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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某公司訴格某公司、香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審:(2023)粵73知民初727號、(2023)粵73知民初106號為代表的65件香薰儀系列案
技術調查官:趙軍
技術調查要旨
專利侵權技術比對中,對被訴產品技術特征的查實,應當從產品用途、結構功能、實際效果查實評定,堅守科學嚴謹、尊重事實、全面細致、客觀公正的原則。
技術調查事實
馳某公司是一家生產香薰機的高新技術企業(yè),屬行業(yè)龍頭企業(yè)。2023年1月,馳某公司同時以8個實用新型專利為權利基礎,集中針對兩家企業(yè)生產的40余款產品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共計65起案件。各案中,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由5萬至150萬不等。
兩家被告企業(yè)分別是格某公司和香某公司。兩被告應訴后,針對專利侵權比對,提出技術特征不相同以及存在現(xiàn)有技術的抗辯理由。
此外,兩被告還針對原告8個專利的穩(wěn)定性,先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了高達20余次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一)技術爭議焦點
在(2023)粵73知民初727號中的爭議點為:
原告認為被訴產品構成對修改前權利要求1~2、4、6、8和10的相同侵權,構成對修改前權利要求5的等同侵權。
被告比對被訴產品結構后,一方面確認被訴產品具有修改前權利要求1~2、4和10的所有相同技術特征,但認為被訴產品的這些技術特征也與現(xiàn)有產品相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如下:
被控侵權產品在連接座上有無與精油瓶可拆卸連接的接頭,其結構與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是否相同。
被控侵權產品的氣泵座的底座有沒有與上筒連接,氣泵座的座頂上有沒有集油槽,其結構與權利要求6的技術方案是否相同。
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霧化座有沒有與導流壁相對,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
現(xiàn)有技術(一款產品)是否完整公開涉案產品被訴落入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
在(2023)粵73知民初106案中的爭議點為:
被控擴香設備中位于筒體內部的金屬板是否專利所設置的消音裝置。
(二)技術比對和分析
1.關于區(qū)別點1
如下圖1所示,被訴產品與權5的區(qū)別在于:權5限定“所述連接座上還設置有用于與所述精油瓶可拆卸連接的接頭”,而被訴產品則是“所述霧化座上還設置有用于與所述精油瓶可拆卸連接的接頭”。通俗地講,就是接頭的設置位置不同,權5的是設置在連接座上、被訴產品的是設置在霧化座上。
本案中,兩者的區(qū)別僅僅是接頭的設置位置不同,兩者屬于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兩者所實現(xiàn)的功能和技術效果也相同;并且兩技術特征之間的替換也并不需要對其他部分(例如通霧孔等)做出重新設計,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因此,兩者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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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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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被訴產品
2.關于區(qū)別點2
技術調查官核實后確認被訴產品具有技術特征“所述座頂連接在所述座筒的上端且與所述上蓋相對,所述座頂將所述座筒的上端封閉,所述座頂中形成有集油槽,所述集油槽與所述通霧管連通”。因此不再進行詳細分析,以下僅對被訴產品是否具有技術特征“所述座底連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與所述上筒連接”進行分析。
如圖3所示,被訴產品的氣泵座的底座設置在座筒的下端,只是其是先與霧化座連接,霧化座再與上筒連接,氣泵座的底座與上筒屬于間接連接而不是直接連接。
但是,不管是直接連接或者間接連接,均屬于“連接”的字面含義之內。因此,被訴產品具有相同于“所述座底連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與所述上筒連接”的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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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被訴產品
3.關于區(qū)別點3
如下圖4所示,被訴產品的霧化座上設置有下端開口的倒錐形的、且環(huán)繞霧化器的導流壁,該開口與儲液瓶內部相通,使得積油能夠沿著該導流壁及其開口流回儲液瓶。雖然通霧孔是設置在霧化座的側壁上,但其與導流壁也是在霧氣的流動方向上(上下方向)相對。因此,被訴產品具有與權8的所有附加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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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被訴產品
4.關于區(qū)別點4
僅就技術比對而言,由于原告和被告雙方關于“現(xiàn)有技術(一款產品)”完整公開涉案產品被訴落入權1、2、4、10的所有技術特征達成一致意見,技術調查官核對后表示認可,故不再詳細分析關于被訴產品針對權1、2、4、10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以下僅對被訴產品針對權5、6、8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進行詳細分析。
關于權5。技術調查官核實了現(xiàn)有技術方案和權5的技術方案后,確認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方案。既然在區(qū)別點1的分析中已經認為涉案產品與權5的相關技術特征構成等同,那么同理也應當認為涉案產品與現(xiàn)有技術中的相關技術特征構成等同。因此,現(xiàn)有技術完整公開了涉案產品中被訴落入權5的所有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
