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朋友私信問我一個問題,他父親幾年前私下跟同村一戶人家簽了份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在對方幾畝地上種上了藥材。現在地被征了要搞建設,補償款看著不少,結果村集體在信訪回復中說,合同在村集體沒備案,屬于無效合同,他們不知情,補償款給不了。
他很著急的問怎么辦,這類問題其實在農村挺常見。
一、簽了合同不算數?關鍵看村委會“同不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除發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和拖延表態的,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發包方是誰?絕大多數情況下就是村委會或村民小組。
問題就出在這兒—“同意”這兩個字怎么算,各地法院看法差別很大。翻了不少判例,因為沒經過村委會同意導致合同無效的,占了無效案件的四成多,比例相當高。
但“同意”的標準到底是什么?有的法院認為,要求必須村委會蓋章、開大會通過,少一樣都不行;有的法院靈活,認為村里一直沒反對、地也交出去種了好些年,就等于是默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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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樣的情況,不同法院判法可能完全相反
廣東有個案子,謝某穗、劉某光等人簽了轉讓合同,合同上雖然寫了“經小坑片全體社長以上干部會議決定”,但沒有社長簽名,村委會也沒蓋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終21607號判決直接認定合同無效,理由是發包方同意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程序不到位就是不行。
但在高某鎖與白某英、高某麗一案中,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10民終2003號判決認為,原被告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雖未經席村村委會同意,但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村里也沒明確反對,轉讓就有效。
孫某堂、吳某蘭一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閩民申704號則裁定認為,驛坂村委會知道這事,但既沒說同意也沒說不同意,合同效力待定,得等村委會明確表態。這就尷尬了,萬一人家一直不表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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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里“默認”也算同意?這些情況得知道
現實中多數土地承包轉讓根本沒走正規程序,但法院通過一些“蛛絲馬跡”認定了效力。
比如黃某朗與楊某光、楊某惠一案,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6民終1144號認為,發包方同意是實質性審批權,必須明示,合同落款的證明人即便是村小組組長,簽名也只能算個人見證,不能代表村里同意。
但林某、陳某花一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終5249號就寬松多了,認為發包方同意可以寬松解釋,個人簽名且后續組織不反對可以認定為默認同意。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再字第1號判決更直接,馬家坪村村長在合同上簽字,屬于職務行為,視為村委會同意轉讓。
再看默示同意這塊。劉某偉、劉某與夏某金、王某坤一案,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9)吉0402民再6號再審認為,雖然合同沒在村臺賬更名,但村領導認可、糧補款存折已變更到受讓人名下、土地耕種十余年,符合轉讓的基本要件-。
如果受讓人實際耕種多年沒人干涉,法院也傾向于認定有效。王某強、倪某微一案中,受讓人實際經營了18年,太子河村委會一直沒提異議,法院認定轉讓合法有效。姜某順、宋某環一案更典型,轉讓后受讓人耕種了13年,雖然沒經過村委會同意,但經過了村民小組同意,符合當地交易習慣,孫爐村委會也未反對,法院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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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到私下簽轉讓合同這事,怎么處理?
首先看合同跟誰簽的。如果是本村人之間轉讓,法院通常會寬容一些。如果轉給了外村人,難度就大了。
其次看實際耕種情況。受讓方種了多少年?補貼誰領的?村里這些年有沒有過問過?這些事實往往比合同上的簽字更有說服力。
我的建議是:跟村里協商時,重點拿實際履行說事。畢竟土地耕種了這么多年,村委會一直沒表達異議,現在要征地了就說不知道,也說不過去。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法官也會看實際耕種這些因素。
不過,這類官司結果不確定性很大。同樣的事實,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判法可能完全不一樣。搜集證據很關鍵—任何能證明村委會知情的東西,哪怕是個村干部的口頭承認,都可能有幫助。
最后想說的是
土地流轉是大事,白紙黑字走正規程序最穩妥。但事已至此,也別慌,把事實理清楚,該爭取的爭取,該打官司的打官司,總有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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