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兩起品牌維權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引發了廣泛討論,也促使筆者重新審視一個此前從未動搖過的命題——知識產權維權的邊界究竟在哪里。
事件一:"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
知名餐飲品牌"遇見小面"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渝見小面"訴至法院。從法律角度看,兩品牌名稱僅一字之差,經營業態相同,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確實存在,維權有其法律基礎。然而,此案一經公開,輿論場中卻出現了大量質疑的聲音——一字之差的窮追不舍,是否過于苛刻?
事件二:LV訴"茉莉奶白"
路易威登(LV)就"茉莉奶白"品牌的相關標識提起知識產權維權。此舉非但未獲公眾認同,反而引發了全網對LV品牌本身的大規模"挖掘",各類負面新聞、歷史爭議被翻出傳播。一維權行動,反噬品牌聲譽,恰是品牌方始料未及的。
坦率地說,剛看到"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這一事件時,筆者的第一反應是深深的同情——對遇見小面。作為一個律師,筆者完全理解品牌方的處境: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客觀存在,提起訴訟是正正當當的維權行為。如果不構成侵權,自有法院依法裁判,為何要在輿論場中遭受一場道德審判?品牌方依法維權,何錯之有?
筆者從事連鎖品牌方法律服務近二十年,深知在中國做出一個知名品牌有多難。公眾看到的是冰山之上的一角——是品牌方在激烈競爭中一路廝殺、殺出重圍的結果,用"九九八十一難"來形容并不為過。而冰山之下,還有大量不為人知的艱辛:產品研發的反復試錯、供應鏈的逐步搭建、團隊的組織迭代、消費者的口碑積累……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是壓垮品牌的最后一根稻草。即便做到了,也并非高枕無憂——一個黑天鵝事件就可能令品牌聲譽大幅受損,甚至品牌方什么錯都沒犯,也可能無端卷入輿論風暴。之前的西貝便是如此。
近期,筆者在與諸多品牌方朋友的私下交流中,感受到一種令人憂慮的情緒——悲觀正在蔓延。大家普遍認為,在中國的市場土壤里做一個品牌實在太難了:市場競爭白熱化,新媒體傳播迅猛,輿論風向瞬息萬變、難以把控;與此同時,職業碰瓷者也已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勢力,專門盯著知名品牌的瑕疵做文章。多方壓力疊加之下,品牌方疲于應對。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種悲觀情緒已經開始轉化為兩種消極的行為模式。其一,"擺爛"心態——有的創業者干脆放棄了做長期品牌的念頭,轉而追求短期變現:搞個百家店賺一筆錢就換殼重來,合規不做了,品控不管了,撈一票就走。其二,"退縮"心態——有的品牌方雖然還在堅持,但雄心壯志已消磨殆盡,不再奢求全國布局、全球拓展,只想著守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當前正值中國企業出海的黃金時期。餐飲作為最具文化穿透力的載體之一,是中國文化走向世界的天然橋梁——一碗面、一杯茶、一頓火鍋,所傳遞的遠不只是味覺體驗,更是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與審美表達。中國餐飲品牌完全有機會在世界商業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在全球商業版圖中占據屬于自己的一席之地。但這一切的前提,是需要大量創業者的心力支撐——那份把品牌從區域做到全國、從全國做到全球的信念與雄心。出海打仗的能力,恰恰需要在國內市場的真刀真槍中積累:供應鏈的打磨、組織力的迭代、品牌力的沉淀,哪一項不是在激烈的本土競爭中錘煉出來的?如果創業者連做大的念頭都沒了,擺爛的擺爛、退縮的退縮,連在國內練兵的意愿都喪失殆盡,又何談出海?何談在全球舞臺上與麥當勞、星巴克一較高下?一個沒有雄心壯志的創業者群體,才是整個行業乃至整個國家最大的損失。