關于權6。第一方面,技術調查官核實了現(xiàn)有技術技術方案和權6的技術方案后,確認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方案。第二方面,在區(qū)別點2中已經說明了原/被告雙方關于被訴產品與權6技術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爭議點只有一個技術特征“所述座底連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與所述上筒連接”,而且確認被訴產品具有該特征。因此只需分析現(xiàn)有技術是否具有該技術特征即可。第三方面,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座底連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座底通過螺絲連接在上筒的下端,座底又同時與霧化座連接。也即現(xiàn)有技術中,霧化座與上筒也是間接連接的。
因此,現(xiàn)有技術公開了涉案產品中被訴落入權6的技術特征“所述座底連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與所述上筒連接”。進一步地現(xiàn)有技術也就完整公開了涉案產品中被訴落入權6的所有相同的技術特征。
關于權8。如下圖5所示,現(xiàn)有技術中的霧化座上也設置有下端開口的導流壁,導流壁呈倒錐形,導流壁與通霧孔相對布置。而且該霧化座安裝在產品上時確實也環(huán)繞霧化器。因此,被訴產品和現(xiàn)有技術均具有權8的附加技術特征。綜上,現(xiàn)有技術也就完整公開了涉案產品中被訴落入權8的所有相同的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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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現(xiàn)有技術中的霧化座
5.關于區(qū)別點5
如下圖6所示,原告認為被訴產品中的金屬板為消音裝置。但技術調查官認為被訴產品不具有權利要求的“消音裝置”,理由如下:第一,權利要求限定的“消音裝置”是功能性技術特征,說明書記載的具體結構也與被訴產品的金屬板結構不同。第二,被訴產品的金屬板僅僅是一個零件,不屬于“裝置”的概念范疇,進而更不可能屬于“消音裝置”的范疇。第三,經過開機測試,被訴產品在實際運行中,即使將該金屬板零部件拿開,設備的運行噪音也不大,雖然將該金屬板零部件安裝上以后,設備的運行噪音有所減小,但由于任何一個物體多多少少都能對噪音起到一定的阻隔作用,如果據(jù)此就認定該金屬板就是消音裝置,理由過于牽強。第四,被訴產品的說明書明確記載其是要安裝在中央通風系統(tǒng)的出風口附近,利用中央通風系統(tǒng)的風作為霧化香薰飄動的動力,考慮到中央通風系統(tǒng)的出風口噪音會較大,而且安裝位置一般離人的耳朵較遠,加之被訴產品本身的運營噪音又小,被訴產品沒必要設置專門的消音裝置進行消音。第五,被訴產品中的該金屬板的主要功能是作為冷凝板,使霧化氣中沒完全霧化的大顆粒液滴冷凝并附著在其表面,并最終在重力的作用下回流到精油瓶中。綜上,被訴產品缺少權利要求4的技術特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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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被訴產品中的金屬板
(三)技術調查結論
在(2023)粵73知民初106案的技術比對中,技術調查官從三個層面分析:第一,從產品的結構層面分析,認定隔板安裝在筒體內,對流經筒體內的噪音起到一定的阻隔消減作用;第二,從實測層面分析,將被訴產品開機,對比得知移除金屬板前后出霧口處的噪音變化并不大,并同時觀察到金屬板確有冷凝作用;第三,從產品使用說明書層面來看,得知被訴產品實際需安裝在中央通風系統(tǒng)出風口附近,并利用風口氣流動力使出霧口的氣霧擴散充滿屋內空間。
技術認定:盡管金屬板存在與專利中消音裝置近似的作用,但鑒于產品的實際應用效果、設計初衷均不能體現(xiàn)被訴侵權產品設置金屬板作為消音裝置的實用性和必要性,故該消音功能在技術比對中應被篩除;而根據(jù)金屬板實際存在的冷凝現(xiàn)象,對金屬板冷凝回收的功能予以確認。原告的指認不能成立。
在(2023)粵73知民初727號案中,被告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成立。
從本系列案件的裁判全局來看。技術調查官根據(jù)合議庭意見,要求兩被告提供其向國家知識產權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材料,然后全面梳理對比文件,分析被告的無效理由,預判得出原告兩份核心專利(“霧化芯”、“擴香儀”對應的實用新型專利)應當被無效,其余專利存在部分無效的可能性。
技術調查官評述
技術特征比對是審理專利侵權案和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關鍵一環(huán),較能體現(xiàn)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yè)性和科學性。實踐中,對實物的某一結構而言,從不同視角來看,其大大小小的功能作用可能不止一項。當事人在訴訟中往往會趨利性地無限放大或縮小,被告會否認具有與專利一樣的功能和作用,據(jù)此抗辯不構成侵權;而原告會虛構某種功能,據(jù)此認為構成侵權。本案中,技術調查官結合實情,綜合研判,基于實際運作情況和使用場景,考量各方觀點。從更全面更實際的角度解析還原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考慮到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設置消音裝置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使用過程中過大的噪音對使用者造成困擾,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要求的實際使用場景下,周圍環(huán)境的噪音遠大于出霧口處的噪音,該應用環(huán)境與涉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不符。最終,技術調查意見對當事人放大的技術功能予以篩除,合理框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充分體現(xiàn)了技術比對應當客觀真實的基本原則。
從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看,這批系列專利訴訟案件不同于其他以同一個專利起訴多個末端銷售方式的訴訟案件,原告方采用了基于產品開發(fā)之初所謀劃的專利布局策略。技術調查官對此批系列訴訟案件的專利權利穩(wěn)定性做出準確預判,從一攬子化解矛盾糾紛的權利源頭出發(fā),助力優(yōu)化審理進程、節(jié)約審判資源、提高審判質效。
另外,此系列案對企業(yè)的產品規(guī)劃布局也有重要警醒作用。作為專利權利人的企業(yè),在專利布局上除了注重巧妙的方案組合、穩(wěn)定的模型建構、可靠而全面的分析與評估、靈活的策略與執(zhí)行,更重要的是打牢核心專利技術的創(chuàng)新性,提高專利文本的撰寫質量。
(文 | 趙軍)
編輯 | 嚴雪芳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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