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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方面
(一)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存在短板
1. 公司制改制工作未能實現全面落地。
2. 集團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未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具體清單。
3. 未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要求。
4. 董事會職權未得到有效行使,存在通過設立由部分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常務委員會等形式,替代董事會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情況。
5. 董事會或監事會的人員數量未達到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標準。
(二)企業發展布局與結構調整優化不足
1. 低效、無效資產的處置工作推進遲緩。
2. “僵尸企業”及特困企業的處置工作推動力度不足,進展未達預期。
3. 企業投資方向偏離核心主業,存在盲目跟風投資熱點產業、甚至引發產能過剩的問題。
(三)國有企業重點改革任務推進滯后
1.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開展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定價、轉讓交易、登記確權等工作,國有資產及產權轉讓環節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風險。
2.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方案部署不夠清晰,資本授權與經營資質受到限制,相關企業未制定改革實施的時間表與路線圖。
3. 所屬企業之間同業競爭現象較為突出,未能有效統籌協調。
4. 法人層級設置過長,管理層級壓縮工作未取得實效。
(四)去產能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1. 未按照規定淘汰不符合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等相關標準的落后產能。
2. 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數量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未達成去產能考核指標要求。
3. 違反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相關政策,違規或變相擴大落后、過剩產能規模。
4. 新建項目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及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
(五)去庫存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1. 房地產主業企業存在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2. 違規擴大非主業房地產投資規模。
3. 非房地產主業企業未按要求退出商業性房地產業務。
4. 通過貸款、發債等方式從主業資產中變相獲取資金,并擅自改變資金實際用途,用于房地產開發。
(六)去杠桿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1. 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管控標準,未完成資產負債率考核任務。
2. 未將子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納入考核指標體系,未實施有效管控。
3. 通過調節財務指標等不正當方式,虛假降低企業杠桿率。
4. 高負債企業違規開展非主業投資及高風險業務,加劇經營風險。
(七)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1. 存在違約拖欠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情況。
2. 超標準收取保證金,或未按規定及時清理、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
3. 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時,未按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4. 未按要求將尚未支付的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5. 未落實應收賬款、存貨“兩金”壓控要求,壓控工作成效不明顯。
6. 所屬金融機構未落實服務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的要求,在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情況下,違規收取財務顧問費等相關費用。
(八)補短板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1. 重大科技專項資金存在閑置現象,或資金使用效益偏低。
2.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展緩慢,未達到預期推進節奏。
3. 存在虛報研發費用、數據造假的行為。
4. 未制定企業科技創新與發展規劃,科技創新工作缺乏系統性指引。
(九)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
1. 未嚴格執行環保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規定。
2. 大氣污染物排放不達標、存在超標排放現象,甚至存在瞞報排放數據的情況。
3. 廢水排放突破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等要求。
4. 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即開工建設,或新建投產項目未按規定辦理環保驗收手續。
5. 固體廢物處置不符合規定,存在擅自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行為。
(十)節能減排工作落實不到位
1. 未嚴格執行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相關政策。
2. 違規生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3. 未按規定制定節能環保專項規劃、節能減排教育培訓制度,未編制節能減排年度經費預算。
(十一)“六穩”“六保”政策落實不到位
1. 因未按規定保管、清雜等操作,導致糧食質量不達標。
2. 在不符合條件的庫點收儲政策性糧油。
3. 未按規定發放穩崗補貼,穩崗擴就業政策未落地。
4. 開發區的開發運營企業與管理機構未實現分離,權責劃分不清晰。
5. 政策性糧油存在賬實不符的情況,存在多領取財政補貼的問題。
6. 未按規定開展儲備糧食輪換工作。
7. 通過虛假輪換、以陳糧頂新糧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糧食財政補貼。
二、履行重大經濟決策職責方面
(十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執行及實施效果不佳
1. 發展戰略未聚焦主責主業,與國家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要求不符。
2. 地區發展戰略規劃的主要目標未按期完成,未達到預期實施效果。
3. 未按照國資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企業發展戰略規劃。
4. 地區發展戰略規劃執行過程中,存在重大損失浪費現象。
(十三)重大投資行為違規
1. 未經集體決策程序,擅自開展對外投資。
2. 違規決策對外投資,造成重大損失浪費及國有資產流失。
3. 違規決策,在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開展對外投資。
4. 違規決策將資金投向非主業項目、禁止類項目。
5. 未經審批,違規決策開展特別監管類項目投資。
6. 可行性研究在經濟性、技術性等方面論證不充分,盡職調查流于形式、存在重大疏漏,導致實際投資效果未達到預期目標。
7. 違規決策投資非主業領域、不具備經濟性或付費來源缺乏保障的PPP項目。
(十四)重大資本運作及高風險投資行為違規
