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點
區分玩忽職守與工作失誤的四個維度:
1.是否履職盡責
2.危害結果“預見可能性”
3.因果關系的強度
4.社會危害性程度
本案依據“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明確李某已在現有條件下積極履行職責,無法預見趙某串通造假的行為,其過失僅為多因一果中的次要因素,主觀上無謀私意圖且出于推進整改的目的,屬于改革推進中的無意工作失誤,僅需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以此體現執紀執法中鼓勵干部擔當作為的政策導向。
如何把握玩忽職守
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視頻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6年7月8日;解說詞由紀法思享公眾號整理)
女:老沈,我們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涉及玩忽職守與工作失誤的區分,請您幫忙解惑。
李某任某區城管委副主任,分管城市綠化工作。2022年6月,區城管委在對該委辦公室副主任趙某(另案處理)兼任下屬某國有企業公司經理期間違規領取報酬問題進行整改時,趙某提出辭去公職身份,以個人名義承包經營該公司。為了快速推進整改工作,維護該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區城管委同意趙某的請求,并決定由李某負責牽頭落實。
由于區城管委在國企承包經營方面無制度規范可循,李某本人缺乏相關工作經驗。經過向有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了解政策后,李某依據趙某提供的該公司資產情況及評估報告,擬定了承包考核指標及經營績效。最終,區城管委經集體研究決定,按照李某主持擬定的合同文本,與趙某簽訂該公司承包經營合同。
事后查明,趙某在承包前串通評估公司,提交了虛假的評估報告,隱匿該公司多筆主營業務收入。通過在承包期間將隱匿收入逐年轉為年度收入的方式,從該公司多領取利潤績效150萬元,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
對于李某行為的定性: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負責國有企業承包經營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在未對該公司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進行深入核實的情況下,盲目采信趙某提供的虛假材料,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李某的失職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構成玩忽職守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臨時負責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工作,盡管在核查該公司資產情況上存在過失,但綜合考慮制度規范不完善,工作經驗缺乏,整改時間緊、任務重等客觀因素,李某的監督過失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較小,屬于工作失誤,應當認定李某違反工作紀律。
您覺得哪種意見正確呢?
男:我們都知道,玩忽職守與工作失誤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主觀方面都有過失,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二者定性處理截然不同,前者屬于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屬于違紀違法,僅涉及黨紀政務責任。對這兩種行為,要審慎嚴格區分。就李某案件來說,我同意第二種意見,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一)李某客觀上已經積極履行了其承擔的職責
行為人是否履職盡責,是正確區分失職瀆職行為與工作失誤的基本界限。具體而言,玩忽職守行為主要包括兩大類。
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
不正確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導致職責沒有得到正確履行而工作失誤,是由于行為人經驗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者因無法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影響,導致在履行職責時主觀認識不符合客觀情況,雖然積極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還是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
本案例中,該區城管委關于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并無相關制度規范,李某本人限于專業背景和工作經歷,也缺乏經驗,但還是在理解和認知范圍內認真履行了職責,如組成工作專班、制定調研走訪計劃、咨詢相關職能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該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等。因此,李某的失職行為是出于相關領域規章制度不完善,缺乏工作經驗,整改時間緊、任務重,工作措施不周全等多方面原因,是在積極履職過程中發生的錯誤,這種情況不宜苛以刑責。
(二)李某的認知程度難以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
對危害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的高低程度,也是區分玩忽職守與工作失誤的界限之一。玩忽職守要求行為人對造成的重大損失事先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行為主體對危害結果發生的“預見可能性”程度。
同領域一般人的注意能力。
行為人的年齡、教育背景、職業經歷、現任崗位職責等。
行為人履行職責時的主觀能力和具體環境、資源條件。
行為人所承擔的注意要求是否合理、正當。
本案例中,李某的履職過程表明,其在擬定承包考核指標及經營績效過程中,已經達到了現有條件下社會一般人或者特定領域所期望的注意力標準。而趙某串通評估公司制作虛假報告的行為,超出了李某的認知范圍。
(三)李某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較小
實踐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度也是區分玩忽職守犯罪與工作失誤的客觀基礎。有些案件由于事實十分復雜,行為與結果之間往往表現為多因一果的關系。本案例中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主要原因是趙某提供不實的公司資產情況及評估報告。李某的監督過失行為僅是造成危害后果的多因之一,且居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較小。
(四)李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較低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社會屬性,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區分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的原則界限之一。在當前持續深化改革、鼓勵創新的新形勢下,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三個區分開來”,有助于紀檢監察機關準確把握、充分運用黨的政策和策略,對黨員干部的失誤錯誤進行綜合分析,避免混淆問題性質,作出不適當的處理。
本案例中,李某沒有對趙某報送的該公司資產情況和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查,未已發現趙某在承包該公司前的資產隱匿行為,致使趙某得以通過分紅侵吞國有資產。但是,李某在主觀上是為了加快整改進度,順利完成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工作,既不是明知故犯,也沒有借機謀取私利,且在決策程序上經過集體研究,既非個人獨斷專行,也非草率而為,而是在其主觀認知范圍內的“盡力而為”,應當屬于推動工作中的無意過失。
女:謝謝您的解答,讓我們對如何在執紀執法工作中體現出激勵廣大干部勇于擔當作為的精神有了更深的理解。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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