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第二期治理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典型案例中,多家餐飲店因為虛假宣傳或無證經營等問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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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區味尋記餐飲店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據案情通報,該局執法人員在蕪湖市鏡湖區萬達廣場二期開展網絡外賣行業整治,在鏡湖區味尋記餐飲店開展現場檢查時,在該店冰箱發現品名為“牛肉味風味土豆燒肉5號”的預包裝食品7袋,主要主要配料里并無牛肉成分。
現場詢問該店負責人,負責人表示該產品主要用于制作土豆燉牛肉滑蛋飯銷售,售賣方式為通過美團外賣平臺網上銷售。執法人員查看該店美團外賣平臺,標價29.9元/份,主料為牛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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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清風樓足浴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在位于鏡湖區大礱坊街道東方龍城湛露苑的蕪湖清風樓足浴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核查時,該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發現該店在美團平臺銷售“精油SPA60分鐘”和“精油SPA70分鐘”的套餐中含有小吃簡餐“餛飩、水餃、面條”,我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店內有廚房操作區域,在后廚冰箱發現冷凍的水餃,在儲藏室發現拆封的大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5元;2.罰款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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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區新橋砂鍋麻辣燙店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案
2026 年1月9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住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 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在 2026 年1月16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文字素材來源于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圖片來源于網絡,非當事餐飲店,僅做示意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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