1. 未經集體決策或違規決策,開展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項目。
2. 違規發行企業債券,融資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
(十五)重大工程建設行為違規
1. 違規決策建設樓堂館所,違反相關建設規定。
2. 未經集體決策程序,擅自開展重大工程建設。
3. 未嚴格執行項目核準(備案)、征地、環評等相關程序,違規決策實施項目建設。
4. 可行性研究在經濟性、技術性等方面論證不充分,導致項目實際投資效果未達預期,甚至造成重大損失浪費。
(十六)重大物資(服務)采購行為違規
1. 未經集體決策程序,采購大宗商品及相關服務。
2. 違規開展采購活動,采購物資存在價高質次、以次充好的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
(十七)重大資產處置行為違規
1. 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擅自轉讓國有資產。
2. 違規決策以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 違規決策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企業資產。
4. 未按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交易,違規決策進行資產處置。
5.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時,轉讓價格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十八)違規對外提供重大擔保或借款
1. 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或借款。
2. 未按保證份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3. 違規決策向不符合擔保條件的對象提供擔保。
4. 未經批準,違規決策為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
5. 出借資金逾期無法收回,形成資產損失。
6. 出借資金未按規定收取利息,造成企業收益損失。
(十九)違規對外大額捐贈
1. 未經集體決策,擅自對外開展捐贈。
2. 違規決策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或轉移企業資產。
3. 違規決策超出規定范圍、超出預算額度對外捐贈。
(二十)重大決策制度不健全
1. 對外投資決策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2.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覆蓋范圍不完整,未涵蓋全部重大決策事項。
三、履行內部管控職責方面
(二十一)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1.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未按要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
2.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未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
3. 未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內部管理缺乏制度依據。
(二十二)投融資管理不規范
1. 未經批準,在投資計劃之外擅自開展對外投資。
2. 融資規模超過企業實際發展需求及償付能力,存在資金風險。
3. 不重視參股企業投資回報,對外股權投資收益長期未收回,存在重大損失及訴訟風險。
4. 未對參股企業實施有效管控,存在只投不管、對參股企業家底不清的問題。
5. 違規為參股企業其他股東提供墊資,違反資金管理規定。
6. 未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面、有效的跟蹤管理,項目出現風險或發生損失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止損措施。
7. 投資項目建設進展緩慢,未按計劃推進。
(二十三)資金管理不善
1. 將公款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資金管理規定。
2. 簽發、取得和轉讓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
3. 違規收取票據為其他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4. 擅自改變通過股票、債券募集的資金用途,未按規定使用募集資金。
5. 違規套取或騙取銀行貸款,融資行為不規范。
6. 向個人及相關單位支付大額現金,違反現金管理規定。
7. 資金集中度不高,資金統籌使用效率偏低。
8. 違規對外出借資金,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及審批程序。
9. 對外捐贈未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行核準、備案程序。
10. 未及時公告或披露相關重大事項信息,信息披露不規范。
(二十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不規范
1. 未履行法定程序及審批手續,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2. 購置或建成的資產長期處于閑置狀態,資產使用效率低下。
3. 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出租、出借企業資產。
4. 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造成國有資產收益損失。
5. 違規將企業字號、經營資質及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未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品牌價值。
6. 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存在款項拖欠或流失風險。
(二十五)銷售業務管理不規范
1. 應收賬款回收不及時,核銷程序不符合規定。
2. 未按內部管理規定簽署銷售合同,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3. 銷售業務中違規向關聯企業讓利,損害企業利益。
(二十六)國有企業采購管理不規范
1. 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
2. 大宗商品及服務采購未按規定履行招標程序,采購流程不規范。
3. 違規開展單一來源采購,未符合單一來源采購的法定條件。
4. 物資采購招標管理不規范,將不符合招標條件的單位確定為中標單位。
5. 違規長期使用無資質供應商,采購質量及安全存在隱患。
6. 未經過充分詢價、比價,違規開展采購活動,可能造成資金浪費。
7. 采購標的價格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造成國有資金損失浪費。
8. 采購產品質量不合格,與市場同類商品相比存在明顯質次價高的問題。
9. 人為增加采購環節,不合理加大采購成本。
10. 采購物資與實際需求脫節,造成物資積壓、閑置。
11. 違反合同約定,超額支付采購價款。
(二十七)工程項目管理不規范
1.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手續不完善,存在未批先建的情況。
2. 違反建設程序,采取先設計后勘察的不合理流程。
3. 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履行招標程序。
4. 違規同意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變更全部中標管理人員。
5. 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招標,違反招標管理規定。
6. 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違反工程承包管理規定。
7. 將承攬的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單位,違規分包。
8. 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
9. 招標過程中人為設置限制性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10. 違規允許存在利害關系的企業參與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
