后掙脫逃跑,童某峰追上將李抓住,胡某飛趕上后又持刀朝李身上捅刺。李再次掙脫逃走,胡某飛、童某峰追上將李按倒在地并持刀朝李身上亂刺,造成李某耀因雙肺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當場死亡。作案后,胡某飛打電話告知胡某。胡某便將人民幣3500元交給胡某飛,胡某飛分給童某峰人民幣750元。10月12日,胡某以“樂輝”的名義開設了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供胡某飛支取,并將一部手機送給胡某飛,以便相互聯系。10月15日、16日,胡某、胡某飛先后被抓獲歸案。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準備投案的童某峰抓獲。
一審判決:1.被告人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胡某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被告人童某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被告人胡某、胡某飛、童某峰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涂某花經濟損失人民幣166387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胡某飛、童某峰提出上訴。二審法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裁定:核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某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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