正因如此,筆者一直專注于為品牌方服務。每一次黑天鵝事件都會引發筆者深刻的反思:為什么會這樣?有沒有可能避免?怎樣才能避免?這份反思,正是本文的緣起。筆者的基本立場向來明確:侵權必打,違約必究。知識產權是品牌方最核心的無形資產,維護其權屬的完整性,不僅是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更是市場秩序得以維持的制度基石。這一立場至今未變。
但上述兩起事件所引發的輿論反響,讓筆者不得不承認一個現實:法律上的"應當維權"與商業上的"值得維權"之間,存在著一個尚未被充分討論的灰色地帶。而這個地帶,恰恰是商業倫理的用武之地。筆者寫作本文,并非要給品牌方維權潑冷水,恰恰相反,是希望為品牌方找到一條既能堅決維權、又不致反噬自身的適度維權之路。
一、知識產權維權的正當性基石
討論維權的邊界,首先必須承認維權的正當性。否定維權的前提是否定權利本身,而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其財產價值已是不爭之論。
無形資產的可估量性
品牌作為無形資產,其財產價值并非主觀臆斷,而是可以從多個維度予以評估的。其一,公眾知名度。一個品牌在消費者群體中的認知度,直接決定了其市場號召力和轉化能力,這是品牌價值最直觀的體現。其二,權屬的唯一性。商標注冊制度的核心即在于賦予權利人以排他性的標識使用權,確保消費者能夠通過特定的標識準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其三,消費者心智的占據。品牌建設的本質,是在消費者心智中建立特定的認知關聯——看到某個標識,即聯想到特定的品質、體驗和文化。這種心智占據,是品牌方投入巨額資金、漫長周期所累積的成果,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唯一性標識的特別保護價值
在品牌構成要素中,唯一性的標識特征具有特別的保護價值。品牌方占據消費者心智,依靠的正是與其他品牌相區別的、獨一無二的標識體系——品牌名稱、圖形標識、色彩組合、包裝設計等。這些標識特征承載著品牌的核心識別功能,一旦被仿冒或混淆,不僅直接損害品牌方的市場份額,更會稀釋品牌的識別度,進而侵蝕品牌資產的根基。因此,對唯一性標識特征的保護,是知識產權維權中最核心、最不可退讓的部分。
"侵權必打"的底層邏輯
基于上述正當性,"侵權必打,違約必究"并非一句口號,而是有著堅實的制度邏輯。知識產權的核心效力在于排他性——權利人有權阻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如果權利人對侵權行為長期不加制止,品牌唯一性的標識特征就會受到侵蝕,消費者心智中原本清晰的識別關聯將逐步被混淆和稀釋。當市場上充斥著大量近似標識,消費者再也無法通過品牌標識準確識別商品來源時,品牌方斥資數年甚至數十年建立的消費者心智占據便土崩瓦解。從這一角度看,積極維權既是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更是捍衛品牌唯一性、防止消費者心智混淆的必要行為。
筆者完全認同上述邏輯,并且在本人的執業實踐中始終秉持這一立場。問題在于,維權的"應然"與維權的"分寸"并非同一命題。承認應當維權,不等于承認所有維權方式、所有維權對象、所有維權時機都是恰當的。而這,正是兩起事件所暴露出的深層問題。
二、"為富不仁":維權邊界的倫理追問 一個古老成語的現代映照
中國有一個成語叫"為富不仁"。這一成語的形成,并非出于對財富本身的仇視,而是對一種社會現象的概括性表達——當一個人或一個組織已經積累了相當程度的社會資源,其對待弱勢群體的態度和方式,便成為公眾衡量其品格的重要標尺。
弱勢群體的心理邏輯天然包含這樣一種判斷:你已經很富有了,有些普通人犯的錯并不會撼動你分毫,為什么要窮追不舍?
這一心理邏輯在品牌維權領域的投射尤為明顯。當一個品牌已經占據市場主導地位,擁有極高的公眾知名度和消費者心智份額時,其面對一個規模微小、影響力有限的侵權者所采取的維權行動,公眾會本能地追問:這一維權行動的目的是保護品牌,還是壓制競爭?是維護正當權利,還是恃強凌弱?
