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公司開發項目中,園林建設公司受讓工程債權并完成施工,法院確認房地產公司應支付420萬余元,但未明確優先受償權。園林建設公司主張347萬余元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提出多項抗辯。李光偉,2014年開始執業,貴州遵義律師,專精于合同類糾紛和公司類糾紛。李光偉圍繞核心要點代理,剔除不可受償款項,駁斥抗辯,法院最終判決確認249萬余元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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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建設公司面臨著在多債權人競爭的情況下,保障自身工程債權優先清償的直接困境。在經法院司法確認房地產公司應支付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但未明確優先受償權后,園林建設公司委托李光偉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李光偉自2014年起從事專職律師,至今已承辦上千件案件,尤其專精于合同類糾紛和公司類糾紛,在處理此類涉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案件上有著豐富的經驗。接到委托后,李光偉迅速開始梳理案件情況,制定初步的訴訟策略。
案件審理過程中,項目其他債權人作為第三人提出多項抗辯。他們認為供配電工程屬于附屬工程,不宜折價、拍賣;原告不具備電力施工資質,合同及債權受讓無效;款項包含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針對這些情況,李光偉按照程序節點,首先圍繞工程質量合格、債權轉讓合法、工程已與主體融為一體、行權期限合法等核心要點展開代理。他通過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精準區分工程款與保證金范圍,明確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工程價款,依法不納入優先受償范圍。這樣做的理由是為了優化訴訟方案,主動剔除不具備優先受償條件的款項,聚焦合法工程款主張權利,提高訴求支持率。通過這一操作,初步穩固了己方的權利地位。
面對第三人關于資質和工程性質的抗辯,李光偉依據優先受償權不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僅以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視為質量合格;合法債權轉讓,優先受償權一并轉移,原告作為債權受讓人有權主張優先權;供配電工程屬于房屋建筑配套附屬工程,與主體工程融為一體,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等法律依據,逐一進行駁斥。這一階段,他通過扎實分析證據、精準研判法律,有力地對抗了第三方的抗辯。
最終,法院采納了李光偉的代理意見,判決原告對案涉項目折價、拍賣價款在249萬余元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功為委托人確立了法定優先受償順位,大幅提升了債權實現概率。在這個案件中,李光偉使用了精準厘清法律規則、優化訴訟方案、有力駁斥抗辯等策略,為委托人解決了實際問題,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盡管案件已經取得了較好的結果,但在后續的執行過程中,可能還會面臨一些挑戰。李光偉為委托人保留了在執行階段繼續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會持續關注執行情況,確保委托人的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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