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約定調解的日子越來越近,具俊曄與大S子女一方即將坐在律師調解庭的兩端。時隔一年半,那句“我會把大S留下的所有遺產交給S媽”的深情承諾,與如今“被誘導簽字,要求拿回繼承份額”的法律主張,正面碰撞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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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曾經被視作體面與守護的放棄繼承聲明,究竟能不能一鍵撤銷?這不僅是這起家庭糾紛的核心,更是一堂每個人都有可能用得上的繼承法公開課。
一、事件還原:從公開承諾到反悔調解
為了讓脈絡更清晰,我們先做一個事實與時間線的復盤。
2025年2月,大S病逝后第四天,具俊曄公開發文,明確表示將大S的所有遺產交由大S母親處置,并承諾會保護好孩子。這篇長文當時被許多人解讀為深情與擔當。
2026年1月,具俊曄完成公證,全額放棄約2.2億新臺幣的法定繼承份額,僅保留一項附條件的居住權。至此,在法律層面,他自繼承開始起就不再是繼承人。
然而,2026年7月,事件突然反轉。具俊曄方面對外釋放信息:已經委托律師,預計于7月19日前后與大S子女的代表律師召開調解庭。核心訴求隨之曝光:不僅要拿回自己“依法應得”的繼承份額,甚至還準備進一步爭取原本由大S子女依法繼承的三分之二遺產。面對媒體求證,具俊曄方律師暫未回應,大S母親黃春梅則以“胡言亂語”作為回應。
他提出的反悔理由是:當初簽字時陷入巨大悲痛,中文讀寫能力有限,文書由他人擬定,且徐家當時口頭表示“只是暫時由S媽代為保管,并非永久放棄”,直到事后才發現這份文件的法律效果是徹底棄權,因此認為自己是被誘導簽的字。
這些說法是否成立,目前尚無定論,但它們直接拋出了一個極具普法價值的法律問題:放棄繼承能不能反悔?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二、如果當初不放棄,遺產到底怎么分?
要判斷這場反悔有沒有法律空間,必須先弄清楚,具俊曄在臺灣繼承體系中的原本位置。
根據臺灣地區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按順序依次為: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第二順序是父母,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而配偶并不在“順序”之中,而是“當然繼承人”,可以與任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大S生前若無有效遺囑,她的法定繼承人就是配偶具俊曄,與第一順序的兩名未成年子女。按照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遺產應當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具俊曄原本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對應那2.2億新臺幣左右的份額;兩名子女各得三分之一,而這三分之二已經由生父汪小菲透過信托專戶進行保障。
這樣一算,所謂“進一步爭取子女的份額”,在純粹繼承規則下幾乎找不到法律依據。即便具俊曄能夠成功撤銷棄權聲明,恢復的也只是他自己的三分之一繼承權,子女應有的部分并不受影響。他若想觸碰那三分之二,除非另有夫妻剩余財產分配等非繼承法上的請求權,但目前并沒有相關證據浮出水面。
三、棄權還能撤回嗎?法律拒絕輕飄飄的“后悔”
真正值得普通人認真閱讀的,正是這里:一份白紙黑字的放棄繼承聲明,說反悔就反悔嗎?
在臺灣地區民法框架下,放棄繼承被稱為“拋棄繼承”。依第1174條,繼承人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后的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作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一旦完成,依第1175條,效力溯及于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視同自始不是繼承人,遺產自此與其無關。
具俊曄所完成的“公證放棄”,通常正是配合這一程序:在公證人面前做成拋棄繼承聲明書,再由公證人通知法院或由當事人自行陳報。法律效果一旦發生,想要往回拉,門檻極高。
他能主張的撤銷路徑,主要建立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上。他所述的“中文讀寫能力差、陷入悲痛、被口頭承諾只是代為保管”,分別對應民法上的錯誤與欺詐。
按第88條,如果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者表意人如果知道當時的情況就不會做這個表示,且這種錯誤不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才可以撤銷。但“不懂中文”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成為非過失理由。他是一名成年且具備相當社會經驗的人,簽署涉及重大財產的法律文書時,理應尋求翻譯或法律協助,疏于查證本身常常被評價為“有過失”,難以據此撤銷。
更可能被拿出來的武器,是第92條:因被欺詐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表示。如果具俊曄能拿出證據,證明徐家確實曾以“只是請S媽代為保管,不是真的放棄”這類言辭引誘他簽字,且他在發現真相后一年內主張,那么就有機會突破。黃春梅“胡言亂語”的回應,已暗示雙方在這個關鍵事實上將存在尖銳對抗。
相比之下,在大陸,放棄繼承一旦經過公證,反悔的空間更加狹窄。除非遺產尚未分割且其他繼承人均同意,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事由并經由法院確認,否則幾乎不可能僅憑“當時想簡單了”就推翻。兩岸規則雖有寬嚴之別,底層邏輯卻高度一致:法律保護真實自愿的放棄,但不為輕率的“后悔”兜底。
這個案子恰好撕開一個常常被忽視的事實——許多人在家庭重大變故面前,因情緒裹挾或礙于情面,把簽字當成走過場,卻不知落筆即是終局。這是所有普通人都應該警惕的。
四、被忽略的細節:居住權與信托背后,孩子永遠該在第一位
在一片爭論中,有兩個法律安排其實更耐人尋味。
一是具俊曄當初并非凈身出戶,而是保留了“附條件的居住權”。這說明彼時的協商并非完全沒有利益考量,而是留下了基本生活的保障。如今全部推翻重新來,不僅動搖當初的信任,也讓這一居住權的狀態陷入尷尬。
二是汪小菲早已為子女設立信托專戶,把繼承所得的保護,用法律工具進行了相對牢固的隔離。無論大人之間如何紛爭,至少這筆原本就屬于孩子的財產,不會輕易被撬動。這才是整起事件中最值得肯定的部分。
逝者已矣,被曝反悔的消息之所以引發關注,不僅因為當事人身份,更因為它觸動了一個普遍痛點:當深情承諾與法律效力相撞,我們該相信什么?答案或許是,相信約定,但也相信嚴謹。簽字前慢一點、多問一句、多找一份專業意見,遠比事后用“我以為”去挑戰白紙黑字要容易得多。
五、結語:一紙棄權背后,承諾的體面與法律的清醒
調解尚未舉行,具俊曄能否撤銷棄權聲明、恢復繼承權,最終要看證據能否證明誘導或欺詐,以及是否滿足除斥期間。在法律尚無定論之前,這起紛爭更像一面鏡子:它照見了悲痛之下簽署文書的脆弱,也照見了繼承規則對每個普通人的實際意義。
遺產應當安安靜靜地完成代際傳遞,而不是成為爭奪的戰場。如果真的存在欺騙,法律理應給出公正;但如果只是后來改變主意,法律就沒有義務替“反悔”負責。無論情節如何演變,始終該被放在首位的,是大S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他們的安穩,比其他任何人的“應得”都更重要,這也是體面二字最終的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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