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交警總局代表介紹,車牌29A-647.XX的汽車違規96次,被開出近5億越南盾罰單,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之一是車主未按規定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8月12日,富壽省交警支隊對陳明B(Tr?n Minh B,1979年出生,住春隴社)先生作出處罰決定,總金額4.746億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2.3萬元)。車牌29A-647.XX的汽車被認定有多達96次交通違規,主要發生在阮必成(Nguy?n T?t Thành)路上。
除上述一系列違規外,當局還認定陳明B先生有未按規定在更換車主時辦理車輛登記證和車牌手續的行為。
為何車輛能違規96次,而實際使用人仍能繼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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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越媒體《越南網》采訪時,公安部交警總局一名干部表示,此案的關鍵在于車輛已買賣但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當轉讓未更新到車輛登記數據中時,車輛管理信息仍掛在原登記人名下。
由于登記信息未隨轉讓更新,違規通知可能尚未直接送達實際管理和使用車輛的人。
換句話說,攝像頭可以持續準確識別車牌并記錄每次違規,但管理系統無法自行確認實際中的轉讓交易,如果新車主信息尚未更新。
一個月內超速違規21次
除未辦理車輛過戶外,陳明B先生在參與交通時還連續發生違規。
富壽省公安監控攝像頭記錄的車輛違規數據顯示,值得注意,僅在2026年7月,車牌29A-647.XX的汽車就被記錄21次違規,全部是超速駕駛行為。
其中,15次超速10-20公里/小時,4次超速20-35公里/小時,2次超速5至不足10公里/小時。這些違規從7月2日至30日出現在阮必成路上。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違規僅相隔幾分鐘。具體來說,7月3日晚,車輛在19時33分于省民事執行局門口被記錄超速,到19時39分又在阮必成路靠近黎利新路區域繼續違規,間隔僅6分鐘。
7月23日,該車在違規名單中出現3次,時間分別為6時45分、18時59分和19時06分。這一系列數據顯示,違規并非孤立出現,而是在同一路段、多日、相對熟悉的時段內反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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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罰單如何“疊加”?
從法律角度,律師阮青海(安黃家律師事務所主任)表示,需要區分實際使用車輛的人與車輛登記數據中登記的人。這兩類主體在完成所有權轉移手續后本應統一,但如果車輛已買賣卻未過戶,則可能分離。
據阮青海律師介紹,第168/2024/N?-CP號議定第47條第8款規定,對于通過技術業務設備發現但尚未能攔停處理的行為,職能部門發送通知,要求車主及相關個人、組織前來處理。通知可以是書面或電子方式;同時,違規車輛信息會更新到交警總局電子信息網站上。
因此,海律師認為,當車輛已轉讓但尚未完成過戶手續時,初始管理節點仍與登記數據中現有信息掛鉤。實際使用車輛的人并不被系統認定為新車主,如果轉讓關系尚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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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是可能在直接違規人與按車輛管理數據接收通知的人之間產生空白的地方。通知尚未送達實際駕駛人,也不會使違規數據失效。”阮青海分析道。
阮青海律師根據第168/2024/N?-CP號議定第4條第3款b點,對于通過技術業務設備發現的行為,違規行為終止時間從設備記錄時間起算。如果之后車輛在其他時間、地點繼續超速,則可被認定為另一次違規并獨立處理。
第168號議定第5條第2款規定,一個人實施多項行政違規行為且在同一次被處罰時,對每項行為分別處以罰款。因此,沒有規定必須處理完或必須通知第一次違規后,攝像頭才能記錄下一次違規。
阮青海律師認為需要明確區分各主體的責任。直接駕駛車輛的人必須對超速行為承擔責任;購買車輛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人,按第168號議定第47條第6款e點適用作為車主的處罰。與此同時,出售方未辦理回收登記、車牌手續的,仍繼續承擔車主責任,并有義務配合職能部門確定駕駛人。
出售方并不當然要替購買方造成的全部罰款買單。但如果不予配合、不能證明或不能解釋自己不是違規駕駛人,此人可能按第47條第8款b點被處罰。
購買方未辦理過戶手續和出售方未辦理回收登記、車牌手續是兩項單獨的違規行為,對個人均處400萬-600萬越南盾罰款,對組織處800萬-1200萬越南盾罰款(按第168號議定第32條第7款)。
交警總局警示:賣車不辦過戶的風險
據交警總局介紹,5位數車牌按個人或組織的身份管理,即車牌“跟人走”。因此,將車交給購買方并不意味著登記名下的人責任自動終止,如果回收、過戶手續尚未辦理。
實際上,已有人很久前賣車,之后卻收到電子罰單,因為車輛仍登記在自己名下。此時,車主需配合交警力量,查明違規發生時實際管理、使用和駕駛車輛的人。
交警總局建議,已轉讓車輛但尚未辦理手續的人應到車輛登記機關申報、提供信息并辦理回收登記、車牌手續。經過多手車主的購買方也需主動辦理以自己名義登記車輛的手續。
同時建議民眾經常通過VNeID、VNeTraffic或公安部公共服務門戶檢查車輛登記、駕駛證信息。當攝像頭系統日益廣泛覆蓋且管理數據互聯互通時,忽略過戶手續已不再只是缺少一份文件,而可能帶來一系列后續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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