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任職多年的老員工因違法被處行政拘留,公司扣薪后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拒簽通知并主張 “一事二罰”,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基本案情
小李在某集團公司任職多年,2021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年,該公司制定的《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并通過在公司內部公告欄、工作群以及官網上公開公示告知全體員工,其中載明“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022年,小李因實施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并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拘留期屆滿返崗后,公司先就其拘留期間未到崗的缺勤行為扣減了對應工資。此后,公司以小李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正式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送達解除通知,小李當場拒絕簽字確認。
小李對該決定不服,認為公司就同一事由既扣工資又解除合同,違反 “一事不二罰” 原則,且自己未簽收通知,解除決定未發生法律效力,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裁決駁回其請求后,小陳不服,向襄陽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該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勞動者行為確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程序合法合規三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該集團公司就違法行為即被行政拘留的用工處理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制度制定符合法定民主程序,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契合公序良俗,已向勞動者公示,合法有效,對包括小李在內的全體勞動者均具有法定約束力。
第二,小李因實施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該情形契合上述規章制度界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該集團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與事實依據。
第三,該集團公司作出解除決定前,履行了內部研究、上級報批的決策程序,小李拒絕簽收送達決定也并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解除程序合法合規。此外,扣減工資針對的是小李拘留期間未正常提供勞動的缺勤事實,而解除勞動合同針對的是小李因違法被行政拘留的違紀行為本身,是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的紀律處分,二者事實依據、適用制度、行為性質均不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基本原則。
綜上,該集團公司單方解除與小李勞動合同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法有據,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勞動者而言,遵紀守法是公民的基本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職業道德與勞動紀律的底線要求。行政處罰是勞動者因自身違法行為主動招致的人身自由限制,既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也嚴重破壞了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與用工評價體系。
職場之上,法律的高壓線不可碰,紀律的紅線不可越,規則的底線不可破。無論八小時內還是八小時外,廣大勞動者始終應當心存敬畏,切莫以身試法!(襄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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