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海牙南海仲裁庭裁判定我國以“斷續線”對南海的主權聲索沒有法律依據以來,對于欲介入南海情勢的相關國家而言,裁決就成為其拿來對我國說事,甚至以此來“要挾”我國的有利工具與借口。在這些國家眼中,我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當事國,尊重并執行仲裁裁決是我國當然而應有的義務與責任,是我國向國際社會展示自身“法治信仰”的試金石。最新的示例是,在仲裁裁決作出10周年之際,美國、菲律賓、日本、澳大利亞等10國就此發表聲明,重申該裁決“具有最終性和法律約束力”。而對于仲裁案的發起國菲律賓來說,仲裁裁決儼然已成為其主張和宣揚自身在南海權利的“源泉”。例如,小馬可斯曾多次表態稱,馬尼拉會依據海牙仲裁庭的裁決來解決南我國海主權爭端,不允許菲律賓任何一毫米的海洋和海岸權利被侵犯。
菲律賓等國拿裁決說事的潛在邏輯:裁決永久有效,不可撤銷
![]()
無論是對于介入南海情勢的國家而言,還是對于南海爭端當事國如菲律賓等國而言,其拿海牙仲裁裁決來對我國“說事”的角度和說辭盡管有差異,其潛在邏輯和基礎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那就是:仲裁裁決是一經作出即為有效的,是不可上訴和不可撤銷的。自裁決作出的那一刻開始,仲裁裁決就具有了“既決力”,成為了套在我國頭上的“緊箍”。但凡看我國不順眼了,或者覺得需要“敲打敲打”我國了,就可以把這個裁決拿出來對著我國念一念,即能讓我國感覺“頭痛”,就像唐僧對著孫悟空念咒一樣。只要我國不承認裁決,不認可菲律賓基于裁決所享有的海洋權益,其他國家就享有基于裁決的道德制高點。
然而,這樣的想法和潛在邏輯其實是非常危險的。對于南海周邊國家如菲律賓等而言,秉承這樣的邏輯不僅無法有效解決圍繞南海的爭端,而且根本不利于南海和平與安全的構建與維護,無法讓南海真正成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對于其他國家而言,拿裁決來對我國說事,在很大程度上類似于圍觀者心態,“看熱鬧不嫌事大”。
之所以說菲律賓等國的潛在邏輯是危險的,主要原因在于:海牙仲裁庭2016年裁決最重要部分存在著固有的缺陷,而該缺陷,是我國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的;一旦我國采取了有效的補救措施,相關措施于仲裁裁決的效果即相當于“釜底抽薪”。
仲裁裁決有關斷續線的論證邏輯
在其提起仲裁的請求中,菲律賓共提出了15項訴求,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項和第2項訴求,該兩項訴求涉及到當事國雙方在南海享有的海洋權利和權利范圍。
菲律賓的主張是:我國在南海的權利和權利范圍必須基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不能基于歷史性權利。我國所主張的標在我國地圖上的“斷續線”內的權利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其超過了公約所允許的權利范圍。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裁決中,在論及我國在南海所劃定的斷續線及我國在此線內的權利性質和范圍時,仲裁庭認為,我國在南海所劃定的斷續線并非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線,與主權無關,而僅僅關涉歷史性權利,或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由于我國所主張的在斷續線內的歷史性權利(historic right)已經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吸收,我國依據斷續線來主張在線內的歷史性權利,或其他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就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那么,該如何認識和評價仲裁庭有關此問題的裁決?對于此裁決,我們又該如何有效應對?筆者認為,要認識和評價此裁決,首先需要把握仲裁庭的論證邏輯,然后再在此基礎上確立應對策略,這樣可能更為有效。
仲裁庭認為,根據我國2006年所發表的有關“排除性聲明”,為了確定自身是否擁有對菲律賓第1項和第2項訴求的管轄權,關鍵是證明我國是否在南海主張過“歷史性所有權”。仲裁庭認為,由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1)(a)(i)條涉及到“歷史性所有權”(我國排除性聲明所涉條款之一),就涉及到我國在南海權利訴求的本質。就此問題而言,仲裁庭首先指出,關于此問題,應“由我國來決定其海洋權利訴求的范圍”。然而,仲裁庭發現,我國除了主張對斷續線內的島嶼和附屬水域的主權外,還主張“在長期歷史中形成的相關權利”。由于我國的訴求非常模糊,這一訴求的本質到底是否屬于“歷史性所有權”,直接關涉到仲裁庭是否擁有管轄權的問題,因此,仲裁庭就有必要“主動”確定我國在斷續線內訴求的本質問題。
正是在此基礎上,仲裁庭通過對我國在南海斷續線內的勘探活動的考察,通過對我國所頒布的有關禁漁令的研究,通過對我國外交部確認他國在斷續線內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權利的解讀,認為,我國并未將斷續線內的水域作為領海或內水對待,我國在斷續線內僅對于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主張了相應的權利主張(除了對島嶼及附屬水域的主權主張外)。換言之,我國雖然在南海劃定了斷續線,但并沒有基于該線而主張歷史性所有權,而僅僅只主張歷史性權利。絕大多數時候,我國在南海基于斷續線主張的權利都是“歷史性權利”,而非“歷史性所有權”。
接下來,仲裁庭通過對整個海洋法相關公約的起草和制定歷史的詳細考察指出,我國基于斷續線所主張的權利范圍極為有限的所謂“歷史性權利”,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已經先后為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不同的海域制度所吸收。因此,仲裁庭認為,我國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后,只能基于公約的規定而在南海主張相應的海域權利。我國基于斷續線而主張對線內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歷史性權利,根據公約所規定的我國所能主張的海域范圍,其顯然已經超過了相應的海域范圍,因而并不符合公約。
