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第1031號發布。
為落實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部署,實現出境種質資源備案信息互聯互通,促進種質資源國際交流合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海關總署決定優化農作物、林草種質資源出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第1031號
為落實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部署,實現出境種質資源備案信息互聯互通,促進種質資源國際交流合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海關總署決定優化農作物、林草種質資源出境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或個人向境外提供農作物、林草種質資源的,應提前向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申請取得出境審批文件。農作物種質資源出境審批分類目錄可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查詢(http://202.127.42.145/bigdataNew/home/service/),林草種質資源出境審批分類目錄可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審批平臺查詢(https://ydbg.forestry.gov.cn/adminapproval/)。
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發出境審批文件,將出境審批結果數據傳輸至海關,海關在通關環節進行比對核查、核銷,并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三、取得出境審批文件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在申報出口時,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寫農作物種質資源出境審批分類目錄中的作物名稱,或林草種質資源出境審批分類目錄中的物種名稱,在商品編號欄填寫對應的商品編號,在產品資質項下選擇許可證類別代碼333(農作物種質資源出境審批文件)或許可證類別代碼334(林草種質資源出境審批文件),并在許可證編號欄填寫取得的出境審批文件文號。
四、未取得出境審批文件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海關將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處理。
五、因核查需要或計算機管理系統、通信網絡故障等原因,海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交紙質出境審批文件。
六、單位或個人可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查詢出境審批文件電子數據傳輸狀態。
七、本公告中的出境審批文件包括農業農村部門簽發的動植物苗種(種質資源)進(出)口審批表和林草部門簽發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種質資源許可文件。
本公告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實施。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海關總署
2026年7月3日
來源丨農業農村部網站
編輯 | 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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