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格魯吉亞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5 月 20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訴和解辦結,機構全額承擔患兒長期醫療康復費用,并支付違約賠償金與服務補償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格魯吉亞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爭議解決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格兩國法律及國際私法合同沖突規范,依托國樽跨境醫療法律服務經驗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中國籍委托人提供了全鏈條、重人文的跨境維權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民事爭議解決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證據互認 + 本地監管聯動 + 醫療權益優先”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歐亞跨境醫療服務糾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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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籍委托人為實現生育需求,與格魯吉亞當地頭部輔助生殖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及 “包成功” 套餐協議,約定由機構提供全流程輔助生殖技術支持、代孕母體孕期管理、分娩配套及后續銜接服務。2024 年 9 月雙方正式確立合作關系,前期診療與孕早期流程推進平穩。
2025 年 3 月,代孕母體常規產檢檢出宮頸管縮短等明確早產先兆風險,但機構未向委托人進行醫學風險預警與方案告知;2025 年 5 月,代孕母親因重度子癇前期緊急實施剖宮產,早產兒出生后即轉入重癥監護,確診重度腦出血、腦積水等嚴重神經系統損傷,需終身醫療干預與康復訓練。機構在明確知曉新生兒重大病情的前提下,隱瞞真實診斷結果并向委托人發送尾款賬單,委托人在不知情狀態下支付剩余 11000 美元服務費用。后續委托人通過本地第三方渠道獲悉患兒真實病情,就醫療費用承擔、信息披露違約等問題與機構多次自行協商均陷入僵局。
2025 年 6 月,委托人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部對接至格魯吉亞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跨境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責任認定、境外醫療證據調取、未成年人權益跨境保障三大核心難點,格魯吉亞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格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4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格魯吉亞本地執業律師、2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維權與損害賠償追索工作。
二、中格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法律方案統籌與委托人權益銜接、格魯吉亞辦公室負責本地醫療證據固定與機構磋商施壓”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有書面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5 年 6 月 16 日 - 6 月 22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服務合同、付款憑證、雙方跨境溝通記錄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合同違約認定與損害賠償評估報告》,確認機構違反風險告知義務與孕期審慎管理義務的事實清晰,委托人主張醫療費用賠償與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充分,同步完成損害賠償范圍的初步測算。
格魯吉亞辦公室:依托格魯吉亞醫療監管部門信息查詢渠道與本地醫療機構協作網絡,3 個工作日內核實在案輔助生殖機構的執業資質、涉事代孕母體的全周期產檢記錄、新生兒出生后的救治病歷與診斷報告,排除機構無資質或無賠付能力的風險,初步固定機構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的關鍵醫療證據。
2、2025 年 6 月 23 日 - 7 月 15 日:全鏈條證據固定與雙法域效力補強
北京總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委托人持有的電子合同、跨境付款流水、聊天溝通記錄等全部電子數據進行哈希值校驗與時間戳固化,并由北京市公證處出具電子證據公證書,確保證據在中國司法程序中的可采性,同時完善違約損失的法律論證體系。
格魯吉亞辦公室:對接格魯吉亞國家公證機構,依據格魯吉亞《公證法》與《醫療服務法》相關規定,調取當地公立醫院出具的原始產檢記錄、新生兒診斷證明、腦室腹腔分流術手術記錄等醫療文書并完成本地公證;同時對機構的服務履約流程進行合規性核查,形成完整的本地證據鏈,補強機構違約行為的證明效力。
3、2025 年 7 月 16 日 - 8 月 5 日:法律文書起草與首輪磋商交涉
中格律師聯合起草中格雙語《律師交涉函》,明確引用中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條款、格魯吉亞《合同法》與《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對應規定,詳細列明機構在孕期風險監控、新生兒病情披露環節的違約事實,告知其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將面臨的 “監管行政處罰 + 雙法域訴訟 + 行業信用公示” 等系列法律后果。