因此,仲裁庭最終裁決稱,就菲律賓的第2項訴求而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限制,我國基于斷續線而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或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已經構成了對公約的違背。我國在根據公約而主張對南海的海洋權利時,無權超越公約有關地理的和實質性的限制;即使有了相關主張,其也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仲裁庭論證邏輯的兩大缺陷
通過對仲裁庭的上述論證邏輯的考察可以看出,在裁決我國所劃定斷續線“不合法”的問題上,仲裁庭是建立在如下重要基礎之上的,那就是,我國盡管劃定了斷續線,卻從來沒有基于斷續線而主張“主權”,相反,我國一直主張的是“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我國從來沒有將斷續線內的水域宣稱為領海甚至內水。因此,盡管我國基于斷續線而聲稱自己在線內享有“歷史性權利”,但“歷史性權利”不等于“歷史性所有權”。一旦我國將斷續線主張為“主權”,宣稱斷續線內的權利為“歷史性所有權”,甚至,更進一步,宣稱線內水域為領海甚至內水,基于我國2006年所發表的排除性聲明,仲裁庭將無權裁決菲律賓的第1項訴求和第2項訴求,更遑論宣稱斷續線為非法了。
在仲裁庭的論證邏輯中,其至少有兩個明顯的法律上的缺陷:
第一個缺陷是,盡管其認為我國并沒有就斷續線的本質進行過明確的澄清,但是,其也不應該“越俎代庖”,主動承擔替我國澄清的職責,尤其是考慮到斷續線在本爭端中的重要性非同小可的這一背景。
第二個缺陷就是,仲裁庭將“歷史性所有權”與“歷史性權利”截然對立,認為我國對斷續線內的海域僅主張“歷史性權利”,并對“歷史性權利”進行了嚴格的狹義上的解釋。盡管仲裁庭在解釋“歷史性權利”時也承認,“歷史性權利”可以包含主權(裁決第225段),但在解釋我國在斷續線內的“歷史性權利”時,卻完全排除了此種可能性。
我國需釜底抽薪,堅決守住斷續線
基于仲裁庭的上述論證邏輯和缺陷,筆者提出的應對建議就是:我國不妨釜底抽薪,直接宣告斷續線具有“歷史性所有權”的屬性,徹底否定掉仲裁庭的論證基礎,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為斷續線“布局”。一旦這樣做了,仲裁庭有關此裁決的非法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長期以來,在有關斷續線的法律性質和地位問題上(仲裁庭所稱的斷續線的本質問題),我國確實一直刻意保持模糊。也正因為在此問題上保持模糊,也導致學者對于斷續線的解釋“五花八門”。其中,將斷續線解釋為“歷史性權利線”的觀點明顯占據了上風(菲律賓援引高之國先生的文章,高之國先生和賈兵兵教授的文章并非“率性”的隨意之舉)。然而,事實證明,此種過于保守的論點,明顯地不適應我國有效地維護在南海斷續線內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因此,在斷續線的定性上,我們需要打開思路,拿出勇氣和行動,走出新的實踐。
筆者認為,就澄清斷續線的法律性質與地位問題而言,此次可能是一個好機會,但也可能是最后一次機會。因此,希望我們能抓住這最后一次好機會。
筆者對此的建議,正如我在另外一篇評論即《南海仲裁裁決敗訴所蘊含的新契機》中所言,應該是我國重新出牌的好時機。我國應該當機立斷地宣稱斷續線為“歷史性群島水域線”。
實際上,早在2013年菲律賓啟動仲裁程序的時候,我就已經通過多種途徑呼吁,這是我國給斷續線一個適當身份的最好時機(《宣告南海為我國的歷史性群島水域:現在是最佳時機》,載2013年1月29日《僑報》)。但遺憾的是,當時少有人意識到此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宣告斷續線為歷史性群島水域線的意義和必要性在于:只有我國成功地證明斷續線具有“歷史性所有權”的功能,仲裁庭有關斷續線裁決的部分才會“無效”,變得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并且,仲裁庭據以確立的管轄權也將不復存在。
將斷續線解釋為歷史性群島水域線的好處在于:此概念既“脫胎”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能滿足我國在南海所享有的歷史性所有權的需要。說其“脫胎”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因為公約本身規定了“群島水域”這一概念;說其超脫于公約,則是因為:一方面,公約本身沒有明確規定這個概念,另一方面,公約也不禁止國家提出此概念。與此同時,此概念還能很好地“彌補”群島水域概念之于我國南海權益保護的“先天不足”:公約對群島水域所包圍的水域面積和陸地面積比例有嚴格限制,同時還對群島水域基線的長度有嚴格限制;但對于歷史性群島水域則無此限制。而從歷史性所有權角度來看,“歷史性群島水域”中所包括的“歷史性”這個前綴即清楚地表明了我國在南海所享有的歷史性所有權的客觀存在。
與此同時,歷史性群島水域線也能很好地滿足其他國家所主張的在南海水域及其上空的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比照《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群島水域的法律地位,即其他國家在群島水域及其上空享有一定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其他國家在南海這一我國的歷史性群島水域及其上空同樣享有一定的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盡管如此,此種自由卻并不是無限的,而是應該遵循我國的要求和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我國可專門制定相應的用于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的特定海道和航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