這種追問并非毫無道理。法律固然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但法律同樣關注利益平衡。當權利人與侵權者之間的力量懸殊達到一定程度,維權行為的"正當性"在公眾認知中便會發生微妙的位移——從"維護權利"滑向"以大欺小"。
反壟斷法的類比與啟示
事實上,法律制度本身已經包含了對這種力量失衡的規制邏輯。反壟斷法即是典型例證。
當一家公司、一個品牌已經足以占有市場主導地位之后,它便擁有了定價權,有可能成為市場中的"收割機"——憑借支配地位獲取超額利潤,壓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正因如此,各國均出臺反壟斷法,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的行為施加額外約束。反壟斷法的核心邏輯在于:力量越大,約束越多;地位越高,責任越重。
這一邏輯完全可以延伸至知識產權維權領域。一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支配地位的品牌,其每一次維權行動所產生的外部效應,遠不止于個案中的權利救濟。它可能同時對一個微小經營者的生存造成致命打擊,對行業競爭生態形成寒蟬效應,對品牌自身的公眾形象產生反噬。LV訴"茉莉奶白"事件中全網挖掘負面新聞的現象,正是這種外部效應失控的典型表現。
因此,筆者并非質疑品牌方維權的正當性,而是主張:具有市場主導地位的品牌,在行使知識產權維權權利時,應當承擔與其地位相稱的商業倫理義務。 這一主張不要求品牌方放棄維權,而是要求品牌方在維權時多一層考量——不僅問"法律上是否應當打",更要問"商業上是否值得打""社會上是否經得起審視"。
三、維權產業鏈的結構性隱憂:當維權成為一門生意 維權產業鏈的運作模式
品牌維權的現實需求,催生出了一個專門從事品牌維權業務的產業鏈,其運作模式已相當成熟。
其一,律所律師直接下場模式。部分律所或律師直接承接品牌方的維權業務,從發現侵權線索、調查取證、發送律師函、提起訴訟到執行回款,提供一條龍服務。品牌方只需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其余事務由律師全權處理。這一模式的利益分配機制值得關注——品牌方將維權事務外包給律師,核心訴求是以最少的成本實現維權目的,因此很多品牌會將打回來的賠償款全額歸律師所有,由律師自負盈虧。而在維權產業鏈日趨內卷的競爭壓力下,或者當品牌本身知名度較高、議價能力較強時,律所為了爭取業務,還會在賠償款中再向品牌方返還一部分,形成"律師倒貼品牌方"的格局。
其二,專業公司居間分包模式。除律所直接下場外,還出現了一批專門承接品牌維權業務的專業公司。這類公司負責前端的市場拓展和客戶洽談,利用技術手段(如網絡爬蟲、大數據比對、電子取證系統等)完成侵權線索的批量發現和取證前期工作,然后將案件分包給各地的律師代理訴訟。通過這種"前端批量取證+后端分包訴訟"的模式,維權行動被規模化、工業化地推進。
產業鏈模式下的結構性隱憂
上述維權產業鏈的形成,從市場分工的角度看有其效率價值,律師在其中發揮的專業作用也應予以肯定。但需要關注的是,當維權被組織為產業鏈運作模式后,維權決策的動力機制便發生了結構性的改變。
在產業鏈模式下,一項維權行動是否推進,通常由法律和經濟兩個維度驅動:法律上是否構成侵權,經濟上維權成本與收益是否可行。這兩個維度恰恰是律師作為專業服務提供者的職責所在——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在法律框架內評估維權的可行性與經濟性,本是盡職履責的體現。然而,商業倫理維度的考量——這一維權行動是否會對品牌方造成聲譽反噬、是否會在公眾認知中產生"以大欺小"的負面效果——在現有的維權決策鏈條中,缺少一個明確的承擔主體。
需要明確的是,這并非對律師職業的批評。恰恰相反,律師在法律和經濟維度內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判斷,是律師職業定位的應有之義,也是其盡職履責的表現。要求律師在代理個案時超越委托范圍、主動替品牌方做商業倫理的權衡,既不現實,也不符合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真正的問題在于結構性缺失:品牌方在將維權事務外包的同時,沒有在決策鏈條中保留一個商業倫理的判斷環節。當維權的推進完全由法律可行性和經濟收益驅動,而缺少來自品牌方自身的倫理校準,維權行動的目標就可能從"保護品牌資產"偏移為"追求賠償收益",進而引發意料之外的輿論反噬。
在這一結構性缺失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值得警惕的現象:
1. 維權優先序列的偏移。在產業鏈的商業模式下,維權資源的投入天然會受到經濟回報的牽引——有賠償能力的侵權者更容易被納入維權視野,而賠償能力有限但侵權情節惡劣的對象可能被擱置。這一選擇本身符合商業邏輯,但如果品牌方不加審視,維權行動的優先序列就可能偏離品牌保護的實際需要。
2. 維權力度與品牌需求的錯配。墊資操作模式下,前期投入的回收壓力客觀上會推動個案中追求較高的賠償金額。這種動力機制本身無可厚非,但如果品牌方未設定維權力度的上限和策略指引,維權力度就可能超出品牌保護的實際需要,形成"過度維權"。
3. 品牌方對維權過程的信息不對稱。品牌方將維權事務整體外包后,如果僅關注最終的結果匯報,對具體維權對象、維權方式、維權力度缺乏過程性了解,便會在維權行動與品牌聲譽之間形成信息斷層。等到輿論反噬發生時,品牌方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往往為時已晚。LV事件中的全網負面挖掘,即為此種信息斷層失控的典型后果。
4. 維權行動的公眾感知惡化。當批量維權成為常態,公眾對品牌維權的容忍度會持續下降。一次正當的維權行動,也可能因為此前過度維權所積累的負面印象而遭遇輿論反噬。
四、制度回歸:商業倫理的嵌入與分寸的把握 維權決策中缺失的"第三維度"
綜合上述分析,品牌維權決策實際上存在三個維度:法律維度(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維權依據)、經濟維度(維權成本與收益的核算)、商業倫理維度(維權行動是否符合商業倫理、是否會引起公眾負面評價)。目前,前兩個維度已被充分納入維權決策體系,而第三個維度嚴重缺失。
這一缺失的后果,在"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和"LV訴茉莉奶白"兩起事件中已得到充分暴露。法律上站得住腳的維權行動,因為缺乏商業倫理的考量與制衡,最終演變為品牌聲譽的負面事件。維權贏得了官司,卻輸了人心;保護了商標,卻損害了品牌。
建議一:設立專門的維權倫理審查崗位
筆者建議,具有一定市場地位和品牌知名度的企業,應當在內部設立專門的維權倫理審查崗位(或將此職能嵌入法務/品牌管理部門),由其對每一項擬采取的維權行動進行商業倫理維度的獨立評估。
該崗位的核心職責并非取代法務部門判斷"是否應當維權",而是在法務部門作出維權建議后,對維權行動進行"倫理校準",重點評估以下要素:
? 力量對比評估:維權對象與品牌方之間的規模、資源、市場地位是否懸殊?如懸殊過大,維權行動是否會被公眾解讀為"以大欺小"?