格魯吉亞辦公室通過本地專人送達方式,于 7 月 20 日完成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相較于傳統外交送達路徑大幅壓縮溝通周期;同步啟動首輪線上磋商,明確提出患兒醫療費用兜底、違約損害賠償、服務費退還三大核心訴求。
4、2025 年 8 月 6 日 - 2026 年 2 月 9 日:拉鋸式磋商與雙軌施壓
磋商初期機構態度消極,以 “早產系固有醫療風險”“已履行基本服務義務” 為由推諉責任,拒絕承擔患兒長期康復費用,談判一度陷入停滯。
北京總部:梳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合作推廣渠道與關聯主體,擬定境內合作方連帶責任告知函與行業投訴方案,形成境內施壓備用路徑。
格魯吉亞辦公室:同步整理機構執業違規線索,向格魯吉亞醫療監管部門、輔助生殖行業協會提交正式舉報材料,就機構隱瞞病情、未盡醫療監控義務等違規行為提請行政核查;同時向機構同步監管舉報進展與潛在處罰后果,直接壓縮其拖延空間,迫使機構重新回到談判桌前,就賠償方案展開實質性磋商。
5、2026 年 2 月 10 日 - 5 月 20 日:和解談判與權益落地
雙方圍繞患兒已產生醫療費、后續康復費用、違約賠償金、服務費退還、配套服務補償等事項開展 7 輪線上 + 線下談判。辦案團隊結合患兒的醫療預后評估報告與同類案件裁判標準,逐項論證賠償訴求的合理性;同時堅持兒童權益優先原則,推動機構先行墊付部分緊急治療費用,保障患兒救治不中斷。
2026 年 5 月 20 日,雙方最終簽署全面和解協議:機構全額承擔患兒已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以及后續數年內的核心康復與診療費用;向委托人退還部分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賠償金;同步提供后續配套輔助生殖服務補償。患兒在格魯吉亞當地獲得持續專業醫療照護,身體狀況逐步趨于穩定。
6、2026 年 5 月 22 日:案件結案與風險防控交付
委托人確認和解款項全部落實、患兒醫療保障方案正式生效后,聯合辦案組向其交付《案件結案報告》《跨境輔助生殖服務風險防控手冊》,針對跨境生育服務的風險規避與權益保障提出三項專項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跨境輔助生殖服務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醫療糾紛處置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跨境醫療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邊界與雙法域法律適用
專業依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中國《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條款、格魯吉亞《合同法》關于服務合同義務的規定
解決方案:首先明確合同履行地與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適用規則,結合合同約定與服務履行特征,確立違約責任認定的雙法域參照標準;將 “孕期風險動態監控義務”“真實病情及時告知義務” 界定為服務機構的核心合同主義務,而非一般附隨義務,夯實違約認定的法律基礎。
2、醫療過錯與信息隱瞞的跨境舉證難題
專業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格魯吉亞《醫療服務法》關于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規定、《跨國民事訴訟證據公約》相關原則
解決方案:采用 “境內委托人證據公證 + 境外醫療文書官方調取公證” 的雙重證據固定模式,由格魯吉亞本地律師直接對接醫療機構調取原始病歷,通過時間線比對還原 “風險出現 - 未告知 - 早產 - 隱瞞病情 - 催繳費用” 的完整邏輯鏈,直接證明機構的主觀過錯與違約行為。
3、跨境爭議的高效解決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專業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中格兩國關于民事爭議解決的相關規定
解決方案:摒棄單一訴訟路徑,采用 “磋商為主、監管施壓為輔” 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患兒的緊急醫療救治需求作為談判優先事項,推動機構先行履行救治保障義務;同時依托本地監管渠道的行政約束,壓縮機構的拖延空間,在保障兒童權益的前提下實現高效和解,避免漫長跨境訴訟對患兒救治造成延誤。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格魯吉亞法律
1.格魯吉亞《合同法》:服務提供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行業規范,全面、審慎履行服務義務,對服務過程中的重大風險負有及時、如實告知義務。
2.格魯吉亞《醫療服務法》:醫療服務提供者及關聯服務機構,應當向服務接受方如實告知醫療風險與診療情況,不得隱瞞影響權益的重要醫療信息。
3.格魯吉亞《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恪守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三)國際規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格魯吉亞辦公室多年跨境輔助生殖法律服務經驗,針對有跨境生育服務需求的群體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合同權責精細化: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孕期監控標準、風險告知時限與方式、新生兒健康保障條款、違約賠償范圍等核心內容,優先約定對自身有利的準據法與爭議解決路徑,避免 “包成功” 等模糊表述帶來的權責不清。
2.醫療風險全流程留痕:服務過程中要求機構定期提供書面產檢報告與風險評估說明,妥善留存所有溝通記錄、付款憑證、醫療文書,對關鍵信息及時進行公證固化,避免出現糾紛時舉證困難。
3.維權介入前置化:一旦發現機構存在隱瞞信息、履約不當等情形,第一時間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自行協商延誤證據固定與患兒救治時機;優先選擇 “醫療保障先行 + 賠償同步推進” 的維權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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