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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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姐的‘嘉年華’,人美心善說的就是你!”“感謝姐姐的禮物,辛苦破費了!”“我姐出手,全場顫抖!”屏幕那端,主播賣力吆喝;屏幕這端,“榜一”豪擲千金。然而,當虛擬世界里的濾鏡破碎,昔日的“神豪”幡然醒悟,試圖追回那些曾在指尖流逝的真金白銀時,法律該如何界定這場瘋狂的“數字狂歡”?近日,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打賞金額高達百萬元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虛擬世界的霓虹背后,劃出了消費行為的邊界,也亮出了契約精神的底線。
抖音用戶汪某自2024年5月起關注主播段某甲的抖音賬號(段某甲使用其父親段某乙的身份信息完成認證并綁定段某乙名下銀行卡),此后持續陷入“打賞熱”。在隨后的半年多時間里,汪某通過抖音平臺頻繁充值購買“抖音鉆”,將其兌換為虛擬禮物向主播段某甲進行打賞,并購買粉絲VIP群專屬會員等增值服務,抖音平臺經折算后,與主播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汪某通過抖音平臺累計充值人民幣130余萬元,用于向段某甲賬號打賞。打賞期間,汪某與段某甲互加微信好友,聊天內容多涉及生活分享及短視頻創作探討。后汪某停止打賞,雙方斷絕聯系,汪某遂以段某甲存在欺詐為由訴至社旗縣法院,主張撤銷打賞行為,要求段某甲、段某乙共同返還全部打賞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原告汪某與被告段某甲之間的法律關系。網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展行業,具有開放性、即時性,面向不特定對象,用戶可以隨時進出直播間,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感到滿意即可自愿打賞,但并不能當然以此來否定網絡直播服務的對價性。本案中,被告段某甲系使用其父親段某乙身份信息在抖音直播平臺注冊的主播,根據與平臺簽署的協議,利用平臺技術和用戶資源進行表演,獲取人氣與打賞收益,并以此作為獲得收益的結算依據,系互聯網絡直播服務的使用者之一,其目的正是通過直播獲得報酬。而原告汪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務后,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將抖幣兌換為虛擬禮物進行打賞,由此獲得觀看特效、增值服務、主播關注等精神層面的滿足,系屬于一種消費行為。因此,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了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亦即時履行。
關于被告段某甲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等構成欺詐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法律上的欺詐,要求同時具備三項要件:行為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相對人因此陷入錯誤認識;相對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段某甲在與汪某的微信聊天內容均系互相分享日常生活及探討短視頻創作及直播、流量等內容,并未有超越主播與粉絲正常互動界限的內容,也不存在被告要求打賞、誘導打賞或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事實、違反公序良俗等情形,汪某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段某甲在履行涉案服務合同過程中實施了欺詐行為或存在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形。汪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充值、自主打賞,意思表示真實,且打賞過程中獲得了精神愉悅和平臺增值服務,屬于合法的消費行為。汪某既未能舉證證明段某甲實施欺詐,亦無證據表明存在其他可撤銷事由,其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網絡直播是放松身心的窗口,而非沖動消費的出口。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享受虛擬世界帶來的精神滿足時,務必遵循理性、適度、量入為出的消費觀念,切莫讓一時的狂熱透支了真實的人生。一旦發生糾紛,法律能夠保護的,是真實、自愿且合法的交易行為;因盲目打賞而“自甘風險”的后果,終究只能由打賞者自己承擔。在享受數字生活便利的同時,無論是主播還是觀眾,都應當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讓狂歡歸于理性,讓契約歸于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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