? 維權方式評估:擬采取的維權方式(發函警告、行政投訴、民事訴訟、媒體公開等)是否與侵權情節相匹配?是否存在過度反應的風險?
? 輿論風險評估:維權行動一旦公開,是否可能引發公眾對品牌方的負面聯想或歷史爭議的挖掘?品牌方自身是否存在可能被輿論放大的敏感點?
? 行業生態評估:維權行動是否會對行業競爭生態產生過度寒蟬效應?是否可能被視為行業壓制手段?
? 替代方案評估:是否存在比法律維權成本更低、負面效應更小的替代方案(如溝通協商、品牌區分聲明等),能夠在不損害品牌核心權益的前提下解決混淆問題?
建議二:建立維權行動倫理清單制度
除設立專門崗位外,筆者還建議品牌方建立內部的維權行動倫理清單,將上述評估要素標準化、清單化,使每一項維權決策都經過系統性的倫理審查流程。清單制度的價值在于:一方面,它將"商業倫理"這一模糊概念轉化為可操作的評價維度,避免倫理審查流于口號;另一方面,它為維權決策提供了可追溯的記錄,便于事后復盤和制度優化。
清單的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框架:
品牌維權行動倫理審查清單(建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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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維護,分寸靠自己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絕非主張品牌方應當弱化知識產權保護,更非主張對侵權行為聽之任之。恰恰相反,筆者的出發點是:權利要維護,但要維護得有分寸、有策略、有溫度。盲目維權、過度維權所造成的品牌聲譽損失,往往遠超侵權行為本身所造成的實際損害。
法律可以為維權提供依據,但無法為品牌方決定維權的分寸。律師可以為維權提供專業服務,但不會、也不應代替品牌方進行商業倫理的判斷——這恰恰是律師職業邊界的體現,而非律師的疏漏。維權產業鏈可以提供效率和規模,但其商業模式以經濟收益為運轉動力,而品牌長遠利益的倫理考量需要由品牌方自身注入。因此,維權分寸的把握,只能由品牌方自己來完成。
這意味著品牌方必須將維權的決策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而非簡單外包給維權產業鏈。品牌方應當對維權行動保持全過程的信息知情和關鍵節點的決策介入,確保每一項以品牌名義發起的維權行動,都經過法律、經濟和商業倫理三個維度的綜合考量。
五、結語
知識產權維權是品牌方的合法權利,也是市場秩序的制度基石,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權利的行使從來不是無邊界的。當一個品牌已經站在市場的高位,其每一次維權行動所產生的漣漪效應,都遠遠超出個案本身的法律范疇。
"為富不仁"這個成語之所以流傳千年,正因為它揭示了一個永恒的命題:擁有越多,審視越嚴;力量越大,分寸越要講究。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者的額外約束,是這一命題在法律制度層面的回應。而在知識產權維權領域,這一命題同樣適用,只是尚未被充分認識。
筆者寫作本文的目的,不是否定維權,而是為品牌方找到一條適度維權的方法論。設立專門的倫理審查也好,建立清單制度也罷,核心目的都是讓維權行動既合法理,又合情理;既能保護品牌資產,又能維護品牌聲譽。品牌方在中國市場九死一生打下的江山,不該因為一次維權方式的不當而蒙受無謂的損失。
畢竟,品牌最大的資產,從來不只是注冊在案的商標,更是消費者心中的那份認同與好感。維權時多想一步,不是軟弱,而是智慧——這份智慧,恰恰是品牌長青的護城河。
本文作者:郭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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