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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收了別人的錢,沒辦事,事后補了借條,這還算詐騙嗎?
王玉琴律師以一起真實案件為例,講清楚:騙到錢后補的借條,到底有沒有用。
騙72萬后補了借條
王大膽通過朋友圈發布海外代購信息,收取14名被害人共計72萬余元代購款后,未交付任何貨物,將錢款用于賭博揮霍。
被害人找上門,王大膽向部分被害人出具了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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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詐騙嗎?
法院判了:王大膽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五萬元。
打了借條,怎么還是詐騙?
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核心區別在于:收錢的時候,行為人到底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說白了,就是收這筆錢時,你是真心想履約,還是壓根就沒打算還。
法院從四個維度鎖定了王大膽的非法占有目的:
1、不具有還款能力。
將代購款全部用于賭博揮霍,資金鏈斷裂,根本不具備履約或還款的經濟條件。
2、沒有還款行為。
錢都賭輸了,出具的借條只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實質還款動作。
3、隱瞞錢款真實用途。
并未將錢款用于代購,而是賭博或肆意揮霍。
4、借條不能改變詐騙性質。
騙取他人財物后出具的借條,不能改變此前已經構成的詐騙性質,只能作為事后確認或補救嘗試,不能證明收款時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意圖。
判斷是“借”還是“騙”,看的是收錢那一刻有沒有編瞎話,而不是事后有沒有補一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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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案子,律師怎么辯護?
很多人誤以為“打了借條,就不算詐騙”。這個想法是錯的。如果收款時沒有還款能力、已經編了瞎話,事后補一百張借條,也不能改變詐騙的定性。
最重要、最有效的辯護方案:證明“收款當時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把被害人吳某那筆8萬元從詐騙數額里剔出去,就是因為收那筆錢時,王大膽確實在做代購,收到錢后也確實去專賣店看了貨,只是沒買到。而且事后,王大膽在刑事立案前陸續退了4萬。
這證明,收錢時她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終這8萬元被認定為民事違約,不是刑事詐騙。
反過來看其余“借款”:
收錢時就在編瞎話,事后也沒有真實還款動作,即便補了借條,依然是詐騙。
實務中,怎么證明“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1、查資金去向:
錢確實用于進貨、訂票等約定用途,就能反駁“非法占有”;若流向賭場、消費,辯護很難。
2、查履約行為:
與上家聊天、訂貨憑證,證明為履約付出行動,哪怕沒辦成,也傾向民事違約。
3、查立案前還款:
主動還款(哪怕部分)是“初始無詐騙故意”的關鍵反證。
4、查溝通記錄:
無法履約后主動說明、協商,而非失聯拉黑。
強調一點:刑事立案前后還錢,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本案吳某8萬元被整體剔除,核心是收款時沒編瞎話,但立案前主動還款起了關鍵佐證作用。
而其他“借款”,雖然在刑事立案后家屬全額退賠,詐騙數額一分沒少。
這就是說:
立案前還款可“整體排除”犯罪數額;
立案后再退賠,數額仍以最初騙到手的金額為準,只能從輕量刑。
王玉琴律師提醒:
案發后,很多人第一反應是“趕緊還錢、補借條、把事抹平”,但若沒人指導,往往適得其反。有些事,在立案前做對了,能決定是否構成犯罪;在立案后做,只影響刑期長短。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困境,別急著做任何動作,先把材料拿給我看一看。做錯一步,既要賠錢,還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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