11. 違規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
12. 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超出概算,資金使用不規范。
13.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及建設內容。
14. 項目資本金的來源、比例不符合相關規定。
15. 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擅自開工建設。
16. 工程質量低劣,建成后存在安全隱患。
17. 未按合同約定進度支付工程款,存在超撥或拖欠工程款的情況。
18.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規范,存在未簽訂合同、擅自變更合同等問題。
19. 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違規投入使用。
(二十八)國有企業擔保業務管理不規范
1. 擔保程序不符合規定,流程不規范。
2. 對參股企業提供超出股權比例的擔保,擔保風險過高。
3. 未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未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
4. 違規對外提供擔保,違反擔保管理規定。
四、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方面
(二十九)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核算不實
1. 違規設立“小金庫”,資金管理存在漏洞。
2. 資產、資金未納入財務賬冊核算,形成賬外資產。
3. 虛增固定資產或存貨數量,財務數據不真實。
4. 將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直接沖減,核算方式不符合規定。
5. 未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導致應收賬款核算不實。
6. 將長期股權投資違規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錯誤。
7. 違規將當期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隱瞞收入。
8. 未按規定確認未決訴訟等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負債核算不完整。
9. 國有權益未按規定轉增資本金,權益處置不規范。
10. 將債轉股資金計入往來科目,核算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十)未按規定確認收入、費用及核算收益
1. 通過虛開商品銷售發票的方式虛增收入,財務數據造假。
2. 通過無實際貿易背景的循環交易,虛增企業收入。
3. 隱瞞業務收入,少計企業收入總額。
4. 將應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直接沖減收入,導致少計收入。
5. 將貨款收入作為負債掛賬,未及時確認收入,少計收入。
6. 推遲或提前確認銷售收入,收入確認時點不符合規定。
7. 提前或推遲結轉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核算不及時。
8. 冒領、重復列支原材料,多計企業成本。
9. 未按規定沖減相關成本費用,成本核算不準確。
10. 隨意變更資產折舊、攤銷年限或凈殘值,導致多提或少提折舊、攤銷。
11. 未按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價值核算不實。
12. 未按規定核算投資收益,收益核算不規范。
13. 未按規定核算資產處置收益,收益確認不符合要求。
14. 未按規定核算債務重組收益,收益核算不準確。
(三十一)隨意變更或未按規定變更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
1. 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未符合會計政策變更的法定條件。
2. 會計政策變更后,未按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3. 未按規定更正會計差錯,會計核算錯誤未及時糾正。
4. 未在財務會計報告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相關信息,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十二)未按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1. 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不準確,將未實際控制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
2. 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不完整,未將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
3.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未進行抵銷,或抵銷核算不準確。
(三十三)違規支付職工薪酬
1. 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2. 違規承擔職工個人應自行承擔的相關支出。
3. 通過虛列支出、使用虛假發票等方式套取資金,為職工發放獎金。
4. 在工資總額之外違規提取和列支工資性支出。
5. 違規使用職工福利費列支、發放補貼和獎金,福利費使用不規范。
6. 超標準列支補充養老保險(年金),不符合相關規定。
7. 超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等,薪酬發放不符合規定。
8. 擅自提高高管人員工資薪酬發放標準,薪酬管理不規范。
9. 違規發放加班加點工資,工資發放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十四)未按規定核算政府補助
1. 將不應確認為當期收益的政府補助,違規確認為當期收益。
2. 未合理區分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核算分類錯誤。
3. 未按規定將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支,科目核算錯誤。
4. 稅收返還資金未納入企業收入核算,收入核算不完整。
(三十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不規范
1. 擠占、挪用通過申報獲得的財政資金,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用途。
2. 財政資金未及時使用,存在資金閑置現象,使用效率偏低。
3. 未按規定使用各類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專項資金使用不規范。
4. 通過編制虛假項目、重復申報項目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
5. 虛報冒領、違規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資金使用存在違規行為。
(三十六)違反稅收征管規定
1. 未按規定計提、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相關稅費。
2. 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收代扣代繳義務未履行。
(三十七)違反會計管理規定
1. 未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基礎不規范。
2.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會計核算資料。
3. 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4.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違反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5. 出納人員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違反不相容崗位分離規定。
6. 票據及銀行預留印鑒管理存在漏洞,存在資金安全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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