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霜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已正式施行。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意義,在于把社會公眾模糊理解的“機鬧”,轉化為可以判斷、可以追責、可以預防的法律規則。
《解釋》首先解決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邊界不夠清晰的問題。它并未把所有違規行為一律犯罪化,而是根據行為發生的階段、造成的危險和實際后果,設置不同責任層級。例如,違規開啟艙門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結合航空器是否正在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是否處于空中飛行以及是否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公共危險進行判斷。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時發生的一般違規行為,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相應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既體現了對飛行安全的嚴格保護,也堅持了刑法的謙抑性,避免將一般過失或者輕微擾序行為簡單納入重罪處理。
其次,《解釋》把機艙暴力行為的危險性進行了具體化。過去,機上打架斗毆究竟是屬于普通治安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還是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實踐中容易出現認識差異。現在,是否影響航空器配載平衡,是否損壞與飛行安全相關的通信、應急、線路等關鍵設備,是否導致機長、乘務員、航空安全員喪失履職能力,以及是否造成返航、備降、中斷運行等后果,都成為判斷行為性質的重要標準。這說明,在航空器這一特殊公共空間內,暴力行為侵害的并不只是某個個體,還可能危及整架飛機和全體人員的生命安全。對乘務人員實施暴力,也不能簡單視為一般服務糾紛。乘務員和航空安全員承擔著客艙秩序維護、應急疏散和安全保障職責,一旦其履職能力受到嚴重影響,飛行安全防線也可能隨之失守。
再次,《解釋》回應了信息化時代民航安全面臨的新風險。破壞民航運行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民航無線電通信秩序,以及編造、傳播爆炸、生化、放射、劫機等虛假恐怖信息,都被納入更加明確的刑法規制范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虛假恐怖信息不必真正造成爆炸或者劫機,只要導致航班復飛、清艙、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或者引發公安、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嚴重擾亂民航運行秩序,就可能構成犯罪。造成機場秩序嚴重混亂、航班備降返航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規定標準的,還可能被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司法機關同時發布的典型案例表明,一句為泄私憤而編造的“炸彈”謊言,可能造成多個航班延誤,引發機場啟動應急預案,并使行為人付出沉重代價。這提醒公眾,所謂“開玩笑”“說氣話”并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理由。當言論觸發公共安全機制、占用大量應急資源并擾亂民航秩序時,它就已經超越了個人表達的范圍。《解釋》還明確了航空器內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則,以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轄為原則,并保留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法院管轄的必要空間。這一規定有助于減少跨地域案件中的管轄爭議,提高證據收集、案件移送以及審判處理的效率。當然,司法解釋的出臺并不意味著民航安全治理只能依靠刑罰。真正有效的治理,應當形成民事賠償、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相銜接的責任體系。航空公司和機場應當進一步完善航班延誤解釋、旅客糾紛疏導和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盡可能避免一般矛盾升級;執法司法機關則應嚴格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現實危險、危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與此同時,還應加強登機前和客艙內的法治提示,讓旅客清楚認識到,搶占座位、沖擊駕駛艙、違規開啟艙門、毆打乘務人員、散布涉恐謠言,絕不是能夠以“情緒失控”輕輕帶過的小事。規則越明確,公眾對行為后果的預期就越穩定,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概率也越有可能降低。萬米高空沒有可以任性試錯的空間。
維護民航安全,既需要嚴格的技術標準和專業管理,也需要清晰、穩定且具有威懾力的法律規則。《解釋》以更準確的定罪標準劃出行為紅線,也向全社會傳遞出明確信號:個人情緒不能凌駕于公共安全之上,任何挑戰飛行安全底線的行為,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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