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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濱律師
【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對一審定性作出重要修正,核心裁判規則如下:
其一,電信網絡詐騙須以“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為要件。法院指出,電信網絡詐騙除符合傳統詐騙罪構成要件外,還具有技術性、非接觸性、遠程性以及針對人群的不特定性等特征。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利用互聯網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才可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并酌情從嚴懲處。本案中,卓某某通過二手交易平臺看到特定被害人出售游戲賬號的信息,進而虛構購買事實騙取賬號,行為人與特定被害人之間系點對點、一對一的聯系,限于特定空間范疇,具有私密性,沒有對其他不特定人產生影響。因此,即使利用了手機APP和網絡工具,也不宜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
其二,電信網絡詐騙通常具有全鏈條、分工合作的特點。法院進一步指出,電信網絡詐騙產業分工完善,上下游犯罪獨立化、專業化,形成了包括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倒賣銀行卡電話卡、技術支持、洗錢等組織分工嚴密的黑灰產業鏈條。本案中,卓某某僅個人單獨實施兩起詐騙犯罪,不屬于犯罪鏈條上的任何環節,與立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宗旨相去甚遠,故不應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
其三,定性直接影響緩刑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緩刑適用范圍和條件。二審否定電信網絡詐騙性質后,卓某某作為普通詐騙犯罪被告人,在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無重大不良影響的情況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改判緩刑。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2023)皖04刑終185號刑事判決書
2. 案由: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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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7日22時許,被害人程某某在家中玩手機時,被告人卓某某 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聯系程某某,欲購買被害人“和平精英”的游戲賬號,雙 方約定游戲賬號交易價格為37000元。卓某某提前付款給“閑魚”第三方平臺 后,便向被害人索要游戲賬號相關信息。程某某通過微信將自己登錄“和平精 英”網游的微信號、微信密碼、微信支付密碼和“和平精英”二級密碼(用于轉贈裝備)發給卓某某。卓某某獲取相應信息后,便解除賬號與被害人程某某 的綁定關系,并向“閑魚平臺”申請退款。
2021年11月,被害人張某某以230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和平精英” 游戲賬號,后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將該賬號出售。被告人卓某某使用昵稱為 “K××” 的微信賬號與被害人張某某聯系,謊稱自己為女性,并使用蔡某某身 份信息與被害人張某某聊天。被害人將游戲賬號、密碼告訴卓某某后,卓某某 便修改游戲賬號和密碼并將游戲賬號綁定自己的身份證,導致被害人張某某無 法登錄。為防止被害人張某某聯系,卓某某又拉黑對方。2021年12月6日, 卓某某以陳某某名義以14000元價格將該游戲賬號轉賣給李某某。2021年12月 8日,在扣除平臺手續費后,陳某某按照卓 某 某 要求 將13000 元轉 給卓 某某 。 案發后,被告人卓某某退賠李某某7000元,退還程某某37000元,退還張某某 23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諒解,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違法所得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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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利用手機APP 軟件對特定人實施詐騙的能否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價值600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罰;案發后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罰。卓某某在案發時雖是在校學生,卻沉迷于網絡游戲,并由此謀取生財之道,冒用他人身份、隱瞞性別和個人信息在網絡上實施詐騙,其詐騙手段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欺騙性,為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也規定要求對此類實施詐騙的被告人裁量刑罰時應就高選擇,并應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對實施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其退贓退賠是刑法規定被告人必須予以追繳和退賠的,而不應成為對其適用緩刑的條件,公訴機關提出的起點刑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見已充分考慮到被告人卓某某的從輕、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對公訴機關和辯護人提出要求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支持。
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一審宣判后,卓某某提出上訴。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平臺騙取他人財物,價值600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其采取利用網絡平臺漏洞或者向被害人謊稱女性身份的方式,騙取了本案兩名被害人網上游戲賬號,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行為不符合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規定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針對不特定群體侵害的特征。同時,鑒于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合考慮卓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情節,可對其適用緩刑。
據此判決:上訴人卓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已繳納)。
【甘海濱律師案件解析】
本案是"利用手機APP針對特定人實施詐騙是否構成電信網絡詐騙"的標桿判例,對網絡時代詐騙犯罪的定性邊界與緩刑適用具有決定性意義。
一、核心裁判規則:借助網絡工具 ≠ 電信網絡詐騙。
一審法院認定卓某某"利用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并強調"應就高選擇量刑起點、嚴格控制緩刑"——這是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電詐被告人的剛性要求。但二審予以糾偏: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2條,電信網絡詐騙是指"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司法實踐進一步要求其作為普通詐騙的特殊形態,必須同時具備技術性、犯罪對象不特定性、遠程非接觸性三大特征。
本案卓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對象不特定性":
- 卓某某通過二手交易平臺看到特定被害人發布出售游戲賬號的信息后,主動聯系該特定被害人
- 全程是點對點、一對一的聯系,限于特定空間范疇,具有一定私密性;
- 僅2名被害人,不具備電詐"一對多、廣撒網"的規模化特征;
- 卓某某系個人單獨實施2起犯罪,不屬于電詐黑灰產業鏈的任何一個環節。
因此,本案雖借助了手機APP、微信等網絡工具,但本質是針對特定人的普通詐騙,而非電信網絡詐騙。
二、定性差異直接決定量刑走向。
- 若定性為電信網絡詐騙:根據兩高一部意見,"裁量刑罰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嚴格控制適用緩刑"——這也是一審未敢適用緩刑的原因;
- 若定性為普通詐騙:在詐騙6萬元(數額巨大,法定刑3-10年)的基礎上,綜合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全額退賠并取得諒解、在校學生身份等情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二審據此改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2.5萬元。
三、律師實務提示:
- 對辯護方:網絡類詐騙案件中,"是否構成電信網絡詐騙"是極具價值的定性辯護切入點。若能證明:①被害人是特定的(如基于二手交易、社交軟件好友等點對點聯系);②不具備向不特定多數人散播詐騙信息的特征;③不屬于黑灰產業鏈環節——則應堅決主張按普通詐騙定性,從而擺脫"就高量刑+嚴格緩刑"的電詐從重規則。
- 對司法實踐:隨著網絡滲透到生活的每個角落,"利用網絡實施的詐騙"與"電信網絡詐騙"不能畫等號。關鍵看是否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這是罪刑相適應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電詐"從嚴懲處"規則被不當擴大的重要邊界。
- 對社會公眾:二手交易平臺、社交軟件上的點對點交易欺詐,多按普通詐騙處理;而群發短信、廣撒網式"殺豬盤""殺洋盤"等,才是典型的電信網絡詐騙,量刑明顯更重。
- 鍵裁判規則:電信網絡詐騙的"不特定多數人"特征具有排他性——針對特定對象的點對點欺騙,即便借助手機APP、微信等網絡工具,也不構成電信網絡詐騙,應按普通詐騙定性。這一區分直接決定了量刑起點的"就高/就低"選擇,以及緩刑適用的寬嚴尺度。本案6萬元詐騙從一審實刑到二審"三緩四"的改判,正是這一規則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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